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法律农业经济管理法令_法律-农业经济管理法令.pdf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法律农业经济管理法令_法律-农业经济管理法令.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法律农业经济管理法令_法律-农业经济管理法令.pdf(6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仲裁案 申请人大舜公司称,原告为企业融资需要,想通过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获得银行贷款供企业临时使用,待企业资金充足后如数归还银行。被申请人(申请人职工、法定代表人闫长印亲戚)王志强表示同意,并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房屋价款及利息均由大舜公司承担,获得银行贷款由大舜公司使用,大舜公司享有房屋所有权。2008 年 4 月 2 日,双方签订一份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将大舜公司开发位于夹河街舜禾宫寓综合楼 1 单元 1701 室房屋出售给,房屋总价款为 106 万元,付款方式为按揭贷款。2008 年 4 月 2 日支付首期房款 318 000 元,2008
2、 年 4 月 13 日前将余款 742 000 元付清。合同签订后大舜公司支付了首付款及相关契税,2008 年 4 月 23 日在王志强配合下以王志强名义办理了银行抵押贷款,所得贷款由大舜公司使用,每月银行贷款均由大舜公司偿还。2009年 8 月 19 日大舜公司将名为王志强实为自己所有涉案房屋出售给买受人赵静,合同约定赵静先支付原告房款39 万元,从 2009 年 8 月 19 日起贷款余额均由赵静承担,产权归赵静所有,赵静一直归还贷款至 2012 年 3 月。2012 年 4 月 20日赵静去还款时被告知贷款户已被王志强销掉。大舜公司请求徐州仲裁委员会依法确认 2008 年 4 月 2 日
3、原被告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申请人大舜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1.大舜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申请人主体适格。2.落款日期为 2008 年 4 月 2 日、签订双方为大舜公司和王志强 商品房买卖合同 一份以及落款日期为 2008 年 4 月 24 日房地产抵押合同一份及首付款收据、售房发票、开具日期为 2008 年 4 月 7 日徐州市财政局契税完税证、开具日期为 2008 年 4 月 8 日徐州市物业维修基金缴款凭证、出具日期分别为 2008 年 4月 15 日、4 月 29 日徐州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管理处所有权登记费收据原件。证明合同中存在仲裁条款,可以提起仲裁。同时注明
4、大舜公司为了获得银行贷款,于2008 年 4 月 2 日与王志强签订了一份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未实际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确定义务。3.落款日期为 2009 年 8 月 19 日、签订双方为大舜公司(甲方)和赵静(乙方)售房合同一份,2012 年 4 月 20 日赵静书写证明材料一份,证明于 2009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年 8 月 19 日已将诉争房屋卖给真正购买人赵静,自 2009 年 8 月 19 日后由赵静按月偿还诉争房屋银行贷款。4.户名为王志强、账号为 12515143 账户自 2008 年 5 月至 2012 年 3 月银行存款明细一份以及 2011 年 2 月至 2011 年 8
5、 月银行存款凭条一组,证明涉案房屋2008 年 5 月至 2009 年 8 月银行贷款由大舜公司偿还、2009 年 9 月起银行贷款由实际购房人赵静转账还款,王志强曾于 2011 年 7 月向该账户存入现金 5000 元但随后于 2011 年 7 月 18 日将该 5000 元取出。5.户名为王志强、开户日期为 2008 年 4 月 22 日存折复印件(原件交银行)一份,户名为王志强、换折日期为 2010 年 8 月 25 日存折原件一本,2011 年 8月至 2012 年 3 月存款凭条客户回单一组和大舜公司张会计书写证明,证明涉案房屋银行贷款由大舜公司和实际购房人按月偿还,存折原件上显示
6、2010 年 8 月23 日曾经加过磁,加磁是在王志强同意情况下才进行,王志强对其未履行抵押贷款合同是明知。6.王志强在徐州大舜环保建材有限公司部分工资表、徐州大舜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王志强原为大舜公司法定代表人闫长印控股公司职工。7.落款日期为 2007 年 4 月 8 日,签订双方为大舜公司和王志强 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0049275)复印件一份,证明王志强曾经在 2007 年 4 月8 日从大舜公司处购买过前舜新村房屋一套,因此诉争房屋并不是大舜公司真正要卖给王志强,同时也不影响王志强行使首套房权利。8.落款日期为 2008 年 4 月 2 日、大舜公司作为出卖人分别与买
7、受人阎岩、张丽云、阎磊、李德民、刘东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五份,及编号为 700 连号收据及贷款情况表,落款日期为 2008 年 4 月 24 日、抵押人徐斌林以舜禾宫寓2-1702 室房屋为抵押与中国农业银行徐州市分行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一份,所有人为阎岩、刘东、张丽云房屋产权证及土地证原件各一份,证明大舜公司于2008 年 4 月 2 日与包括王志强在内上述人员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以获取银行贷款,其中部分人房屋产权证和土地证在大舜公司处,王志强以其孩子要到徐州上学为由将办证材料拿去办理产权证和土地证后未将证件原件交给大舜公司。9.证人李德民出庭作证,其作证称:我妻子是大舜公司法定代表人闫长印妹
8、妹,我妻子让我帮忙,大舜公司以我名义办理产权并向银行贷款,贷款由大舜买卖合同获得银行贷款供企业临时使用待企业资金充足后如数归还银行被申请人申请人职工法定代表人闫长印亲戚王志强表示同意并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房屋价款及利息均由大舜公司承担获得银行贷款由大舜公司使用大舜公司享有房屋出售给房屋价款为万元付款方式为按揭贷款年月日支付首期房款元年月日前将余款元付清合同签订后大舜公司支付了首付款及相关契税年月日在王志强配合下以王志强名义办理了银行抵押贷款所得贷款由大舜公司使用每月银行付原告房款万元从年月日起贷款余额均由赵静承担产权归赵静所有赵静一直归还贷款至年月年月日赵静去还款时被告知贷款户已被王志强销掉大舜
9、公司请求徐州仲裁委员会依法确认年月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申请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公司使用并按月向银行偿还,我只负责签字,其他都不问。当时签合同时听说王志强也来了,我们不认识,所以没有说话。我退休后在大舜公司任物业经理。被申请人王志强辩称:申请人大舜公司所述与事实不符。1.关于签订合同本意。在 2009 年 10 月前我不是大舜公司职工,不了解大舜公司急需资金状况,不可能主动表示愿意以自己名义签订虚假合同套取银行资金。我于2007 年左右就想在徐州买房子,大舜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都是我亲戚,大舜公司是一个家族企业,所以本着两便两利想法就在大舜公司处定了一个约100 平方房屋,
10、后来被大舜公司另售他人,又在大舜公司推荐下于2008 年 4 月 2 日签订了正式售房合同,订购了诉争房屋。在主观上讲我从未和大舜公司合意订立虚假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后来银行贷款合同、抵押合同都是我真实意思表示。2.关于首付和银行贷款偿还问题。在签订合同时候约定首付款 31.8 万元由我支付,但此款是先向我姑父即大舜公司执行董事闫长印借,同时约定上房前银行还贷和前期办证费由大舜公司代为支付,等到上房时一并结清。合同签订后,多次向大舜公司要求上房,但大舜公司都以种种理由推脱,我并不是无异议,是因我在购房合同中处于弱势,也不愿意撕破脸与亲戚打官司,致使我利益一再被侵犯。3.关于赵静二次购房问题。
11、据大舜公司所述,其在 2009 年 8 月 19 日就将涉案房屋擅自二次出售给了赵静,但我并不知道这件事,直至 2010 年年底因还款存折消磁需要更换,我才从大舜公司工作人员处得知我房子被二次出售,且当时银行贷款已经由赵静偿还事实,我十分气愤,当即就找到了闫长印要求履行合同,算账上房。在我一再要求下,大舜公司于 2011 年 6 月份同意履行合同,将涉案房屋产权证件办理到我名下。我还于 2011 年 7 月份挂失还款存折、变更密码,准备自己直接偿还银行贷款,但此后不久大舜公司再次变卦,我只好于 2012 年 2 月份变换了银行还款账户以偿还银行贷款,并于 2012 年 5 月份向大舜公司发函要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商品房 预售 合同 纠纷案 法律 农业经济 管理 法令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