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与行人之间机械制造汽车标准_机械制造-汽车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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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与行人之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 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 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 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 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 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 担责任。观点一:
2、严格责任 赵惜兵 道路交通安全法通过以来,各方面对该法第七十六条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 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一直存在不同理解,争议不断。今年 5 月 1 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一些地方的执法人员在处理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时,适用法律不当,加之有些媒体不 确当报道,使许多人特别是机动车驾驶员对第七十六条产生了误解,甚至产生 对立和抵触情绪,进而对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民意基础、立法机关的工作提出质 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是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 事故,确认民事责任归属的规定。这一规定适用的是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严 格责任是指对于民事侵
3、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加害人无论主观上有无过错(包括 故意和过失),均由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受害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加害人 的责任;因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或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害,可以免除无过 错加害方的责任。在严格责任的适用中,要考虑当事人双方的过错,但这仅对 减轻加害人的责任有意义,并不能免除加害人的责任。严格责任的核心就是无论机动车驾驶员是否有主观过错,只要撞了人就要 承担责任,具体承担多大责任,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除法律规定的情形 外,不能免除责任。比较过去的规定,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适当加重了机动车一 方的责任,主要考虑有以下三点:第一,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一是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
4、,道路 上机动车多、自行车多、行人多是一大特色。我国机动车的增长速度很快,但 机动车质量、驾驶员的素质参差不齐。从近年来发生的重特大交通事故看,绝 大部分是由于机动车驾驶员违法或者机动车性能不符合要求导致的。强调机动 车驾驶员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谨慎驾驶义务,是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生命 财产安全的首要环节。二是我国道路通行条件尚不够完备,即使在大中城市,道路交通信号、道路通行设施都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中小城市的问题就更加 突出。这给广大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严格守法带来一些困难因素,如有些地 方非机动车的流量很大,但非机动车道设置过窄,很难保证非机动车按道行 驶;又如许多地方人行横道设置不合理,
5、相隔距离太远甚至根本没有,很难要 求行人严格按规则都走人行横道。在这样的道路通行条件下,行人或非机动车 的轻微违法有时很难避免。三是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的交通法律知识缺乏、守法意识淡薄,再加上客观条件的限制,轻微违反交通法规和规则的现象比较 普遍。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在设定各方责任时,必须从这些实际情况出发。第二,坚持以人为本,以尊重和保护人的生命健康权为首要的价值取向。坚持以人为本,是现代法治的本质要求。立法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重视保障 公民权利,其中最重要的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 交通事故,涉及的公民权利有二:一方是生命健康权,另一方是道路通行权,前者必然优于后者,
6、法律要优先给予保障。从实际看,机动车作为一种高速运 输工具,对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具有潜在危险性,这种高速行驶的“钢铁战士”与人的“血肉之躯”相碰撞,受害最大的是“血肉之躯”。因此,采取严格责 任原则,强调对人的生命健康权的保护,才能更好地贯彻以人为本,尊重和保 护人的生命健康权利的宗旨,也才能更好地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 现代法治精神。第三,坚持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法律是调整利益关系的,不同利益之间 存在矛盾和冲突,法律的作用就是合理分配和平衡各种利益关系,以实现社会 的公平正义。采取严格责任原则,是根据国情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 利益关系进行的分配,它既强调机动车一方要承担严格责
7、任,也强调了违法的 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违规也承受相应的损害后果,并力求通过对双方责任的 合理分配,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整体的公平正义,进而达到维护道路交通秩 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立法目的。可以设想,如果第 七十六条适用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行人有轻微违法就可以“撞了白 撞”,则会偏离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
8、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观点一严格责任赵惜兵道路交通安全法通过以来各方面对该法第七十六条于机动车与非后一些地方的执法人员在处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时适用法律不当加之有些媒体不确当报道使许多人特别是机动车驾驶员对第七十六条产生了误解甚至产生对立和抵触情绪进而对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民意基础立法机有人提出,行人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在一般道路上可以采取严 格责任原则,但在高速路、城市快速路和隔离设施好的城市道路上则应该采取 过错责任原则。这个意见确有一定道理,立法中也曾慎重研究过,但考虑这类 事件属于个别情况,法律不宜对个别问题作一
9、般规定。法律的规定是否会鼓励非机动车和行人违法,有人担心严格责任的适用可 能助长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违规行为。有些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认为,违规不要紧,“撞了不白撞”。这是不对的。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 路交通安全,是每一个道路交通参与人的法定义务,应尽而不尽法定义务,都 要承担违法责任。根据法律的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依据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和造成的后果,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是根据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将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根据第七 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并采取必要
10、措施的,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 的责任,减轻的部分责任,要由违法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自己承担。二是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 规,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三是根据刑法 的规定,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 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该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观点二:客观过错责任 李然深 徐小鹏 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 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 10的经济损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的
11、规定是“减轻”机 动车一方的责任,而不是“免除”,这是否意味着机动车方的责任属于无过错 责任?关于无过错责任的阐述虽然在概念上有不一致之处,但都强调了无过错并 不是免责的事由。然而翻遍了所有的著述,却看不到“应当承担责任”到底应 当是到什么程度,是全部责任还是大部分责任,还是仅仅 10的责任。道路交 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应当分担对方 10的经济损失”及道路交 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能不能算作无过错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处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明确了机动车一方承担 10的经济损失,但是道路交 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只是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 通安全法律、法
12、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 的责任”,减轻多少并不明确。但无论如何,还是考虑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 人的过错问题。笔者认为,在同一个事故责任的认定中应当使用统一的归责标 准,即事故双方的责任相加应当是 100。在同一个事故中,对双方当事人在 认定责任时适用不同的标准如何操作才能够使责任相加成为一个整体?显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都考虑了行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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