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介绍经济税收_经济-税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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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介绍 一、纳税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 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从 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个人,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但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 365 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 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 30 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 90 日的离境。纳税年度是指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例:一个外籍人员首次于 2008 年 1 月 1 日入境,2
2、008 年 12 月 10 日离境回国过圣诞,并于 2009 年 1 月 22 日回到中国,问:该人是否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解析:应该按照一个纳税年度中的离境时间计算,2008 年为一个纳税年度,该人在该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未超过 30 天,2009 年这一纳税年度离境也不超过 30 天,所以本例中不扣减日数,他仍然是居民纳税人。例:一个外籍人员首次于 2008 年 1 月 1 日入境,2008 年 2 月离境 12 天,2008 年 5 月离境 17 天、2008 年 7 月离境 8 天、2008 年 9 月离境 15 天、2008 年 12 月离境 11 天,问:该人是否为我国个人
3、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解析:应该按照一个纳税年度中的离境时间计算,2008 年为一个纳税年度,该人在该纳税年度内多次累计不超过 90 日(该人 2008 年累计的离境天数为 63 天),所以本例中不扣减日数,他仍然是居民纳税人。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个人所得税 是按属人税收管辖权和属地税收管辖权相结合来确定征税范围。所得来源地是确定纳税义务的重要法律依据。根据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为个人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因此,判定项的规定,属于即:个人实 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 的,均属来源于中国
4、境内的所得;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 中国境内还是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3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 得;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5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三、应税所得的确定 1、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 定的
5、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填开完税凭证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 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在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2、据国税发 1995173 号文:企业和个人取得的收入和所得为美元、日元、港币以外的其他货币的,应根据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纽约外汇市场美元 对主要外国货币的汇价进行套算,按套算后的汇价作为折合汇率计算缴纳税款。套算公式为:某种货币对人民币的汇
6、价=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该种货币的汇价,企业和个人在报送纳税申报表时,应当附送汇价折算的计算过程。四、对外籍人员居住日的确定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 1995155 号文的规定:判断纳税人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 间中在中国境内是否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 183 日时,居住时间的确定,应按有关入境证明,依据各税收协定具体规定予以计算。凡税收协定规定的停留期间以历年或纳税年度计算的,境内居住满一年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个人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但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
7、在累计不超过日的离境纳税年度是指自公历月日起至月日止例一个外籍人员首次于年月日入境年月日离境回国过圣诞并于年月日回到中国问该人是否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解析应该按照一个纳税年度中的离境时间计算年为一是居民纳税人例一个外籍人员首次于年月日入境年月离境天年月离境天年月离境天年月离境天年月离境天问该人是否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解析应该按照一个纳税年度中的离境时间计算年为一个纳税年度该人在该纳税年度 应自当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的期间计算居住时间;凡税收协定规定的停留期间以 12 个月或 365 天计算的,应自缔约国对方居民个人来华之日起,跨年度在任何 12 个月或
8、365 天内计算其居住时间。关于判定纳税义务时如何计算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问题按国税发 200497 号,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需要计算确定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以便依照税法和协定或安排的规定判定其在华负有何种纳税义务时,均应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上述个人入 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关于对个人入、离境当日如何计算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期间的问题,对在中国境内、境 外机构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机构任职的境内无住所个人,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 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 1995 125 号)第一条的规定计
9、算其境内工作期间时,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 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2、居住时间在 90 天以下(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居住 183 天以下)。按国税发 1994148 号第二条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应适用下述公式: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当月境内 举例:日本人黑田 2009 年 1-12 月在中国境内企业任职,居住时间不超过 183 天,境内 每月支付工资 5000 元人民币,境外每月支付并承担 20000 元人民币(以 1 月份为例)。计算税款为:(25000-4
10、800)*25%-1375*5000/25000*31/31=735 元。3、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 90 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 183 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应适用下述公式: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 工作天数*当月天数)境内居住满一年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个人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但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累计不超过日的离境纳税年度是指自公历月日起至月日止例一个外籍人员首次于年
11、月日入境年月日离境回国过圣诞并于年月日回到中国问该人是否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解析应该按照一个纳税年度中的离境时间计算年为一是居民纳税人例一个外籍人员首次于年月日入境年月离境天年月离境天年月离境天年月离境天年月离境天问该人是否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解析应该按照一个纳税年度中的离境时间计算年为一个纳税年度该人在该纳税年度 举例:日本人黑田 2009 年 2-11 月在中国境内企业任职,居住时间超过 183 天,境内每 月支付工资 5000 元人民币,境外每月支付并承担工资 20000 元人民币。(假设全月须境内 工作)计算税款为:(25000-4800)*25%-1375*31/31
12、=3675 元。4、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而不超过五年的个人。应适用下述公式: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 境外支付工资 /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例:某外籍个人 1995 年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未满五年,其中 10 月份临时离境 10 天,当月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工资 34000 元人民币,境外雇主支付工资折合 20000 元人民币 (假设境外支付的全属临时离境期间境外工作的报酬),则该外籍个人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 下:第一步:全月境内、除外工资的应纳税额(34000 20000 4800 )30%337
13、5 11385 元 第二步:境内所得的应纳税额 11385(1 20000 54000 10 30)9979.44 元。5、居住时间超过五年的,从第六年起,就其境内、境外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 人在中国境内是否居住满五年的计算起始日期,是从 1994 年 1 月 1 日起。(该个人从再次 居住满一年的年度起重新计算五年期限。(财税字 199598 号)6、中国境内企业董事、高层管理人员纳税有特别规定。高层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正副(总)经理和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国税函发 1995125 号)及国税 函2007946 号 五、奖金 1、全年一次性奖金;与中方人员一样计算。
14、2、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六、纳税申报的期限 境内居住满一年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个人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但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累计不超过日的离境纳税年度是指自公历月日起至月日止例一个外籍人员首次于年月日入境年月日离境回国过圣诞并于年月日回到中国问该人是否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解析应该按照一个纳税年度中的离境时间计算年为一是居民纳税人例一个外籍人员首次于年月
15、日入境年月离境天年月离境天年月离境天年月离境天年月离境天问该人是否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解析应该按照一个纳税年度中的离境时间计算年为一个纳税年度该人在该纳税年度 1、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 30 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 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2、上述个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应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其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所 得是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个人,事先可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连 续或累计居住超过 90 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 183 日,其每月 应纳的税款应按税法规定期限申报纳税;对事先不能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
16、或税收协定规定的 有关期间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 90 日或 183 日的,可以待达到 90 日或 183 日后的次月七日 内,就其以前月份应纳的税款一并申报缴纳。3、如果所述各类个人取得的是日工资薪金或者不满一个月工资薪金,均应以日工资薪 金乘以当月天数换算为月工资薪金后,按照对应公式计算其应纳税额。(国税发 1994 148 号,国税发 200497 号)应纳税额(当月工资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实际在中 国的天数当月天数 其中,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按不满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换算成的全月工资薪金收入,减除费用标准后,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例:某外籍人员 2007
17、 年 2 月份受派到中国某外商投资企业工作 20 天,该企业按日支付 其工资,每日工资为人民币 5000 元。则该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第一步:计算全月的应纳税所得额。全月的应纳税所得额日工资当月天数费用扣除标准 5000 28 天 4800 140000 4800 135200(元)第二步:计算工作 20 天的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135200 45%15375)20 天 28 天 32475 元。七、相关政策规定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境外企业支付其雇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规定 境内居住满一年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个人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
18、但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累计不超过日的离境纳税年度是指自公历月日起至月日止例一个外籍人员首次于年月日入境年月日离境回国过圣诞并于年月日回到中国问该人是否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解析应该按照一个纳税年度中的离境时间计算年为一是居民纳税人例一个外籍人员首次于年月日入境年月离境天年月离境天年月离境天年月离境天年月离境天问该人是否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解析应该按照一个纳税年度中的离境时间计算年为一个纳税年度该人在该纳税年度 个人在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中任职、受雇应取得的工资、薪金,应由该外商投资企业 支付。凡由于该外
19、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存在关联关系,上述本应由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的工 资、薪金中部分或全部由境外关联企业支付的,对该部分由境外关联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仍应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的规定,据实汇集申报有关资 料,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对其雇员所取得的由境外机构或关联企业支 付的工资、薪金,也应比照上述规定,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国税发 1999241 号)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境内工作雇员境外保险费的扣除规定 企业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个人支付或负担的各类境外保险费,凡以支付其雇员工 资、薪金的名义已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0、的,均应计入该雇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未在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支付或负担的其中国境内工作雇员的境外保险费,确属于按照有关国家法律规定应由雇主负担的社会保险性质的费用,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审核后,可不计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如 在中国境内企业工作的雇员个人支付的各类境外保险费,均不得从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税发 1998101 号)3、以有价证券形式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确定纳税义务的规定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华工作期间或离华后以折扣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形式取得 工资薪金所得,仍应依照劳务发生地原则判定其来源地及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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