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引论文大学文章_金融证券-金融资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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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04 号)等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融资融券交易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定义。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应当依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约定,遵守审慎经营原则,制订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
2、险,切实维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第四条 基金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批准的特殊基金品种外,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一)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可以参与融资业务。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股票型、混合型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二)采用绝对收益、对冲策略的基金可以参与融券交易。基金参与融券交易,融券资产净值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3%;(三)封闭式股票基金、开放式指数基金(含增强型)、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可以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3、,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0%,证券第 2 页 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第五条 本指引施行前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指引的要求,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并公告后可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第六条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所获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第七条 本指引施行后申请募集的基金,拟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方案等募集申报材料中列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方案等相关内容。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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