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质押贷款合同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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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质押合同合同编号: 年 第 号出质人(甲方): 住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传真:电话:质权人(乙方):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行住所:邮政编码:负责人:传真:电话:为确保(以下称“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的(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债务人与乙方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质押权利一、本合同所称质押股份是指登记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的股份,质押股份须符合股份登记结算机构质押登记相关规定。二、甲方以股份质押登记申请表中质押股份清单所列之股份设
2、定质押,并以股份登记结算机构或股份质押登记系统最终出具的质押股份登记证明文件为准。三、质押股份在质押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包括送股、分红、派息等)及因配股而增加的股份随同质押股份一并质押给乙方。 四、甲方应以最大的谨慎维持质押权利的有效性和价值,防止因为超过规定的期限或者发生任何其他事由,导致质押权利失效或贬值。质押权利价值增加,增加的部分仍作为乙方债权的质押担保。五、质押股份价值评估的确定乙方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股份的普遍质量和价值波动情况,计算质押股份的价值,甲方不得提出异议。具体方法如下:对于乙方接受质押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如果最近12个自然月内存在股份交易的,采用“交易价
3、格法、账面净值法孰低原则”计算;如果最近12个自然月内不存在股份交易的,直接采用账面净值法计算。交易价格法确定的质押股份价值质押股份数量最近12个自然月内每股最低交易价格;账面净值法确定的质押股份价值质押股份数量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中的每股净资产价值。六、甲乙双方约定,任一交易日,出现下列任一情况,乙方有权要求债务人在5个工作日内提前偿还部分贷款、追加其他符合乙方要求的抵质押物担保或增加合格的第三方保证担保等。(一)交易价格法确定的实际质押率 _。交易价格法确定的实际质押率(已支用额度本息余额-交存保证金余额)/交易价格法确定的质押股份价值;(二)账面净值法确定的实际质押率 _。账面净值法
4、确定的实际质押率(已支用额度本息余额-交存保证金余额)/账面净值法确定的质押股份价值;债务人未按乙方要求提前偿还部分贷款、追加其他合格抵质押物担保或增加合格的第三方保证担保等的,乙方有权依法拍卖、变卖质押股份,并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人与乙方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七、如乙方依照本合同行使质权处分甲方质押股份的,甲方不得就乙方处置其股份的价格提出异议或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第二条质押担保范围本合同的担保范围为以下第_种:一、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乙方实现债
5、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二、主合同项下本金(币种)_(金额大写) 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第三条 质押股份的登记一、在办理股份质押登记手续前,甲方应向乙方出具股份质押登记申请表。二、甲方应按照股份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提交质押登记所需申请材料,并应与乙方在
6、本合同签订后_个工作日内到相应的登记部门或通过股份质押登记系统办妥质押登记手续。如甲方办理股份质押登记时需委托第三方办理,则甲方应向第三方出具授权书。三、办理质押登记时股份登记结算机构或质押登记系统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质押股份在质押期间因产生孳息、配股等情形而产生的相关文件等均作为本合同附件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条主合同变更一、如果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偿还币种、还款方式、贷款账号、还款账号、用款计划、还款计划、起息日、结息日、在债务履行期限不延长的情况下债务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或截止日变更),甲方同意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7、。但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或增加债权本金金额的,甲方仅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对变更前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二、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因出现下列任一情况而减免:(一)乙方或债务人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 (二)乙方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三、主合同项下债权转移给第三人的,甲方应协助乙方及该第三人办理法律所要求的质押变更登记手续。四、主合同项下债权或债务的转移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甲方仍按照本合同对乙方承担担保责任。第五条 第三方妨碍一、国家或者其他第三方对质押股份进行注销、没收、强制收回、查封、冻结、扣押、监管
8、、扣划、留置、拍卖、强行占有、毁损,如果乙方提出要求,甲方应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担保。二、质押股份发生前款情形后的剩余部分仍作为乙方债权的质押担保。甲方因上述原因取得的赔偿金、补偿金,应存入乙方指定账户。乙方有权选择下列任一方法对上述款项进行处理,甲方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一)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二)为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质押担保;(三)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后,由甲方自由处分。第六条 费用的承担一、因甲方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导致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甲方违约导致乙方实际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
9、师费等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二、对于其他费用,甲乙双方约定如下: 第七条 甲方的其他义务 一、甲方应当有效监督发行质押股份公司谨慎经营,因其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股份价值减损严重的,对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二、在发生可能会影响股份价值的事项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第八条 质权的实现一、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项下到期债务或不履行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或质押股份价格发生波动可能影响乙方债权安全,乙方有权处分质押股份。发生上述情形时,乙方有权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以其认为适当的时间和方式行使其作为质权人而拥有的全部权利,有权依法处分本合同项下质押股份,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处分方式由
10、乙方自行决定,包括但不限于协议转让、拍卖、变卖等处分方式,甲方应提供一切必要协助。乙方还有权采取法律允许的其他措施。本合同记载的或双方另行约定的质押股份的价值(下称“暂定价值”),均不表明质押股份的最终价值,其最终价值为乙方处分质押股份所得价款在扣除各项税费后的净额。若以质押股份抵偿乙方债权的,上述暂定价值并不作为质押股份抵偿乙方债权的依据,届时质押股份的价值应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或依法公平评估确定。二、甲方同意无条件配合乙方实现质权,包括但不限于在发放贷款前与乙方签署股份过户登记申请表及其他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过户登记相关资料等。甲方同意如出现乙方行使股份质权的情形,其将委托指定的证券公司根据乙
11、方的指令处分其质押股份,并将其对证券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留存乙方。三、乙方实现质押股份所得价款,在支付变卖或拍卖过程中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管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税费等)后,优先用于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剩余价款退还甲方。四、甲方与债务人为同一人的,乙方可以对甲方的质押股份之外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且不以放弃质权或先处分质押权利为前提条件。五、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作为或不作为)妨碍乙方实现质权。六、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乙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
12、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乙方均可直接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甲方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七、如果甲方只对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担保,则甲方同意,即使因债务人清偿、乙方实现其他担保权利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部分消灭,甲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对尚未消灭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八、如果甲方只为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担保,甲方在其承担担保责任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仍未获完全清偿的,则甲方承诺,其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包括预先行使)代位权或追偿权,不应使乙方利益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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