银行用-最高额质押合同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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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额质押合同合同编号: 甲方(出质人):法定代表人:乙方(质权人):法定代表人:为了确保 (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部分债务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制定本合同。第一章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最高债权额第一条 本合同项下的主合同选择为如下方式: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签订的编号为 的 ,该合同与其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用款申请书及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或电子数据共同构成本合同的主合同;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在本合同第3条约定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内连续签订的多个 均为本合同的主合同,主合同
2、债务人在任一时点使用中尚未清偿的所有本金数额不超过本合同第2条约定的限额,但在该限额内,主合同债务人对已清偿的本金额度可申请循环使用。第二条甲方所担保的本金余额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其具有以下含义:本金余额最高限额仅为主债权本金的最高限额,在本金不超过上述限额的前提下,由此而产生的本合同第5条约定担保范围内的所有应付款项,甲方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第二章 被担保的主债权发生期间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条约定具有以下含义:3.1 如果主合同中约定的业务种类为借款业务,则每笔借款的发放日均不超过该期间的届满日;3.2 如果主合同
3、中约定的业务种类为票据承兑/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或提货担保书)业务,则乙方对汇票进行承兑/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或提货担保书)的日期均不超过该期间的届满日。第三章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第四条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依主合同项下每一具体业务合同(或契据)之约定。具体业务合同(或契据)约定的到期日或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均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开立/出具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提货担保,则对外付款之日视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第四章 质押担保的范围第五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第2条约定的被担保之最高主债权本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包括利息、罚息、复利、损害赔
4、偿金、质押财产的保管费用、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质押财产的费用、诉讼费拍卖费、公告费、送达费、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和所有其他合理费用】。上述范围中的其他应付款项,计入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但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本金余额最高限额。第六条对于乙方在本合同下所得的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其债权:6.1 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的费用;6.2 损害赔偿金;6.3 复利;6.4 罚息;6.5 利息;6.6 本金。乙方有权变更上述顺序。第五章 被担保债权的确定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确定:7.1 本合同第3条约定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届满;7.2 依据法律规定或主合
5、同约定主合同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前到期;7.3 依据本合同第20条约定乙方提前行使质权的;7.4 法律规定的被担保的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确定,发生以下效力:8.1 被担保的债权确定时未清偿的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履行期限是否已经届满或者是否附加有条件,均属于被担保的债权的范围;8.2 被担保的债权确定时,本合同第5条中约定的除本金外的所有款项,不论在确定时是否已经发生,均属于被担保的债权的范围;8.3 自被担保的债权确定之日起,至被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完毕,若主合同债务人发生未依约履行偿债义务的情形,则乙方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第六章 质押财产
6、第九条 甲方提供的质押财产为 ,该质押财产的具体状况详见本合同附件:一、动产质押清单;二、权利质押清单;三、仓单质押清单;四、单位定期存单质押清单;五、应收账款质押清单;六、保证金账户内存款质押清单;七、 质押清单。第十条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在质押存续期间内所产生的孳息仍属于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的价值为人民币(大写) (¥ 元)。本(评估)价值仅具有参考价值,质押财产的最终价值以质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质押财产的价款(或净收入)为准。第七章 质押财产的交付和保管第十二条 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权利质押的为权利凭证),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由甲方交付
7、乙方。第十三条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质押或转让时应当背书的权利凭证,甲方在交付前应当在权利凭证上背书“质押”字样。第十四条 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为存款单、仓单、应收账款等权利的,在相关权利凭证交付前,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取得存款行确认书、仓储人保管人确认函、应收账款债务人确认函等乙方要求的手续。如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为单位定期存单,则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其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如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为保证金账户内存款,则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在乙方处开立保证金账户并存入约定的存款。乙方有权将上述保证金账户内存款冻结,除乙方依本合同约定扣划该账户中款项用于清偿本合同项下债权的情况外,该冻结直至本合同项下债权
8、全部得到清偿之后解冻。第十五条 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的所有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正本均由甲、乙双方确认后,由甲方交予乙方保管。第八章 质权的实现第十六条 被担保的债权确定后,若主合同债务人发生未履行偿债义务的情形,则乙方有权随时行使质权,并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第十七条 如除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外,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的(包括主合同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向乙方提供的抵押/质押担保),则甲方对乙方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乙方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甲方放弃任何其它担保的优先抗辩权;乙方因任何原因放弃对主合同债务人财产享有的抵押权/质权、变更抵押权/
9、质权的顺位或内容,造成乙方在上述抵押权/质权项下的优先受偿权丧失或减少时,甲方承诺对乙方承担的担保责任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第十八条 如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为动产的,乙方有权采取如下方式处分质押财产:18.1 与甲方协议将质押财产折价以抵偿债务;18.2 单方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后以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18.3 乙方有权依法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行使质权。第十九条 如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为出质的权利的,乙方有权单方采取如下方式处分质押财产:19.1 对质押的权利进行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以取得的转让费、许可费优先受偿;19.2 将质押的权利凭证兑现价款或提取货物变卖,以其所得款项优先受偿;19.3
10、 乙方有权依法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行使质权。乙方依据本合同处分质押财产时,甲方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第二十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提前行使质权,并以所得款项提前清偿主债权:20.1 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拒绝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危及乙方的质权;20.2 甲方有诉讼、仲裁或重大行政案件,可能对质押财产有不利影响;20.3 甲方破产、歇业、被申请破产重整、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20.4 出现使乙方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难以实现或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第二十一条 如主合同项下债权为外币,乙方按本章约定处分质押财产后,按处分质押财产取得款项之日乙方公布的外汇现汇卖出价将处分质押财产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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