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经济法》知识点收购方式法律经济法_法律-经济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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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 年注会经济法知识点:收购方式 知识点:收购方式 1.全面要约: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要约:(1)以终止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2)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2.部分要约: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要约。二、程序规定 1.公告:(1)提示性公告:(新增)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聘请财务顾问,通知被收购公司,同时对要约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注意】取消了对收购人事先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的要求。(2)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新增)收购人自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起 60 日内,未公告要约
2、收购报告书的,收购人应当在期满后次一个工作日通知被收购公司,并予公告;此后每 30 日应当公告一次,直至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2.数量: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3.预受要约: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 3 个交易日前,预受股东可以委托证券公司办理撤回预受要约的手续(NOT视为承诺);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 3 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4.支付方式:可以采用现金、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进行。5.要约有效期和竞争要约:(1)期限: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 30 日,并不得超过 60 日;但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2)撤销: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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