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管理办法(试行)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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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银行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风险加权资产的管理,提高资本使用效率,提升风险管理水平,根据我国银监会监管要求和x银行有关规定,参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商业银行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风险加权资产()等于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之和,是计算资本充足率的重要基础,反映了x银行所承担的风险总量。第三条风险加权资产是计量和管理资产风险的重要工具。及时计算风险加权资产,优化资产风险结构,降低资产整体风险,提高风险回报,是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第四条风险加权资产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性原则。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要真实、全面,动态反映单
2、笔资产和组合资产的风险水平。(二)统一性原则。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管理和披露要采用全行统一的政策、标准和系统,保证集团内部计算结果的一致性。(三)有效性原则。要及时发现风险总量、结构、收益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通过加强资产风险管理,不断提高资产风险回报。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风险加权资产管理在高级管理层的统一领导下,由客户部门以及风险管理、财务会计、资产负债、信贷管理、运营管理、审计、科技等部门分工负责,共同实施。第六条高级管理层是x银行风险加权资产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职责包括:(一)审批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管理政策、制度、参数和规则。(二)定期评估资产风险水平,确保全行承担的风险与持有的资本相匹
3、配。(三)审定风险加权资产计量结果以及风险资产总量、结构调整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第七条风险管理部门是风险加权资产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全行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和考核。(二)组织实施集团层面风险加权资产的定期测算和结果发布工作。(三)汇总分析资产风险总量和结构,提出风险结构优化计划和措施,报高管层审定后组织实施。(四)动态监控、分析、评价全行资产风险状况,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优化调整风险结构。第八条客户部门以及财务会计、资产负债、信贷管理、运营管理等部门是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管理的重要参与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根据部门职责,在业务系统中录入、审核有关数
4、据,提供系统中不完整或不准确的数据,并确保数据的可靠性。其中,客户部门主要负责客户、资产的有关数据,财务会计部门主要负责收入的有关数据,资产负债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资本、股权投资以及承诺的有关数据,金融市场部门、运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债券投资、存拆放同业等资金类业务的有关数据。(二)结合部门业务管理职责,充分运用资产风险监控、分析结果,落实风险总量、结构调整计划,优化风险结构。(三)持续跟踪本条线资产风险变化情况,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单位风险资产的收益水平。第九条审计部门负责对风险加权资产计算相关的规则、过程和系统进行审计,评估资产风险管理政策执行的有效性。第十条信息技术管理部和软件开发中心是
5、风险加权资产管理的重要支持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建立数据集市和风险加权资产计算系统配套的数据技术规范,协助提供数据质量保障服务,确保数据的持续可获得性、完整性和一致性。(二)开发、优化数据集市和风险加权资产计算系统,及时从相关业务系统中导入有关数据并进行计算,提高风险加权资产计算和管理的自动化程度,并确保系统运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第三章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范围第十一条计算资本充足率时,要分别从法人层面和集团层面汇总计算全行风险加权资产。第十二条法人层面下,风险加权资产覆盖境内外所有分支机构。集团层面下,将以下机构纳入并表范围:(一)x银行直接拥有,或子公司拥有,或与其子公司共同拥有被投资机构以
6、上表决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二)x银行拥有被投资金融机构以下(含)的表决权,但与被投资机构之间有下列情况之一:通过与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该机构以上的表决权。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该机构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权任免该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在被投资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会议上有半数以上的表决权。(三)确定能否控制被投资金融机构时,要考虑x银行和子公司持有的被投资金融机构的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对于当期可以实现的潜在表决权,要计入x银行对被投资金融机构的表决权。(四)其他证据表明x银行实际控制被投资金融机构的情况。控制,是指x银行能够决定另一
7、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据以从另一个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第十三条对于x银行未持有多数股权或未控制的承担有限责任的独立法人金融机构,如根据风险相关性,其对银行集团整体风险的影响程度,符合下列情况时,x银行将其纳入并表范围:(一)具有业务同质性的多个金融机构,虽然单个金融机构资产规模占x银行集团整体资产规模的比例较小,但该类金融机构总体风险足以对x银行集团的财务状况及风险水平造成重大影响。(二)被投资金融机构所产生的合规风险、声誉风险造成的危害和损失足以对x银行集团的声誉造成重大影响。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但不适用与商业银行相当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规定的其他被投资的承担有限
8、责任的独立法人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企业年金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不纳入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对此类金融机构的投资按以下原则处理:(一)从银行集团资产负债表中剥离此类金融机构的资产及负债。(二)从资本中扣除银行集团在此类金融机构中的所有股本及其他监管资本投资。(三)从资本中扣除此类金融机构的资本缺口。第十五条x银行持有被投资金融机构以上表决权或拥有被投资金融机构的控制权,但被投资金融机构处于以下状态之一的,可不列入并表范围:(一)已关闭或已宣布破产。(二)因终止而进入清算程序。(三)受所在国外汇管制及其他突发事件的影响、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被投资金融机构。第十六条计
9、算法人口径风险加权资产时,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金融机构,可不纳入计算范围,直接将其资本投资在风险加权资产中扣除。第四章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法第十七条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法包括初级方法和高级方法。初级方法包括信用风险权重法、市场风险标准法、操作风险标准法;高级方法包括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操作风险高级计量法。采用高级方法计算风险加权资产时,必须满足如下要求:(一)风险计量模型及支持的政策、流程等体系能够满足验证要求。(二)获得银监会的监管批准。第十八条x银行基于全行统一的风险加权资产计算引擎,及时获取有关数据,开展风险加权资产计算。第十九条各系统、各相关参与部门要及时
10、提供有关数据,系统采集数据须于季后日内提供,非系统采集数据须按照数据补录模板格式,于季后日内提供总行风险管理部。总行导入数据后,于季后日内完成风险加权资产计算。第二十条根据风险类型、资产类别、计算方法、资产重要性程度的不同,可采用单笔方式或组合方式计算每笔资产或每类资产的风险加权资产。对风险特征差异明显的资产,要采用单笔方式分别计算;对风险特征基本相同的资产,可采用组合方式计算。第二十一条根据每笔资产或每类资产的风险加权资产,各级行可进行汇总,得到行业、机构等资产组合的风险加权资产。第二十二条总行按季汇总计算全行法人层面风险加权资产,按半年汇总计算全行集团层面风险加权资产,并及时上报银监会。第
11、二十三条x银行将密切关注监管要求,根据监管规则的变化及时调整计算规则。第一节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第二十四条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法包括权重法和内部评级法。对内部评级法覆盖的风险暴露,采用权重法和内部评级法并行计算,对内部评级法未覆盖的风险暴露,采用权重法计算。第二十五条权重法是指根据银监会给定的风险权重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方法。内部评级法是指银行根据内部评级体系产生的风险参数,按照监管公式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方法。第二十六条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前,要按照x银行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办法(试行)对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进行分类。第二十七条x银行按照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规则(附件)计算信用风险
12、加权资产,按照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附件)计算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第二十八条实施内部评级法后,x银行集团层面内部评级法的资产覆盖率(按内部评级法计算的风险加权资产按内部评级法计算的风险加权资产按权重法计算的内部评级法未覆盖的信用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不得低于,实施本办法年内要达到。第二节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第二十九条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法包括标准法和内部模型法。第三十条标准法是指根据银监会给定的风险权重和计算规则计算市场风险加权资产的方法。内部模型法是指根据银行内部开发的风险价值()模型计算市场风险加权资产的方法,包括方差协方差法、历史模拟法和蒙特卡罗模拟法等。第三十一条
13、采用标准法计量市场风险加权资产时,要根据标准法提供的标准和程序对金融工具进行拆分,做到期限确定合理、风险参数选择审慎,确保监管资本计量的准确性。第三十二条对于内部模型法尚未完全覆盖的市场风险类别,采用内部模型法和标准法的混合法计算市场风险资本要求。即,对不同类别的市场风险分别采用内部模型法和标准法计算各自的市场风险资本要求后进行简单相加汇总。第三十三条采用混合法计算市场风险加权资产时,要明确界定采用标准法和内部模型法的计量范围,不得对同一风险类别使用两种方法计量。第三十四条计算市场风险加权资产时,要覆盖交易账户的利率风险和股票风险、交易账户和银行账户的汇率风险以及期权风险等五类市场风险。第三十
14、五条x银行按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算规则(附件)计算市场风险加权资产。第三十六条实施内部模型法后,x银行集团层面内部模型法的资产覆盖率(按内部模型法计算的风险加权资产按内部模型法计算的风险加权资产按标准法计算的内部模型法未覆盖部分的风险加权资产)不得低于,实施本办法年内要达到。第三节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第三十七条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法包括基本指标法、标准法和高级计量法。x银行现阶段采用标准法计量操作风险加权资产,随着管理条件和计量模型的成熟,将逐步过渡至高级计量法。第三十八条计量所需的收入数据要遵循新会计准则,科目明细程度应能支持业务条线的划分。第三十九条x银行按照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算规则(附
15、件)计算操作风险加权资产。第五章风险加权资产监控与管理第一节资产组合的监控与管理第四十条风险加权资产管理要以控制风险总量、优化风险结构为目标,降低单位资产的资本消耗,提高承担风险后的资本回报。第四十一条总行每年核定各分行当年资产风险总量和结构控制计划,并对资产风险进行分级管理。第四十二条各行要结合业务规模和经济资本计划,合理制定风险加权资产总量控制计划和结构调整计划,并对本行资产按风险占用进行有效的行业和区域划分。第四十三条要建立高风险投放的控制机制。对高风险、低回报行业和区域,要适当上收其信贷审批权限,减少信贷投放。第四十四条要建立风险回报监控考核机制。各级行要对所属分支机构的资产风险管理定
16、期进行监测、通报、检查和考核。第四十五条风险资产质量、结构和资产风险管理工作是总行对分行风险评价的主要内容之一,评价结果纳入风险管理水平评价以及全行综合绩效考核体系。第二节单笔资产的监控与管理第四十六条承担风险的绝对数量和承担风险后的综合回报是信贷或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之一。进行单笔业务决策前,必须首先测定承担的风险和承担风险后的收益水平。第四十七条原则上不开展收益不能覆盖风险的业务,特殊情况需要开展的,须进行严格的权限和流程控制。第四十八条单笔资产的风险和资产组合的风险要按季进行监测。对于风险权重超过的资产,要加大监测密度,并积极采取措施,防止风险的持续放大。第四十九条各行新发放贷款总额中风险
17、权重大于的信贷资产比例不得超过存量平均水平。第五十条对存量风险权重以上的资产,如需变更担保措施、定价和期限,对该客户风险收益产生负面影响的,需经该笔资产原审批行书面同意。第五十一条资产整体风险权重超过的客户视同高风险客户,须加大监控频率,并采取措施不断压缩规模。第五十二条要加强对高风险资产的全过程风险控制,定期分析借款人资金使用情况和经营状况,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三条风险加权资产是x银行的内部管理信息,属核心商业秘密,未经总行批准,不得对外披露。第五十四条我国银行业监管部门、外部审计部门履行正常的检查、审计职责,要求查阅或提供风险加权资产资料的,应依据x银行的相关规定进行提供
18、。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需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风险加权资产资料的,由总行授权的部门通过指定途径进行披露。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各一级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第五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x银行境内、外机构。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x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获得银监会审批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所有其他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均以本办法为准。附件: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规则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规则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算规则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算规则附件4-1: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规则一、权重法权重法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为银行账户表内资产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与表外项目信用风
19、险加权资产之和。(一)表内资产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表内资产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为各类表内资产扣除相应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或减值准备后,与对应风险权重的乘积。当存在合格缓释工具时,要考虑合格缓释工具的风险缓释作用:合格质物质押的贷款,取得与质物相同的风险权重,或取得对质物发行人或承兑人直接债权的风险权重;部分质押的贷款,受质物保护的部分获得相应的较低风险权重。合格保证主体提供全额保证的贷款,取得对保证人直接债权的风险权重;部分保证的贷款,被保证部分获得相应的较低风险权重。1.表内资产风险权重。(1)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风险权重为0。(2)对境外主权和金融机构债权的风险权重,以相应国家或地区的外部信用评
20、级结果为基准: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政府及其中央银行的债权,该国家或地区的评级为AA-(含)以上的,风险权重为0%;AA-以下,A-(含)以上的,风险权重为20%;A-以下,BBB-(含)以上的,风险权重为50%;BBB-以下,B-(含)以上的,风险权重为100%;B-以下的,风险权重为150%;未评级的,风险权重为100%。对境外商业银行的债权,注册地所在国或地区的评级为AA-(含)以上的,风险权重为25%;AA-以下,A-(含)以上的,风险权重为50%;A-以下,B-(含)以上的,风险权重为100%;B-以下的,风险权重为150%;未评级的,风险权重为100%。对境外其他金融机构的债权的风险权重
21、为100%。(3)对多边开发银行、国际清算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的债权的风险权重为0%。(4)对我国中央政府和人民银行的债权的风险权重为0%。(5)对我国政策性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0%。(6)对我国其他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5%。其中,对我国其他商业银行的次级债权(未扣除部分)的风险权重为100%。(7)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而定向发行的债券的风险权重为0%,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其他债权的风险权重为100%。(8)对我国其他金融机构的债权的风险权重为100%。(9)对一般企业的债权的风险权重为100%。(10)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微小
22、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为75%:企业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微小企业认定标准;商业银行对单家企业(或企业集团)的授信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商业银行对此类债权采用组合方式进行管理。(11)对个人债权的风险权重:用于购买首套房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权重为45%;用于购买第二套房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权重为60%;对已抵押房产,在购房人没有全部归还贷款前,以再评估后的净值为抵押追加贷款的,追加部分的风险权重为150%;对个人其他债权的风险权重为75%。其中,再评估后的净值是指已抵押房产重新评估后的价值扣减已担保的金额。(12)租赁业务的租赁资产余值的风险权重为100%,租赁业务形成的应收账款按照贷款的
23、方式处理。(13)未扣除的金融机构股权风险暴露、未扣除的净递延税资产的风险权重为250%。(14)对工商企业股权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被动持有的对工商企业股权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为400%;因政策性原因并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对工商企业股权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为400%;持有的对工商企业其他股权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为1250%。(15)非自用不动产的风险权重为1250%。(16)其他资产的风险权重为100%。2.合格抵质押品。合格抵质押品包括:(1)现金类资产:包括黄金、银行存单以及以特户、封金或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的现金;(2)我国财政部发行的国债;(3)人民银行发行的票据;(4)我国政策性银行、商业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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