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贸易融资业务授信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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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贸易融资业务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需求,提高业务竞争能力,推动并规范全行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我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贸易融资业务是指我行引入核心企业、物流监管公司、资金流导引工具等风险控制变量和跟踪监管措施,为满足交易链条上不同节点企业在预付、存货或应收等环节资金需求提供的授信支持。第三条 根据借款人在不同贸易环节中融资需求风险点的差异,将贸易融资业务分为三类:预付类、存货类和应收类,其中预付类、存货类业务统称货押业务。第四条 按贸易链上下游交易对手与我行的授信业务关系和我行是否承担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我行对申请融资的客户核定
2、授信额度,对应收类融资业务买方核定买方额度,对预付类融资业务卖方核定卖方额度。第二章 授信调查、审查与审批第五条 客户在向我行申请贸易融资业务时,客户经理必须按照我行规定的信贷调查要求与程序认真进行贷前尽职调查和评级分类,在报告中须重点披露以下内容:一、货押业务:(一)贸易背景情况及上下游客户信息。(二)抵/质押物基本情况、价格、质量稳定性、特殊仓储要求特性、变现渠道。(三)业务操作模式及操作流程。(四)备选监管方情况和监管方案。(五)额度申报及核定理由。(六)充分关注并披露易产生权属纠纷的情况,对生产型企业产成品货押业务,应针对生产型企业可能产生的货权纠纷出具调查意见。二、应收类业务:(一)
3、应收账款的内容、结构、账龄和坏账率。(二)卖方的履约记录。(三)买方在行业内的地位及与上下游企业的购销结算方式。(四)买方销售收款期和采购付款期情况。(五)卖方对买方其商业信用和履约能力的评价。第六条 贸易融资业务需按我行法人客户风险评级管理办法(银2009158号)要求进行评级和资产风险分类,贸易融资业务评级应在R4(含)以上,资产风险分类应在正常五级(含)以上。其他准入条件按相关业务品种的管理办法或操作规程的要求执行。第七条 货押业务的审查一、信贷审批部门对货押业务的审查主要内容包括借款人主体资信、交易组织能力、贸易背景真实性、业务操作流程、抵/质押物情况以及监管方和监管方案等,对先票后货
4、标准模式及担保提货业务还应重点审查卖方的资质和双方的交易记录。二、货押业务中抵/质押物应符合我行商品目录管理办法的相关管理规定。三、货物监管审查(一)授信业务上报时,经办支行须同时上报监管方案。审批部门在审查监管方案时,可根据需要要求分行货押监管中心出具协审意见。货押监管中心协审时应对方案中须完善的地方进行查遗补漏, 如为续做业务应重点评估过往监管方案的执行情况、监管方的监管水平评价、本次较上次监管方案中的相异之处,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风险提示。(二)货押业务监管方与借款人原则上不得有关联关系。第八条 应收类业务的审查一、对应收类业务的卖方主要审查借款人履约能力、与对应买方的交易记录,以及应
5、收账款的内容、结构、账龄和坏账率、坏账原因、应收账款的履约和退货情况。二、对应收类业务的买方主要审查其资产规模和财务状况、在行业内的地位、与上下游企业的购销结算方式、经营性现金流、卖方对其商业信用和履约能力的评价等。出口双保理、信用保险项下保理等有买方信用风险分担的业务按相关业务品种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第九条 额度核定一、货押业务(一)授信额度核定应充分考虑企业经营循环特征、存货规模、企业所有权益状况、银行负债规模、业务增量及我行目标市场份额等因素审慎核定。(二)预付类业务授信额度核定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同时核定其上游卖方的关联额度,卖方关联额度是指预付类业务项下买方针对每个卖方所能办理
6、的融资限额。(三)针对不同的货物品种质量和价格的稳定性,授信审批部门终审意见中应明确发货期、赎货期和约定跌价空间(即市场价低于核定价的幅度),跌价空间一般为5-10%,跌价补偿的时间原则为三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五个工作日。二、应收类业务应收类业务授信额度核定应充分考虑卖方履约和退货情况,以及买方的付款能力。授信额度核定时,应同时核定受信人(卖方)的融资额度和买方关联额度,买方关联额度是指应收类业务项下卖方针对每个买方所能承担买方信用风险及办理融资的应收账款限额。为有多家买方的同一卖方核定融资额度时,需同时核定买方关联额度和受信人的融资额度。同一卖方对多家买方的融资额度应分别控制,不得串用。我行
7、出口类池融资业务及信用保险项下保理业务、国际双保理业务按该产品管理制度执行,可以不核定买方关联额度。第十条 授信用途贸易融资业务授信的用途限于企业正常经营活动所需,禁止发放无真实贸易背景的授信。第十一条 授信期限货押业务额度内单笔授信期限应与企业的经营循环周期相匹配,单笔业务期限一般不应超过6个月,除非有符合行业、企业经营特征等充足、客观、合理的理由,并将该理由在授信申报材料中予以详实披露,同时终审意见明确同意可超过6个月。应收类融资的期限应以应收账款到期时间加合理宽限期为设定依据,融资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相关业务品种管理制度另有规定除外)。其中保理业务预支价金的融资到期日一般不超过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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