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经济会计_经济-会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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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第 11 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包括专营房地产业务公司及兼营房地产业务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附注时,除应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财务报表附注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循本规定的要求。第三条 发行人在主要会计政策中披露如下内容:(一)在合并会计报表编制方法中说明对合作开发项目编制合并报表时采用的方法。(二)在存货的核算方法中增加披露:开发用土地的核算方
2、法;披露公共配套设施费用的核算方法;披露出租开发产品、周转房的摊销方法;对不同类别存货(如:库存设备、开发成本、开发产品、出租开发产品、周转房)计提跌价准备的比例及依据。(三)披露维修基金的核算方法。(四)披露质量保证金的核算方法。(五)披露各类型业务收入的确认原则及方法:房地产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及方法。应根据行业特点确定具体的确认标准。对采用第 2 页 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出售自用房屋、代建房屋和工程业务,应单独披露有关收入确认方法。出租物业收入的确认原则及方法。建筑施工收入的确认原则及方法。物业管理收入的确认原则及方法。其他业务收入的确认原则及方法。(六)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利息
3、及有关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第四条 发行人在存货项目注释应披露:(一)按性质(如:库存设备、开发成本、开发产品、分期收款开发产品、出租开发产品、周转房)分类列示存货余额。(二)按下列格式分项目披露“开发成本”:(三)按下列格式分项目披露“开发产品”:(四)按下列格式分项目披露“分期收款开发产品”、“出租开发产品”、“周转房”:业务公司及兼营房地产业务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附注时除应遵循中国证券监督政策中披露如下内容一在合并会计报表编制方法中说明对合作开发项目编制合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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