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康鸿骏矿业芦子园铅锌矿选场尾矿库合同人力资源劳动合同_论文-毕业文章.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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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镇康鸿骏矿-业芦子园铅锌-矿选场尾矿库合同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合同名称:镇康县鸿骏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芦子园铅锌矿选厂尾矿库工程 发包单位:镇康县鸿骏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单位: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 签订日期:2012 年 4 月 23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镇康鸿骏矿-业芦子园铅锌-矿选场尾矿库合同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镇康县鸿骏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全称):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2、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镇康县鸿骏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芦子园铅锌矿选厂尾矿库工程。工程地点:镇康县芦子园冷水沟。工程内容:芦子园尾矿库项目(包含土建工程、给排水、电气照明、安装工程、装饰工程等施工图设计范围内容)等,具体以项目施工图设计及甲方指令为准。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企业自筹。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详见合同工程内容。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12 年 5 月 日【以发包方书面开工通知为准】。竣工日期:2013 年 11 月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540 天。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五、合同价款 合同金额(大写)暂定:玖仟
3、万元(人民币)矿选厂尾矿库工程发包单位镇康县鸿骏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承包单位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签订日期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镇康鸿骏矿业芦子园铅锌矿选场尾矿库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镇康县鸿骏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芦子园铅锌矿选厂尾矿等施工图设计范围内容等具体以项目施工图设计及甲方指令为准工程立项准文号资金来源企业自筹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详见合同工程内容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年月日以发包方书面开工通知为准竣工日期年
4、月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镇康鸿骏矿-业芦子园铅锌-矿选场尾矿库合同¥:90000000.00元。双方最终按照工程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经济签证、工程专项技措等,根据合同约定计价方式计价,结算价款以双方审核认定工程结算值为准。六、组成合同文件 组成本合同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招标文件。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本合同附件 6、投标文件及其附件。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份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
5、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款项。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矿选厂尾矿库工程发包单位镇康县鸿骏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承包单位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签订日期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镇康鸿骏矿业芦子园铅锌矿选场尾矿库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镇康县鸿骏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芦子园铅锌矿选厂尾矿等
6、施工图设计范围内容等具体以项目施工图设计及甲方指令为准工程立项准文号资金来源企业自筹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详见合同工程内容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年月日以发包方书面开工通知为准竣工日期年月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镇康鸿骏矿-业芦子园铅锌-矿选场尾矿库合同 合同订立地点:镇康县鸿骏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本合同双方约定 经双方签字、盖章 后生效。发包人:(公章)云南省镇康县鸿骏 承包人:(公章)中国有色金属工业 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 住 所:住 所:昆明市西站 12 号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 话:电 话:传 真:传 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 号:账 号:邮政编码:邮
7、政编码:650031 日期:2012 年 4 月 23 日 矿选厂尾矿库工程发包单位镇康县鸿骏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承包单位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签订日期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镇康鸿骏矿业芦子园铅锌矿选场尾矿库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镇康县鸿骏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芦子园铅锌矿选厂尾矿等施工图设计范围内容等具体以项目施工图设计及甲方指令为准工程立项准文号资金来源企业自筹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详见合同工程内容三合同工期开
8、工日期年月日以发包方书面开工通知为准竣工日期年月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镇康鸿骏矿-业芦子园铅锌-矿选场尾矿库合同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定义: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条款。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条款,是对通用条款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当事人以及 取得该当事人资格合法继承人。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
9、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合法继人。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代表。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单位。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单位。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履行本合同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范围内工程。矿选厂尾矿库工程发包单位
10、镇康县鸿骏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承包单位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签订日期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镇康鸿骏矿业芦子园铅锌矿选场尾矿库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镇康县鸿骏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芦子园铅锌矿选厂尾矿等施工图设计范围内容等具体以项目施工图设计及甲方指令为准工程立项准文号资金来源企业自筹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详见合同工程内容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年月日以发包方书面开工通知为准竣工日期年月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镇康鸿骏矿-业芦子
11、园铅锌-矿选场尾矿库合同 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 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款项。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及按计算合同价款方法增加合同价款。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经济支出。1.14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承包天数。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绝对或相对日期。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绝对或相对日期。1
12、.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用于工程施工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供施工使用任何其他场所。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形式。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责任。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情况造成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要求。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客
13、观情况。矿选厂尾矿库工程发包单位镇康县鸿骏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承包单位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签订日期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镇康鸿骏矿业芦子园铅锌矿选场尾矿库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镇康县鸿骏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芦子园铅锌矿选厂尾矿等施工图设计范围内容等具体以项目施工图设计及甲方指令为准工程立项准文号资金来源企业自筹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详见合同工程内容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年月日以发包方书面开工通知为准竣工日期年月日合
14、同工期总日历天镇康鸿骏矿-业芦子园铅锌-矿选场尾矿库合同 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最后一天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小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文 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招标文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投标书及其附件(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9)工程
15、量清单(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工程师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37 条关于争议约定处理。矿选厂尾矿库工程发包单位镇康县鸿骏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承包单位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签订日期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镇康鸿骏矿业芦子园铅锌矿选场尾矿库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
16、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镇康县鸿骏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芦子园铅锌矿选厂尾矿等施工图设计范围内容等具体以项目施工图设计及甲方指令为准工程立项准文号资金来源企业自筹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详见合同工程内容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年月日以发包方书面开工通知为准竣工日期年月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镇康鸿骏矿-业芦子园铅锌-矿选场尾矿库合同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
17、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购买、
18、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 需要增加图纸套数,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矿选厂尾矿库工程发包单位镇康县鸿骏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承包单位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签订日期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镇康鸿骏矿业芦子园铅锌矿选场尾矿库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
19、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镇康县鸿骏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芦子园铅锌矿选厂尾矿等施工图设计范围内容等具体以项目施工图设计及甲方指令为准工程立项准文号资金来源企业自筹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详见合同工程内容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年月日以发包方书面开工通知为准竣工日期年月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镇康鸿骏矿-业芦子园铅锌-矿选场尾矿库合同 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
20、 实行工程监理,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 监理单位委派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事件时,负
21、责监理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37 条关于争议约定处理。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承包人任何权利与义务。5.6 不实行工程监理,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矿选厂尾矿库工程发包单位镇康县鸿骏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承包单位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签订日期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镇康鸿骏矿业芦子园铅锌矿选场尾矿库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22、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镇康县鸿骏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芦子园铅锌矿选厂尾矿等施工图设计范围内容等具体以项目施工图设计及甲方指令为准工程立项准文号资金来源企业自筹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详见合同工程内容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年月日以发包方书面开工通知为准竣工日期年月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镇康鸿骏矿-业芦子园铅锌-矿选场尾矿库合同 6.工程师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自己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
23、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任何书面形式函件,与工程师发出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任何书面形式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 工程师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 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 7 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
24、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 48 小时内不予答复,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24 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通知。矿选厂尾矿库工程发包单位镇康县鸿骏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承包单位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签订日期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
25、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镇康鸿骏矿业芦子园铅锌矿选场尾矿库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镇康县鸿骏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芦子园铅锌矿选厂尾矿等施工图设计范围内容等具体以项目施工图设计及甲方指令为准工程立项准文号资金来源企业自筹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详见合同工程内容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年月日以发包方书面开工通知为准竣工日期年月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镇康鸿骏矿-业芦子园铅锌-矿选场尾矿库合同 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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