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 2法律民法_法律-民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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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心整理 精心整理 民法总则八大亮点 学习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学习时间:12 月 11 日 学习形式:集体学习 学习地点:学术报告厅 主讲人:杨岳山主任 2017 年 3 月 1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这部影响每个公民和每个法律人的重要民事基本法将于 2017 年10 月 1日期实施。我们终于有了一部真正的自己的民法典总则了!那么,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相比有哪些亮点和变化?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亮点一:胎儿享受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的民事权利 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
2、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关于胎儿应否享受继承权等,我国继承法第 28 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45 条已经予以确定。但是代表基础性法律的民法通则当时并未规定。该条法律以基本法的形式明确了胎儿的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态度。亮点二:8 周岁儿童即可打酱油 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该条规定对原民法通则规定的 10 周岁作为区别儿童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更改和下调。为什么下调呢?很简单,你是不是发现现在的儿童心智成熟年龄都比以前儿童要提前,甚至很多小孩在 5、6岁的时候说出的话成熟程度让成人大
3、吃一惊。所以,赋予一个儿童在 8 周岁时即可独自打酱油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与其智力发展相适应的,也符合现代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亮点三:中华传统的抚养赡养美德得以强调 精心整理 精心整理 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扶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以及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我国自古以来亲情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近年来对未成年人的伤害、虐待、遗弃案件以及子女对父母缺乏赡养甚至遗弃的现象出现,极大的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因此以基础性法律的形式强调父母子女间亲情抚养赡养关系尤为必要。亮点四:监护人制度大变 第一,取消单位成为监护人的规定,强
4、调了民政部门的责任。民法总则删除了在民法通则监护制度中的“单位”的字眼,同时增加了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等规定。现实生活中,单位一般都不愿意担任监护人和承担责任,因此把单位作为监护人并不能起到良好的社会作用。相反,作为承担社会救助和福利职能的民政部门却一直没有承担起应有的责任,民法总则增加和强调了民政部门实际上是对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第二,父母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指定监护人。具有监护人资格的之间可以在征得被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协议确定监护人。第三,人们眼中非常正常健康的成年人也可以为了使自己获得最大保障而事先约定自己的监护人。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
5、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第四,未成年人并不能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涉及自身的利益。未成年人的心智水平并不能完全等同成年人,做出的一些决定很可能对自己造成更大的伤害。因此,家长可以在尊重其意愿的前提下,也要根据其年龄、智力状态来维护未成年人权益。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是最恰当不过的。第五,增加了更换监护人的情形、父母配偶子女间被撤销监护资格继续履行负担义务、监护关系终止情形等规定。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完善了监护制度。厅主讲人杨岳山主任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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