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2号金融证券金融资料_金融证券-金融资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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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支持外贸升级转型,促进外贸稳定增长,根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 2013 15 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进一步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机构(以下简称区内机构)无须办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及进行登记证年检。已核发的登记证不再使用。新设区内机构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购结汇前,
2、应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其实施细则(汇发201238 号文印发,以下简称货物贸易法规),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已办理登记证的区内机构,按照货物贸易法规规定签署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后自动列入名录。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区内机构直接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当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查询确认该区内机构为“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后,按规定为其办理相关外汇收支业务。二、区内机构可将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区内机构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开户登记、存放规模、期限以及调
3、回要求等应按货物贸易法规办理。其他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存放境外应按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办理。三、简化区内机构货物贸易付汇管理。区内机构办理货物贸易付汇,参照货物贸易法规提供相应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无须提供登记证,可以在所在地以外的省、市办理异地付汇业务。货物贸易法规规定需提供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保税项下货物贸易可以以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替代。金融机构无需办理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或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底账核注、结案等手续。区内机构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支付手续时,如提供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上的经营单位为其他机构,须提供付汇人与经营单位不一致原因的书面说明及可证实交易真实性及该不一致情况的商业凭证
4、及相关海关监管单证,并留存相关单证备查。金融机构按规定进行合理审查。四、区内机构可以根据其真实合法的进口付汇需求提前购汇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提前购汇及实际对外支付须在同一家金融机构办理,因合同变更等原因导致区内机构提前购汇后未能对外支付的,区内机构可自主决定结汇或保留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五、简化区内机构货物贸易结汇管理。区内机构按货物贸易法规凭相关单证在金融机构办理货物贸易收入结汇,金融机构按规定进行合理审查。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支持外贸升级转型促进外贸稳定增长根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自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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