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银保监罚决字〔〕51号 王莹人力资源创业_法律-法律文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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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银保监罚决字201951 号 当事人:王莹 身份证号:22010519821025XXXX 职务:时任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主要负责人 住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东站街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王莹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2017 年至 2018 年 7 月,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虚列会议费及差旅费,合计金额 11.
2、92 万元。二、未按规定注销离职人员执业登记。三、未按规定制作出示规范的客户告知书。王莹作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调查笔录、北京联合 2017 年部分差旅费记账凭证复印件、北京联合 2017 年考勤统计表复印件、北京联合 2017 年财务凭证中两次会议费用报销凭证复印件、北京联合吉林省分公司提供的会议签到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北京联合吉林省分公司出具的关于客户告知书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虚列会议费及差旅费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作出对王莹警告并罚款 1 万元的行政处罚。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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