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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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管理办法(1.版,年)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与第三方支付机构业务合作,规范和引导我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管理,确保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有序、健康开展,防范、规避各类风险,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银行等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第号)、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第12号)、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第6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机制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资料文件银发*256号)、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第9号公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
2、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发【】号)等资料文件,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客户备付金的存放、归集、使用、划转等存管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银行等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所有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一)网络支付。(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银行卡收单。(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
3、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客户备付金,是指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备付金银行,是指与支付机构签订协议、提供客户备付金存管服务的境内银行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包括备付金存管银行和备付金合作银行。备付金存管银行可以为支付机构办理客户备付金的跨行收付业务,并负责对支付机构存放在所有备付金银行的客户备付金信息进行归集、核对与监督的备付金银行。备付金合作银行可以为支付机构办理客户备付金的收取和本银行支取业务,并负责对支
4、付机构存放在本银行的客户备付金进行监督的备付金银行。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是指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专户存放客户备付金的活期存款账户,包括备付金存管账户、备付金收付账户和备付金汇缴账户。备付金存管账户是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开立的,可以以现金形式接收客户备付金、以银行转账方式办理客户备付金收取和支取业务的专用存款账户。备付金收付账户是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合作银行开立的,可以以现金形式或以银行转账方式接收客户备付金、以本银行资金内部划转方式办理客户备付金支取业务的专用存款账户。备付金汇缴账户指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可以以现金形式接收或以本银行资金内部划转方式接收客户备付金的
5、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为零余额账户。第六条 备付金存管业务为属地管理制,总行授权各分行与本地注册的支付机构开展备付金存管业务,无需另行授权。分行在有关业务正式开展前将*银行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支付机构调查报告报公司网络金融事业部备案。对于以下两种情形,分行必须单独向公司网络金融事业部申请审批。(一)跨、跨分行开展备付金存管业务,包括第三方支付机构所在地与分行所在地不一致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在我行开立的备付金专用账户分布在两家或以上分行;(二)第三方支付机构业务范围包含预付卡业务。若在业务合作过程中,由于支付机构业务范围变更或合作分行变更出现以上两种情形,需重新填写*银行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支付机构调查报
6、告并向公司网络金融事业部申请审批。第二章 准入条件、服务方式和服务范围第七条 支付机构备付金存管业务准入条件:(一)取得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具备完善的组织结构、风险防控体系和反洗钱措施;(二)信誉良好,支付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三年未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无重大违规事件;(三)技术实力能够确保系统运营的安全、稳定;(四)支付机构设立及备付金业务运营时间超过六个月,期间资信和经营状况良好,内部管理完善,财务制度健全。第八条 对于没有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不得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备付金存管业务。第九条 我行为支付机构提供柜台、银企直联和企业网银三种服务渠道。第十条
7、银行柜台提供如下服务,备付金存管业务签约、注销、柜面支付应急处理、备付金业务报表上传。第十一条我行备付金存管系统通过银企直联平台向支付机构开放备付金专用接口。支付机构交易平台与我行备付金存管系统实现技术无缝联接和功能接口对接后,能够提供账户信息查询、账户明细查询、资金清算、头寸调拨、利息转出、手续费转出、备付金业务报表上传及勾稽关系查询等服务功能。第十二条 企业网上银行提供账户信息查询、账户明细查询、资金清算、头寸调拨、利息转出、手续费转出、备付金业务报表上传及勾稽关系查询等服务功能。第十三条 我行不得与支付机构合作发行预付卡,不得授权支付机构在预付卡业务中使用我行品牌标识。第三章 备付金专用
8、存款账户的开立与管理第十四条 支付机构应当与经总行授权的分行签订备付金存管协议,商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十五条 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需提供的开户资料文件资料如下:(一)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资料文件。(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三)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四)备付金协议。第十六条 开户银行需严格审核其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有效性,确定其在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示的支付机构名单中,且支付业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或该公司能够提供人民银行有关的批复资料文件,否则不予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第十七条 支付机构在我行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名称,须标明支付机构名称和“客户备付金”字样,且不得以支付机
9、构分公司的名义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第十八条 支付机构在满足日常支付业务需要前提下,可开立备付金定时账户用于存放客户备付金,该账户应当标明支付机构名称和“客户备付金”字样,且只能由同一开户银行的备付金存管账户或备付金收付账户转存,到期后转回至原账户。其中通过备付金收付账户转存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该账户视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第十九条 依据有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所有、司法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人民银行、林业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民航局等15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关于规定的通知(公通字*
10、30号)规定,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费用不得冻结,客户备付金账户不得整体冻结。第二十条 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与支付机构自有资金账户实行分户管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不得以客户备付金办理担保或质押业务。第四章 备付金存管银行有关账户的签约与管理第二十一条 我行备付金存管系统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服务第一次签约需签约如下账户:(一)备付金存管授权账户,该账户为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存管协议签订的分行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客户备付金的接收、存放及清算。该账户每个支付机构只能签约一个。(二)特定自有资金账户,该账户原则上应为支付机构的基本结算账户,用于客户备付金现金赎回、手续费收入结转、银行手续费扣收等业
11、务。该账户每个支付机构只能签约一个。(三)风险筹备金账户,按季计提风险筹备金,用于弥补客户备付金特定损失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用途。该账户每个支付机构只能签约一个。第二十二条 经支付机构申请可增加如下账户:(一)备付金存管账户,用于客户备付金的接收、存放、退款及清算。支付机构在同一个*(自治区、直辖*、计划单列*),最多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存管账户。(二)备付金汇缴账户(存管行),用于客户备付金的接收和非现金形式的退款,支付机构可以通过该账户将客户备付金直接退回至原资金转出账户。该账户为零余额账户,支付机构可指定我行任意一个备付金存管账户(含备付金存管授权账户)作为每天日终全额归集的最终账户
12、。支付机构可依据有关需要在我行开立多个备付金汇缴账户。(三)备付金定时账户(存管行),用于客户备付金的存放,该账户只能由同一开户银行的备付金存管账户或备付金收付账户转存,到期后转回至原账户。第二十三条 支付机构每月在我行存放的客户备付金日终余额合计数,不得低于上月所有备付金银行账户日终余额合计数的5%。第二十四条 支付机构应当按季计提风险筹备金,存放在风险筹备金专用存款账户中,用于弥补客户备付金特定损失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用途。风险筹备金依照所有备付金银行账户利息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支付机构开立备付金收付账户的合作银行少于4 家(含)时,计提比例为0%。支付机构增加开立备付金收付账户的合
13、作银行的,计提比例动态提升。或按支付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批复比例为准。第二十五条 支付机构拟撤销部分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当书面告知备付金存管协议签订分行,并于拟撤销账户内的资金全额转入承接账户后,办理销户手续。其中支付机构拟撤销部分备付金存管账户的,承接账户为备付金存管授权账户;拟撤销备付金汇缴账户的,承接账户为备付金存管账户(含备付金存管授权账户)。第二十六条 支付机构拟变更备付金存管银行并撤销所有备付金存管账户的,应当提前5 个工作日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变更理由、时间安排、变更后的备付金存管银行以及承接账户信息等事项。我行应于资金划转结清当天,撤销支付机构在我行开
14、立的所有备付金存管账户。第二十七条 支付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终止支付业务的,我行依据有关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复资料文件、客户合法权益保障方案或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备付金划转及办理销户手续。第五章 备付金合作银行有关账户的签约与管理第二十八条 我行备付金存管系统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合作服务第一次签约需签约如下账户:(一)备付金收付账户,该账户为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合作协议签订分行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现金、同行内的客户备付金的接收,存放及同行内的清算(如支付机构经营预付卡业务,则该业务项下的备付金清算只能通过其存管银行办理)。该账户每个支付机构只能签约一个。(二)自有资金账户,该账户为支付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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