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规章制度(范文六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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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险公司规章制度(范文六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公司治理监管,健全鼓励约束机制,标准保险公司薪酬治理行为,发挥薪酬在风险治理中的作用,促进保险公司稳健经营和可持续进展,依据保险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参照有关国际准则,制定本指引。 其次条本指引所称薪酬,是指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因向公司供应效劳而从公司获得的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性酬劳。 本指引所称的工作人员是指与保险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包括非执行董事、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独立监事及工作参谋等。 本指引所称董事是指在保险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监事不包括职工监事,高管人员仅限于总公司高管人员。 本指引所称关键岗位人员是指对保险公司经营风
2、险有直接或重大影响的人员。关键岗位人员范围由公司确定,至少包括但不限于总公司直接从事销售业务或投资业务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资产治理公司。 国有保险公司薪酬治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条保险公司薪酬治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合理。保险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进展战略,以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实现可持续进展为导向,制定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和合理的薪酬基准。 (二)标准严谨。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公司治理的要求,制定标准的薪酬治理程序,确保薪酬治理过程合规、严谨。 (三)稳健有效。保险公司薪酬体系应当既能有效鼓励工作人员
3、,又与合规和风险治理相连接,有利于防范风险和提高合规水平。 (四)公正适当。保险公司薪酬政策应当平衡股东、治理层、员工、被保险人及其它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符合我国国情和保险业进展实际。 其次章薪酬构造 第五条本指引所指的保险公司薪酬包括以下四个局部: (一)根本薪酬; (二)绩效薪酬; (三)福利性收入和津补贴; (四)中长期鼓励。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据公司实际和市场水平,严格根据标准的程序,合理确定和适时调整不同岗位的根本薪酬标准。 第七条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绩效薪酬应当依据当年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绩效薪酬应当掌握在根本薪酬的3倍以内,目标绩效薪酬应当不低于根本薪酬。 保险公司设立保
4、底奖金的,应当只适用于入职第一年的员工或者成立缺乏一年的公司。 第八条保险公司支付给工作人员的福利和津补贴,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执行。 保险公司每年支付给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现金福利和津补贴不得超过其根本薪酬的10%。 由外资保险公司股东另行支付的现金福利和津补贴不受前两款限制。 第九条中长期鼓励包括股权性质的鼓励措施和现金鼓励等。保险公司实行中长期鼓励的,应当报经中国保监会备案。 保险公司中长期鼓励治理方法由中国保监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财务状况、经营结果、风险掌握等多种因素,合理确定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薪酬水平。 保险公司偿付力量缺乏的,中国保监会
5、根据有关偿付力量的监管规定限制其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薪酬。 保险公司不得脱离国情、行业进展阶段和公司实际发放过高薪酬。 第三章薪酬支付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根本薪酬按月支付。保险公司可以依据经营状况和风险分期考核状况,合理确定肯定比例的绩效薪酬随根本薪酬一起支付,其余局部在财务年度完毕后,依据年度考核结果支付。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在薪酬治理制度中规定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促使绩效薪酬延期支付期限、各年支付额度与相应业务的风险状况保持全都。保险公司应当定期依据业绩实现和风险变化状况对延期支付制度进展调整。 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应当包括适用人员范围、条件、期限、比例、风险及损失情形、程序、停发等内容
6、。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绩效薪酬应当实行延期支付,延期支付比例不低于40%。其中,董事长和总经理不低于50%。 保险公司应当依据风险的持续时间确定绩效薪酬支付期限,原则上不少于三年。支付期限为三年的,不延期局部在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当年支付,延期局部于考核结果确定的下两个年度同期平均支付。支付期限超过三年的,延期支付局部遵循等分原则。 第十四条发生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规定情形的风险及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停发相关责任人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 第四章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指标科学完备、流程清楚标准、结果与实际薪酬亲密关联的绩效考核机制。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制定
7、公司总体绩效考核指标和每一工作岗位的考核指标。总体业绩指标应当层层分降落实到详细业务单位、治理部门和岗位。 岗位考核指标应当明确、清楚,充分表达该岗位的业绩奉献和风险合规要求,并尽可能量化,便于比对和评价,同时与业务单位和公司总体绩效相挂钩。 绩效考核指标应当符合岗位特点,不与岗位职责相冲突。绩效考核过程中,风险合规指标既可以作为构成性指标,也可以作为调整性指标,但应当保证与绩效考核结果显著相关。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应当包括经济效益指标和风险合规指标。经济效益指标的选取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战略。风险合规指标应当重点反映以下风险: (一)偿付力量充分率; (二)公司治理风险指
8、标; (三)内控风险指标; (四)合规风险指标; (五)资金运用风险指标; (六)业务经营风险指标; (七)财务风险指标。 每类风险指标的构成参照中国保监会有关分类监管的规定确定。保险集团公司、保险资产治理公司和再保险公司风险合规指标由公司依据自身状况和有关监管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制定标准的考核流程,根据“层层负责、逐级考评”的原则明确考核人、考核对象及考核程序,合理确定考核方式。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薪酬应当依据保监会分类监管确定的风险类别进展调整。 分类监管确定为C类的公司,其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当年平均根本薪酬加绩效薪酬不得高于上年度水平。 分类监管确定为D类
9、的公司,其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当年平均根本薪酬加绩效薪酬在上一年度根底上下浮,下浮幅度不得低于5%。其中,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下浮幅度应高于平均值。连续被确定为D类的公司,其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薪酬应逐年下浮,直至与公司部门负责人平均薪酬水平相当。但该公司新聘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前两个年度的薪酬不受本条款限制。 分类监管被确定为A、B类的公司,可以自行依据分类监管局部指标评价结果对相应岗位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薪酬进展调整。 第五章薪酬治理 其次十条保险公司薪酬治理制度应当区分以下不同对象,实行不同的治理方式: (一)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 (二)关键岗位人员; (三)其他岗位人员; (四)不领取
10、薪酬的董事、监事和常任参谋的工作酬劳或费用等。 其次十一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对薪酬治理负最终责任。董事履行薪酬治理职责时,应当具备专业胜任力量,独立发表意见,避开受治理层不当影响。 董事会应当对保险公司薪酬治理中的如下内容进展审核: (一)薪酬治理的根本制度; (二)年度薪酬鼓励方案和年度薪酬预算总额; (三)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个人绩效考核指标及权重、考核结果和薪酬发放状况; (四)根据监管规定提交的薪酬谢告。 其次十二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薪酬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力量,由独立董事担当主任委员。 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发挥薪酬委员会的帮助决策作用。薪酬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议案进展
11、充分讨论和争论,向董事会提出专业意见和建议。 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可以就公司薪酬治理体系对风险、合规治理的影响及关联性征求其他相关专业委员会意见。 其次十三条保险公司治理层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薪酬治理制度及董事会相关决议。 保险公司人力资源等部门负责薪酬治理的日常工作,并为董事会及其薪酬委员会工作供应支持。 其次十四条保险公司风险、合规治理和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薪酬治理制度相关的绩效考核指标和绩效目标提出意见,促进保险公司薪酬与风险相挂钩。 前款所列部门工作人员的薪酬应当与其所监控业务领域的合规和风险状况关联,但相对独立于该领域的财务绩效。其薪酬水平应当得到适当保证,以确保能够吸引与其职责相匹配的专业人
12、员。 其次十五条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违反薪酬治理程序擅自发放薪酬、擅自增加薪酬鼓励工程或者在绩效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严格的问责制度,对违规发放的薪酬应当予以扣回。 第六章薪酬监管 其次十六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薪酬治理依法实施监管,不直接干预薪酬水平。监管内容重点包括: (一)薪酬治理程序的完备性、标准性及其执行状况; (二)绩效考核指标设计和绩效目标设定对公司风险、合规治理的影响。 其次十七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对薪酬治理工作进展自我评价,撰写薪酬治理报告,根据规定的审核程序和时限提交中国保监会。薪酬治理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薪酬治理制度和流程是否完备、标准; (二)公司总体绩
13、效考核指标设计和绩效目标是否符合公司战略,岗位绩效考核指标是否能够充分并精确反映岗位奉献和风险合规状况; (三)绩效考核过程和结果是否公正、合理,是否有利于鼓励工作人员和树立以绩效和风险为导向的企业文化;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薪酬与公司绩效、业务质量以及业务构造是否匹配,是否对风险具有较强的敏感性,是否会鼓励过度冒险行为或导致风险损失; (五)是否存在治理失当或不符合监管规定的行为; (六)其他对公司战略或风险有重要影响的薪酬治理情形。 其次十八条保险公司薪酬治理中存在以下情形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实行要求提交书面说明、监管谈话、风险提示、向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反应监管意见、要求公司作为重大
14、事项公开披露等措施进展处理: (一)中途转变绩效考核指标或绩效目标,致使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实际薪酬总额高于原指标考核结果的; (二)薪酬水平与公司风险状况严峻不匹配或显著高于市场同等规模和业绩水平公司的; (三)薪酬治理行为不符合监管规定的; (四)薪酬治理自评与公司实际情形不全都的; (五)其他可能存在或导致风险,需要进展风险提示的情形。 其次十九条中国保监会可以依据监管需要,对保险公司薪酬治理状况进展专项现场检查或组织进展监管评价。 监管评价可以托付独立的中介机构帮助进展,保险公司应当协作并担当相应费用。 第三十条保险公司薪酬治理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未按监管规定作出说明或提交相
15、关报告资料的; (二)绩效考核以及报送的报告资料弄虚作假的。 保险公司及相关人员发生上述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照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三条及其它监管规定予以惩罚。 中介机构在为保险公司效劳过程中有意供应明显不实信息,致使保险公司做出错误决策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在行业内公布该中介机构名称,其他保险公司不得承受该机构的中介效劳。 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薪酬由救助机构和保险监管部门确定: (一)已由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其他法定机构实施救助或参加风险处置的; (二)被中国保监会依法接收的; (三)申请破产或被关停
16、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指引自2022年1月1日起开头实施。 其次篇:物流公司规章制度 为了更好地完善公司的内部治理,增加企业的分散力,明确司机的利益与公司的效益的亲密关系,提高司机的工作职责心,特定如下制度。 一、货运车辆与司机的治理制度和奖罚制度 (1)车辆由公司指定人员负责治理,公司依据司机全年工作表现,从司机产值、安全行车、修理费用、效劳态度、客户意见等各方面全面思索,对表现好的司机赐予嘉奖,对表现差的司机按公司有关制度进展惩罚。 (2)车辆由公司指定驾驶员专用,其它人员未经批准不得驾驶,专车司机不能将车转借他人或其他单位使用,如有违反扣罚200元,造成后果由司机本人担当。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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