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运营资料传递外包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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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办【2013】154号附件:银行运营资料传递外包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运营资料传递外包业务管理,规避业务风险,确保运营资料传递快捷、准时、安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运营资料传递外包是指我行与外聘传递公司签订资料传递服务协议(或合同),由其负责对我行同城票据交换凭证、监督(扫描)凭证及验印资料等运营资料(以下简称资料)按照协议约定传递至指定地点。本办法所称分行是指晋阳支行、并州支行、龙城支行、迎泽支行以及异地分行。本办法所称机构是指总行清算中心、监督中心,分行清算中心、支行(含分行营业部,下同)。第三条 开展资料传递外包业务,必须与外聘传递公司签订资料传递服务协议
2、(或合同)。 第二章 业务职责第四条 总行运营管理部是资料传递外包业务的主管部门,牵头与外聘公司签订太原辖区同城票据交换凭证以及总行清算中心的监督凭证的传递协议(或合同),并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第五条 各分行运营管理部负责本分行资料传递外包工作的管理,牵头与外聘公司签订本分行资料传递协议(或合同),协调辖属各机构与外聘公司业务操作的有关事宜。同时对于太原辖区同城票据交换凭证、监督(扫描)凭证之外的其他资料的交接,负责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分行资料传递外包操作流程。 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外聘公司应向服务机构提供附有传递人员身份信息、并加盖公司印章的书面服务通知书,如遇节假日或传递人员临时变
3、更,应出具临时变更通知书,由各机构留存并妥善保管。第七条 各机构传递资料必须按规定进行封包(箱),未封包(箱)的资料禁止交给外聘公司传递。第八条 各机构必须按规定的资料交接时间办理交接,交接双方须在重要物品登记簿上签章办理交接手续。第九条 各机构应指定专人与外聘公司办理封包交接,无论交出还是接收,均需在本机构的重要物品登记簿上办理登记,监督中心接收监督凭证可以使用监督凭证交接表记载。第十条 各机构办理封包交接时,必须核对外聘公司传递人员身份,如身份不符或发现异常,不得办理封包交接。第四章 资料传递第十一条 同城票据交换凭证的传递(一)支行提出同城票据交换凭证支行必须在规定的提出交换时间之前,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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