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 汇发125号金融证券金融资料_金融证券-金融资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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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方便企业使用国内外汇贷款和金融机构进行债权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总结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进行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的改革,是指改变原来由债务人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或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逐笔办理国内外汇贷款登记的管理方式,实行由债权人集中登记,即由发放国内外汇贷款的中资金融机构定期向外汇局进行外汇债权登记,报送国内外汇贷款变动情况,并自
2、行对企业开立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和办理还本付息手续进行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不必经外汇局批准。二、实行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范围,仅限于各中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债权人”)向非金融性质的境内机构(以下简称“债务人”)发放的自营外汇贷款,不包括外债转贷款。三、国内外汇贷款外汇债权登记的管理。所有经营国内外汇贷款业务的债权人应当办理国内外汇贷款外汇债权登记手续,即在每月初 5 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填报国内外汇贷款债权人集中登记表(附件 1)、国内外汇贷款变动反馈表(附件 2)及国内外汇贷款业务数据汇总表(附件 4),按要求报送上月国内外汇贷款的发放及变动情况。四、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的管理。债
3、权人负责审核债务人提出的开立或注销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的申请,并于每月初 5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填报 国内外汇贷款专户开户销户月报表(附件 3)和国内外汇贷款业务数据汇总表(附件 4)。债务人申请办理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开户手续时,债权人为银行的,只允许在债权银行或债务人注册地银行开户;债权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只能在贷款资金的划出行或债务人注册地银行开户。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开户行不是同一家金融机构的,债权人应向债务人的开户行出具开(销)户通知书,并注明:“已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了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请_银行_分(支)行协助办理有关开户(销户)手续”,并签字、
4、加盖业务公章。开户银行须凭债权人加注、盖章的开(销)户通知书办理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开、销户手续。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为债务人该笔贷款收入及其划入的还款资金;支出范围为债务人偿还贷款、经常项下支出及经批准的资本项下支出。还贷资金进入专用账户的时间不得超过贷款到期日或实际偿还日前 5 个工作日。一笔外汇贷款只能开立一个专用账户,贷款合同履行完毕后,应注销专用账户。五、国内外汇贷款还本付息的管理。债务人以自有外汇或以人民币购汇偿还国内外汇贷款本息时,应向债权人提供外汇账户对账单和企业自有外汇确认书(见附件 5)等证明文件,由债权人进行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事后由债权人按月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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