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自动柜员机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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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自动柜员机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我行)自动柜员机管理,维护自动柜员机正常运行,提升自动柜员机的使用效率和服务水平,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依据有关有关法律法规和我行有关制度,拟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动柜员机是为客户提供自助服务的电子设备,依据有关提供服务类型分为自助查询机、自助发卡机、自动回单机、自动取款机、存取款一体机、货币兑换机等。自助查询机是供客户查询卡、折及业务信息的自助设备;自助发卡机是指通过多功能自助发卡终端发放我行借记卡以及实现其他业务服务的电子设备;自动回单机是可为客户提供回单打印操作的自助设备;自动取款机、存取款一体机是为客户提供取款、查询等服
2、务的自助设备;货币兑换机是为客户提供自助兑换货币服务的电子设备。第三条 自动柜员机依据有关应用模式不同分为在行式和离行式。(一)在行式是指自动柜员机在我行网点内运行的应用模式,包括单台布放的在行式自动柜员机和多台集中布放在我行网点指定区域的在行式自动柜员机。在行式自动柜员机原则上由所辖网点负责日常运行管理;(二)离行式是指自动柜员机在我行网点外运行的应用模式,包括单台布放的离行式自动柜员机、自助银亭和具备独立营业场所、多台集中布放在离行自助服务区的自动柜员机。离行式自动柜员机依据有关实际情形可采取总行集中管理、由就近网点负责运行管理等模式。布放具备存款功能的柜员机,属于离行式自助银行,应依据有
3、关监管要求向银监局审批或报备。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四条 全行自动柜员机的购置由总行依照关于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统一组织实施;自动柜员机的选型标准应符合国家关于部门和行业的有关规范。第五条 自动柜员机布放应遵循“布局合理、分流增效、便于管理、防范风险”原则。自动柜员机应设置在自助业务需求量大的场所。为保证安全,存取款一体机不可采用单台布放的离行式应用模式。第六条 各支行(部)设立兼职自动柜员机运行管理岗,负责对自动柜员机的日常运行、维护,账务处理,现金运营和客户服务等工作进行管理。第七条 自动柜员机服务时间应由总行或者管辖支行依据有关所在场所营业时间决定。第八条 自动柜员机的服务界面、交易流程、外观形
4、象、操作提示、受理标识和服务环境应该符合我行企业形象和营业网点视觉形象的统一规定、规范。第九条 网点现场管理部须定时或不定时对各支行自动柜员机的运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关于人员进行解决,并做好有关记录。第十条 货币兑换机等无法联网的自动柜员机由所在支行负责提供关于业务数据,联网或通过管理平台进行管理的自动柜员机由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关于业务数据。业务数据主要包括交易量、交易金额、货币面额等。第三章 部门职责第十一条 产品创新部门(一)负责自动柜员机的选型工作;(二)负责提出自动柜员机新业务、新功能的需求;(三)负责与自动柜员机新产品有关的其他工作。第十二条 结算管理部门(一)负责制订
5、、修改自动柜员机有关管理办法等制度资料文件;(二)负责管理、沟通协调有关部门确保自动柜员机正常运行;(三)与自动柜员机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第十三条网点现场管理部门(一)负责自动柜员机系统平台的管理与操作,包括数据查询、统计等;(二)负责新机器的安装调试和旧机器的拆除;(三)负责监测自动柜员机运行状况;(四)负责组织自动柜员机的巡检、维护、修理修缮工作,建立和设置自动柜员机档案和业务参数;(五)负责提交自动柜员机配套运行视频监控设备的业务性能和安全防护需求,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安装安全设备;(六)负责监督、检查安全防范设备运行维护情形和防范措施贯彻情形;(七)负责与公安机关联络,进行自动柜员机安全防
6、范设备的申请、审批和验收;(八)负责协助公安机关侦破自动柜员机的风险事件和案件,按关于案件报告制度报告案件情形;(九)负责自动柜员机视频监控设备的联网和管理工作;(十)负责与守押公司之间的有关沟通、沟通协调工作;(十一)负责拟定和修改自动柜员机业务考核指标;(十二)与自动柜员机日常维护及安全保卫有关的其他工作。第十四条 结算运行部门(一)负责提交自动取款机、存取款一体机等有关自动柜员机账务核算业务需求;(二)负责监督自动取款机、存取款一体机等有关自动柜员机所有账务处理制度的贯彻,包括清算、差错处理等;(三)负责自动取款机、存取款一体机等有关自动柜员机资金账务和跨行清算处理工作;(四)负责协助配
7、合解决自动取款机、存取款一体机等有关自动柜员机账务差错的客户申诉、交易的查询、调单和差错处理;(五)负责自动取款机、存取款一体机等有关自动柜员机的纸质交易日志的保管和调阅;(六)与自动柜员机账务核算有关的其他工作。第十五条 审计稽核部门(一)负责监督、检查自动柜员机所有制度的贯彻,包括加钞、巡检、查库等;(二)对自动柜员机现金和账务核算等业务实行定时或不定时检查制度;(三)负责对违反本办法的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四)与自动柜员机监察有关的其他工作。第十六条 科技研发部门科技研发部门负责自动柜员机有关管理和支持系统的开发并协助配合业务部门测试,保证自动柜员机系统的正常运转。第十七条 科技运行部门(
8、一)负责自动柜员机网络的正常运行;(二)负责自动柜员机有关密钥的生成、下发和管理;(三)与自动柜员机技术支持和科技保障有关的其他工作。第十八条 客户服务部门客户服务部门负责客户关于自动柜员机的业务申诉。第十九条 各支行(部)各支行部负责自动柜员机日常运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有:(一)负责辖内自动柜员机的现金清点、加钞、对帐、钥匙和密码保管等工作;(二)负责货币兑换机等无法联网的有关自动柜员机的资金账务处理;(三)负责货币兑换机等无法联网的有关自动柜员机系统数据的查询、统计工作;(四)负责协助配合解决关于自动柜员机业务和账务差错的客户申诉;(五)负责协助结算运行部解决关于自动柜员机的交易查询、调单
9、和差错处理;(六)负责货币兑换机等无法联网的有关自动柜员机电子及纸质交易日志的保管和调阅;(七)负责协助自动柜员机日常运行的管理、监测工作;(八)负责管辖自动柜员机的简单故障处理、技术故障报修、耗材更换、安全巡查、环境清洁、解决客户求助等工作;(九)负责向客户宣传准确使用自动柜员机的操作方法;(十)负责自动柜员机风险事件的上报;(十一)与自动柜员机日常运行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第四章 钥匙和密码管理第二十条 对于自动取款机、存取款一体机等存在保险柜钥匙和密码的自动柜员机,须双人对保险柜的钥匙和密码分别保管、单线传递,电子柜钥匙可兼管。第二十一条 自动取款机、存取款一体机等有关自动柜员机保险柜钥匙
10、用毕,不得随身携带,必须入库(保险柜)保管。第二十二条 保管密码的人员临时变更或工作调动,接管人员必须及时更换保险柜密码。掌管钥匙人员临时变更或工作调动,必须办理定向交接,掌管密码人员未能接管钥匙,办理钥匙和密码交接时,必须做好记录。第二十三条保管密码的人员输入密码时,应注意遮掩,其他人员应主动回避。密码须不定时更换,每季度至少更换一次,密码更换后,应及时更新备用密码记录。第二十四条 自动柜员机备用密码记录和备用钥匙应在分别密封后,分别交由不同负责人入保险柜保管并登记备案,以备应急之用。如需启封,按现金库房钥匙管理的关于规定办理。第二十五条 备用钥匙的管理人为总行机具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或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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