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有限公司购买上市公司股东股票收益权之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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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编号:( )甲方:国投信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蒙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小街147号国投5号楼7、8层邮编:100034联系电话:010-88006563传真:010-88006574联系人:乙方: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红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一街一号院19号楼305室邮编:联系电话:010-传真:010-联系人:鉴于:1、乙方持有397,826,988股安徽省科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979,股票简称:ST科苑)的A股限售流通股股票。2、甲方拟发行设立“国投信托首创担保中弘集团股权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
2、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并以该信托计划的信托计划资金购买乙方持有的上述股权中不超过2亿股之收益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和公平的原则,就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如下:第一条 股权收益权转让1.1转让标的为乙方持有的不超过2亿股ST科苑A股限售流通股(以下简称“标的股权”)的股权收益权。 1.2标的股权收益权或标的股权收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收入:(1)标的股权在任何情形下的卖出收入;(2)自股权收益权转让生效之日起标的股权因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权、配股等而形成的派生股权在任何情形下的卖出收入;(3)自股权收益权转让生效之日起,乙方因持有标的股权和派生股
3、权而取得的股息红利等;(4)自股权收益权转让生效之日起,标的股权和派生股权产生的其他收入。1.3自股权收益权转让生效之日起,甲方享有上述以信托计划资金购买的标的股权的全部收益权,乙方不再享有该标的股权的收益权。第二条 转让价款标的股权收益权之转让价格为人民币5元/股。甲方根据信托计划的实际募集金额确定转让收益权之股票数量。转让收益权之股票数量=信托计划实际募集金额5元。转让价款=转让收益权之股票数量5元。 第三条 转让价款付款时间、方式与条件3.1付款时间和方式甲方应当于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条件成就后十个工作日内,将标的股权收益权之转让价款划入乙方指定的下述银行账户:账 户 名: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
4、司账 号: 开 户 行: 甲方支付转让价款之日为股权收益权转让生效之日。3.2付款条件(1)本合同生效;(2)编号为:【 】的保证合同生效;(3)“国投信托首创担保中弘集团股权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成立。第四条 股权收益权回购4.1乙方向甲方承诺将按照本合同第五条和第六条的约定回购标的股权之收益权。4.2乙方回购之标的股权收益或收益权与本合同1.2条所述完全相同。4.3自乙方支付完毕回购价款之日起,标的股权收益权由乙方享有。第五条 回购价款总额回购价款总额=乙方回购的第i股标的股权5元1+11%360股权收益权转让生效日(含)至乙方回购第i股标的股权日(含)之间的天数,n为第二条中“转让
5、收益权之股票数量”。第六条 回购价款付款时间、方式与条件6.1付款时间和方式乙方应当于2010年6月21日、2010年12月20日、2011年6月20日、2011年12月20日和“国投信托首创担保中弘集团股权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预计到期日(即信托计划成立日后满24个月的对日)向甲方支付回购价款,其中:第一期回购款付款金额=甲方支付的转让价款总额11%360股权收益权转让生效日(含)至乙方本期付款日(含)之间的天数;第二期、第三期和第四期回购款付款金额=甲方支付的转让价款总额11%360上一期付款日次日(含)至乙方本期付款日(含)之间的天数;最后一期回购款付款金额=甲方支付的转让价款总额
6、1+11%360上一期付款日次日(含)至乙方本期付款日(含)之间的天数。乙方应于前述各付款日将当期应付回购价款划入乙方指定的下述银行账户:账 户 名: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账 号: 开 户 行: 6.2提前回购在股权收益权转让生效满12个月之后,乙方可以提前回购部分或全部标的股权收益权。6.2.1乙方提前回购部分标的股权收益权的,在回购剩余全部标的股权收益权之前,乙方回购部分标的股权收益权的次数不得超过3次,且每次回购的标的股权股数不得少于5000万股(不含最后一次回购剩余全部标的股权收益权)。乙方每两次提前回购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个月。每次(含回购剩余全部标的股权收益权)回购款=该次回购的标的股权
7、股数51+11%360上一次付款日次日(含)至乙方本次付款日(含)之间的天数如果乙方在2011年6月20日之前没有回购全部标的股权收益权,则乙方在2011年6月20日的回购款=截至该日乙方尚未回购的标的股权股数511%360上一次付款日次日(含)至乙方本期付款日(含)之间的天数。如果乙方在2011年12月20日之前没有回购全部标的股权收益权,则乙方在2011年12月20日的回购款=截至该日乙方尚未回购的标的股权股数511%360上一次付款日次日(含)至乙方本期付款日(含)之间的天数。如果乙方在信托计划预计到期日之前没有回购全部标的股权收益权,则乙方在信托计划预计到期日的回购款=截至该日乙方尚未
8、回购的标的股权股数51+11%360上一次付款日次日(含)至信托计划预计到期日(含)之间的天数。如果乙方在信托计划预计到期日没有完全履行回购义务从而信托计划延期,则乙方须补缴信托计划延期期间的回购款,即乙方补缴回购款=甲方支付的转让价款总额11%360信托计划预计到期日次日(含)至信托计划到期日(含)6.2.2如果乙方选择提前一次性回购全部标的股权收益权,则其最后一次回购价款计算如下:最后一次回购价款=甲方支付的转让价款总额1+11%360上一次付款日次日(含)至乙方本次付款日(含)之间的天数6.3付款条件(1)本合同生效;(2)甲方已按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之约定向乙方支付了转让价款。第七条
9、甲方权利及义务7.1 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受让标的股权收益权;7.2 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之约定向乙方支付转让价款;7.3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第四条之约定回购标的股权收益权;7.4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条之约定支付回购价款;7.5 出现以下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支付全部回购价款:A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时间、金额支付任何一期回购价款,且逾期付款超过五日的;B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经甲方催告后未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纠正;C乙方经营情况恶化,或面临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或进入清算、破产程序;D保证人北京首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违反编号为:【 】保证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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