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公共房屋使用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商业合同_办公文档-规章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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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院公共房屋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公共房屋的统一管理和合理使用,优化资源 配置,提高使用效率,使之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学生工作服务,根 据烟台大学房屋及附属建筑(设施)资产管理办法、烟台大学房 屋安全管理办法、烟台大学房屋及设施维修管理规定、法学院公 用房屋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公共房屋是指在法学院范围内的、未固定 人员使用的公用房屋、场地及附属设施。主要包括如下房屋和场地:一楼:模拟仿真实验室(计算机教室)、综合实训室(多功能报告 厅)、贵宾室、刑侦实验室、法律诊所。二楼:学院会议室、学术研讨室(213、214 两间)。三楼:学
2、术研讨室、案例研讨室(就业洽谈室)。四楼:案例研习室(403、407、411 三间)、刑事技术实验室 五楼:综合实训室(含审判庭)、综合实训准备室。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三条 学院公共房屋按照使用性质分为两类:1、教学用房:一楼:模拟仿真实验室(计算机教室)、综合实训 室(多功能报告厅)、刑侦实验室、法律诊所。二楼:学术研讨室(214)。三楼:学术研讨室。四楼:案例研习室(403、407、411 三间)、刑事 技术实验室。五楼:综合实训室(含审判庭)、综合实训准备室。2、非教学用房:一楼:贵宾室。二楼:学院会议室、学术研讨室 213)。三楼:就业洽谈室 第四条 法学院成立公共房屋使用管理办公室,
3、常设值班人员,明确岗位职责,负责对公共房屋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以上公共房屋的 钥匙均统一上交公共房屋使用管理办公室,严禁个人私配钥匙。第五条 学院公共房屋的使用坚持分类管理、专人负责、严格管 理、严格审批、资源共享原则,保证公共房屋的使用管理规范、有序。第六条 教学用房除实验、实训类课程外,原则上不予安排本科 和研究生的理论课程,理论课程应通过学校教学运行科办理教室借用 手续。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七条 学院公共房屋的使用采取申请 -审批制。教学用房由 分管教学的院领导审批;非教学用房由行政办公室主任审批;院长助 理负责教学用房和非教学用房的协调使用;公共房屋使用管理办公室 负责具体实施。第八条
4、使用教学用房的部门或个人填写教学用房使用申请 表,负责人审批后交公共房屋使用管理办公室;使用非教学用房的部 门或个人填写非教学用房使用申请表 ,负责人审批后交公共房屋使 用管理办公室。第九条 公共房屋使用管理办公室根据申请表中所列时间和事 项,负责公共房屋的开关门、设备调试维护、验收和卫生安全检查。公共房屋使用管理办公室不负责会场的接待,使用部门和个人自行联 系解决。第十条 使用人应听从公共房屋使用管理办公室的管理和安排,爱护公共物品和仪器设备,严禁未经允许私自挪用公共物品和调试仪 器设备,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公共房屋使用管理办公室报告。活动结束 后使用人负责公共物品恢复原貌和场地卫生的清扫,接受
5、公共房屋使 用管理办公室的验用效率使之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学生工作服务根据烟台大学房屋及附属建筑设施资产管理办法烟台大学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烟台大学房屋及设施维修管理规定法学院公用房屋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真实验室计算机教室综合实训室多功能报告厅贵宾室刑侦实验室法律诊所二楼学院议室学术研讨室两间三楼学术研讨室案例研讨室就业洽谈室四楼案例研习室三间刑事技术实验室五楼综合实训室含审判庭综合实训准备室第二章管理厅刑侦实验室法律诊所二楼学术研讨室三楼学术研讨室四楼案例研习室三间刑事技术实验室五楼综合实训室含审判庭综合实训准备室非教学用房一楼贵宾室二楼学院议室学术研讨室三楼就业洽
6、谈室第四条法学院成立公共房屋使用管收。第十一条 公共房屋使用管理办公室每周公布学院公共房屋使用 基本情况,方便部门和个人申请使用,对于公共房屋使用过程中的违 规和验收不合格情况进行详细记录,随时通过网站予以通报。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法学院负责解释。烟台大学法学院 年9月9日 2014 用效率使之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学生工作服务根据烟台大学房屋及附属建筑设施资产管理办法烟台大学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烟台大学房屋及设施维修管理规定法学院公用房屋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真实验室计算机教室综合实训室多功能报告厅贵宾室刑侦实验室法律诊所二楼学院议室学术研讨室两间三楼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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