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法律事务档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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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法律事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我行法律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加强对法律事务档案的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法律事务档案是指我行在处理法律事务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和保存价值的各类文件材料。第三条 法律事务档案纳入我行综合档案管理范畴。总行职能部门、区域支行应当指定专人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要求负责本部门、支行职责范围内的法律事务档案的收集、登记、整理、保管和移交归档等工作。 第二章 法律事务档案的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第四条 法律事务档案的归档范围包括:(一)我行规章制度、合同和其他文件审查表及送审的文件;(二)申请法律咨询的相关材料;(三)处理诉讼、仲裁案件过
2、程中形成的各种法律文书及材料;(四)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形成的各种材料;(五)其他应当归档的法律事务文件材料。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归档材料包括: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判文书;请示文件;批示(复)文件;受理通知;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答辩状、代理词等分析意见;案件证据材料;财务凭证;结案报告;其他应归档的文件材料。第五条 一份文件既属于法律事务档案归档范围又属于文书档案或者其他业务档案归档范围的,其原件(正本)应首先满足文书档案或者其他业务档案归档需要,法律事务档案可采用副本或复印件归档。副本或复印件必须由经办人员签字并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印章。第六条 法律事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
3、种,各类法律事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具体规定如下:(一)我行规章制度草案、合同和其他法律性文件申请表及送审法律性文件的保管期限为10年;(二)法律咨询意见书及申请咨询相关材料的保管期限为5年;(三)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诉讼(仲裁)案件的法律事务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诉讼(仲裁)案件,其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四)有权机关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通知书及附件材料的保管期限依照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确定,其中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其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五)其他应当归档的法律事务文件材料的保管期限,可根据其重要程度确定,但不得短于3年。第七条 法律事
4、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档案所属年代的下一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诉讼(仲裁)类档案从结案次年的1月1日起开始计算。对于不易判定保管期限的档案材料,应按照宜长不宜短的原则进行保管。 第三章 法律事务档案的整理与归档 第八条 在处理法律事务过程中,法律事务的当事职能部门和区域支行应建立法律事务档案。第九条 法律事务档案原始资料由承办人员负责收集整理。承办人员变动应办理档案交接手续(交接清单见附表5),续办人员对接收后的档案资料负责。第十条 每件法律事务办理完结后,承办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向本部门(机构)的档案管理人员移交。规章制度、合同审查的档案材料,承办人员应于法律性文件正式使用之日起5日内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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