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抗菌药物分级分类使用管理办法医学心理学药学_医学心理学-药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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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市抗菌药物分级分类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为了加强抗菌药物合理使用和抗菌药物分级分类使用管理,根据卫生部关于施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 指导原则的通知(卫医发 2004285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卫生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分类原则 第一条 按照抗菌药物特点、临床疗效、细菌耐药、不良反应以及药品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 第一类药物(非限制使用药物)、第二类药物(限制使用药物)与第三类药物(特殊使用药物)三类。(一)第一类药物(非限制使用药物):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 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二)第二类药物(限制使用药物):与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相比较,这类药物在疗效、
2、安全性、对细 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某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药物使用。(三)第三类药物(特殊使用药物):不良反应明显,不宜随意使用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 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新上市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一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者;药品价格昂贵。分级使用 第二条 临床选用抗菌药物应遵循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根据感染部位、严重程度、致病菌 种类以及细菌耐药情况、患者病理生理特点、药物价格等因素加以综合分析考虑,进行抗菌药物治疗。一 般对轻度与局部感染患者应首先选用第一类(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进行治疗;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 者合并感染或
3、病原菌只对第二类(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敏感时,可选用第二类(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治疗;第三类(特殊使用)抗菌药物的选用应从严控制。第三条 临床医师可根据诊断和患者病情开具第一类(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处方;患者需要应用第 二类(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治疗时,应经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同意并签名;患 者病情需要应用第三类(特殊使用)抗菌药物,应具有严格临床用药指征或确凿依据,经第一、二类抗菌 药物治疗无临床效果或有关专家会诊同意,处方和医嘱需经具有副主任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同 意并签名,方可使用。第四条 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一级的抗菌药物,但仅限于 1 天用量
4、。第五条 门诊患者因病情需使用抗菌药物治疗的,原则上只能选择使用第一类(非限制使用)抗菌药 物;如因病情需要使用第二类(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治疗的,应经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 格的医师同意并签名;严禁在门诊治疗中应用第三类(特殊使用)抗菌药物。病原检测 第六条 各级医院应重视病原微生物检测工作,切实提高病原学诊断水平,逐步建立正确的病原微生 物培养、分离、鉴定技术和规范的细菌药物敏感试验条件与方法,并及时报告细菌药敏试验结果,作为临 床医师正确选用抗菌药物的依据。第七条 三级医院必须建立符合标准的临床微生物实验室,配备相应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病 原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及细菌药敏
5、试验工作;并建立室内质量控制标准,接受室间质量评价检查。第八条 二级医院应创造和逐步完善条件,在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设备后,也应建立临床微生 物实验室,正确开展病原微生物的培养、分离、鉴定和规范的细菌药物敏感试验。目前不具备条件的,可 成立地区微生物中心实验室或依托邻近医院的微生物实验室开展临床病原检测工作。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级医疗机构必须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根据卫生部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指导原则 和武汉市抗菌药物分类目录(试行),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本单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施 细则和抗菌药物分类目录,建立、健全本机构促进、指导、监督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的管理制度,并报卫生
6、行政部门备案。第十条 各级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建立和完善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并履 行其职责,开展合理用药培训与教育,督导本机构临床合理用药工作;依据抗菌药物分级管理指导原则 和本院的实施细则,定期与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调查分析,医师、药师 与护理人员抗菌药物知识调查以及本机构细菌耐药趋势分析等;对不合理用药情况提出纠正与改进意见。第十一条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将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纳入医疗质量和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定期通 报医疗机构执行情况,加强监督管理,切实保证本办法的执行,促进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第十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医疗机构认真遵照执行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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