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人力资源劳动合同_人力资源-劳动合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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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 通 用 条 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定义: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条款。1.2 专用条款:是承包人与分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条款,是对通用条款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合法继承人。1.4 分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承包人接受具有工程施工分包主体资格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合法继承人。1.5 项目经理:指分包人在专用条
2、款中指定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代表。1.6 设计单位:指承包人委托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单位。1.7 监理单位:指承包人委托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单位。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总监理工程师或承包人指定履行本合同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承包人分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 工程:指承包人分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分包范围内工程。1.11 合同价款:指承包人分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用以支付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分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
3、责任款项。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情况,经承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方法增加合同价款。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应当由承包人或分包人承担经济支出。1.14 工期:指承包人分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分包天数。1.15 开工日期:指承包人分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分包人开始施工绝对或相对日期。1.16 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分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分包人完成分包范围内工程绝对或相对日期。1.17 图纸:指由承包人提供或由分包人提供并经承包人批准,满足分包人施工需要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 施工场地:指由承包人提供
4、用于工程施工场所以及承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供施工使用任何其他场所。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 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形式。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责任。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情况造成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要求。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客观情况。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开始当天不计
5、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最后一天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承包人分包人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情况下,
6、由承包人分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工程师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37 条关于争议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
7、业标准、规范,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名称。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向分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标准、规范。的质量管理工作依据现行国家有关的工程质量法律法规规范根据公司实际和发展战略要求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二级单位分公司项目经理部以下无特别说明简称各单位以及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无特别说工程奖工程项目获得省部级优质工程奖后由省自治区市或行业协会推荐中建协或国优审定委员会组织检查审定后命名的国家级优质工程奖省部级优质工程奖由施工企业申省级建筑业协会行业协会或中冶集团组织现场检查评委会审定优质工程奖企业级优质工程奖以
8、工程项目为评审对象由公司所属总承包单位申公司质量安全部组织现场检查公司评委会审定后命名的公司级优质工程奖工程总承包单位指各单位项目经理部分公司或一冶具备工程总承包资质的单位第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由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分包人按约定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承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图纸 4.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日期和套数,向分包人提供图纸。分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承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应
9、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分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 分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分包人存档需要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承包人。4.3 分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 实行工程监理,承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5.2 监理单位委派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承包人分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
10、些职权前需要征得承包人批准,工程师应征得承包人批准。5.3 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承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承包人分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事件时,负责监理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37 条关于争议约定处理。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承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分包人任何权利与义务。5.6 不实行工程监理,本合同中工程师
11、专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代表,其具体职权由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自己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负责监理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承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分包人发出任何书面形式函件,与工程师发出函件具有同等效力。分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任何书面形式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承包人派驻工地其他人员均无权向分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
12、2 工程师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依据现行国家有关的工程质量法律法规规范根据公司实际和发展战略要求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二级单位分公司项目经理部以下无特别说明简称各单位以及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无特别说工程奖工程项目获得省部级优质工程奖后由省自治区市或行业协会推荐中建协或国优审定委员会组织检查审定后命名的国家级优质工程奖省部级优质工程奖由施工企业申省级建筑业协会行业协会或中冶集团组织现场检查评委会审定优质工程奖企业级优质工程奖以工程项目为评审对象由公司所属总承包单位申公司质量安全部组织现场检查公司评委会审定后命名的公司级优质工程奖
13、工程总承包单位指各单位项目经理部分公司或一冶具备工程总承包资质的单位第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 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 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分包人对工程师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分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 7 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分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 48 小时内不予答复,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分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分包人报告后 24 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分包人立即执行
14、指令或分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指令,分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追加合同价款和给分包人造成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通知。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分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工期。6.4 如需更换工程师,承包人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前任职权,履行前任义务。7、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 分包人依据合同发出通知,以书面形式
15、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 项目经理按承包人认可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48 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承包人或第三人,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分包人,由分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 分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前任职权,履行前任义务。7.5 承包人可以与分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项目经理。
16、8、承包人工作 8.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施工场地内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畅通;(4)向分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申请批准手续(证明分包人自身资质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
17、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分包人,进行现场交验;的质量管理工作依据现行国家有关的工程质量法律法规规范根据公司实际和发展战略要求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二级单位分公司项目经理部以下无特别说明简称各单位以及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无特别说工程奖工程项目获得省部级优质工程奖后由省自治区市或行业协会推荐中建协或国优审定委员会组织检查审定后命名的国家级优质工程奖省部级优质工程奖由施工企业申省级建筑业协会行业协会或中冶集团组织现场检查评委会审定优质工程奖企业级优质工程奖以工程项目为评审对象由公司所属总承包单位申公司质量安全部组织现场检查公司评委会审定后命名的公司级优质工程奖工程总承包单位
18、指各单位项目经理部分公司或一冶具备工程总承包资质的单位第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7)组织分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9)承包人应做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2 承包人可以将8.1 款部分工作委托分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8.3 承包人未能履行 8.1 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分包人造成损失,承包人赔偿分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工期。9、分包人工作 9.1 分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根据承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
19、业务允许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费用;(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4)按专用条款约定数量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费用;(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费用,因分包人责任造成罚款除外;(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
20、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承包人要求分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工程部位和相应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损失和罚款;(9)分包人应做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9.2 分包人未能履行 9.1 款各项义务,造成承包人损失,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分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
21、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视为同意。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3 分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进度计划不符时,分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分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分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开工及延期开工 的质量管理工作依据现行国家有关的工程质量法律法规规范根据公司实际和发展战略要求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二级
22、单位分公司项目经理部以下无特别说明简称各单位以及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无特别说工程奖工程项目获得省部级优质工程奖后由省自治区市或行业协会推荐中建协或国优审定委员会组织检查审定后命名的国家级优质工程奖省部级优质工程奖由施工企业申省级建筑业协会行业协会或中冶集团组织现场检查评委会审定优质工程奖企业级优质工程奖以工程项目为评审对象由公司所属总承包单位申公司质量安全部组织现场检查公司评委会审定后命名的公司级优质工程奖工程总承包单位指各单位项目经理部分公司或一冶具备工程总承包资质的单位第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 11.1 分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开工日期开工。分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开工日期前
23、7 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 4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分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 48 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分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分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迟开工日期。承包人赔偿分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分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 48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分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24、分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 48 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分包人复工要求后 48 小时内未予答复,分包人可自行复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由承包人承担所发生追加合同价款,赔偿分包人由此造成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由分包人承担发生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工期延误 13.1 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承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承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
25、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分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其他情况。13.2 分包人在 13.1 款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就延误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 14 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4、工程竣工 14.1 分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工期竣工。14.2 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工期竣工,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4.3 施工中承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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