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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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方法为进一步加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以下简称信保业务监管,规 范经营行为, 防范化解风险, 促进信保业务持续安康进展, 银保监会公布了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方法以下简称方法。日前,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方法相关问题答复记者提问。一、方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2023 年 7 月,原保监会印发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方法以下简称暂行方法,暂行方法试行期限 3 年,将于 2023 年 7 月到期。暂行方法的实施,明确了业务进展边界和原则,整治了前期市场乱象行为,取得了肯定成效。近几年,随着金融业态的进展,信保业务风险发生了变化,暂行方法 局部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保险行业和
2、监管面临的形势、问题,需进一步标准和加强。二、方法的修订主要有哪些特点方法的修订以风险为导向,围绕“差异化监管,高质量进展”的思 路,始终坚持依法合规、小额分散、风险可控的经营原则,主要呈现以下三 方面特点:一是聚焦重点业务,实施差异化监管。 方法区分融资性和非融资性信保业务, 重点聚焦高风险的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监管, 提高对融资性信保业务在经营资质、 承保限额、根底建设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二是有收有放,兼顾监管与进展。一方面 ,方法通过压缩融资性信保业务的承保限额、扩大险种范围即商业性出口信用保险等方式,掌握风险敞口,防范 业务风险;另一方面 ,方法通过对融资性信保业务设置弹性限额的方式鼓舞保
3、险公司为普惠型小微企业供给融资增信支持、通过适度调整业务类型,支持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究进展业务领域。三是强化内控治理,促进高质量进展。 方法通过要求保险公司提升自身管控力量,促进信保业务高质量进展, 在内控治理方面进一步强化制度建设、 系统建设、流淌性治理、风险预警等,防范经营风险、流淌性风险;在合作方治理方面, 要求建立准入、评估、退出、消费者投诉等制度要求, 降低合作的潜在风险。三、方法的实施对信保业务会产生哪些影响方法的实施对防范信保业务风险、 推动信保业务高质量进展等方面有着乐观作用和深远意义。鉴于方法重点标准融资性信保业务,经过研 判,对融资性信保业务可能产生以下影响:一是
4、方法实施后,短期内经 营融资性信保业务的主体会削减, 但鉴于削减的公司市场份额均较少, 且设置了 6 个月的过渡期,故不会影响融资性信保业务的整体进展和效劳力量。二是方法通过设置弹性的承保限额, 促使保险公司调整当前业务构造, 估量融资性信保业务中个人消费类业务占比有所降低,普惠型小微企业的业务占比有所提高。三是方法对融资性信保业务予以重点监管,同时, 进一步明确了流淌性治理、 内部审计、合作方治理等内控治理要求, 在存量风险逐步消化的同时,增量业务风险也将得到进一步掌握。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方法各银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现将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方法以下
5、简称方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方法实施后,保险公司如不符合第四条、第五条要求的,应于过渡期内逐步降低融资性信保业务的未了责任余额, 妥当有序消化存量业务, 融资性信保业务总体未了责任余额不得超过 方法印发之日的余额。 过渡期为方法印发之日起 6 个月。过渡期满后,保险公司仍不符合第四条、第五条要求的,不得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2023 年 5 月 8 日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方法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进一步加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 以下简称信保业务监管,标准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促进信保业务持续安康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第一章
6、 总则第一条本方法所称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是指以履约信用风险为保 险标的的保险。 信用保险的信用风险主体为履约义务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权利人;保证保险的投保人为履约义务人,被保险人为权利人。本方法所称保险公司, 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 所称专营性保险公司,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复的直保业务经营范围仅限信用保险、 保证保险的财产保险公司。本方法所称融资性信保业务, 是指保险公司为借贷、 融资租赁等融资合同的履约信用风险供给保险保障的信保业务。本方法所称合作机构,是指在营销获客、风险审核、催收追偿等信保业务经营过程中的相关环节,与保险公司开展合作的机构。其次条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应
7、当坚持依法合规、小额分散、风险可控的经营原则。其次章 经营规章第三条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应当遵守偿付力量监管要求,充分考虑偿付力量监管要求对信保业务的资本约束,确保信保业务的进展与公司资本实力、风险治理力量相匹配。第四条保险公司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最近两个季度末核心偿付力量充分率不低于75%,且综合偿付力量充分率不低于 150% 。二总公司成立特地负责信保业务的治理部门, 并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和专业的人才队伍。三建立掩盖保前风险审核、保后监测治理的业务操作系统;具备对履约义务人独立审核的风险管控系统,且需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通过互联网承保个人融资性信保业务,由总公司
8、集中核保、集中管控, 且与具有合法放贷资质的金融机构的业务系统进展数据对接。四具有健全的融资性信保业务治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五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五条 保险公司承保的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倍。除专营性保险公司外,其他保险公司承保的融资性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 4 倍,融资性信保业务中承保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比到达 30% 以上时,承保倍数上限可提高至 6 倍。保险公司承保单个履约义务人及其关联方的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 一季度末净资产的 5%。除专营性保险公司外,其他保险公司承保的融资性信保业务单个履约义务人及其关联方自留
9、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 资产的 1%。第六条保险公司不得承保以下信保业务:一非公开发行的债券业务、 公开发行的主体信用评级或债项评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业务专营性保险公司除外;二底层履约义务人已发生变更的债权转让业务;三非银行机构发起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四金融衍生产品的业务;五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掌握人、子公司以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融入业务;六银保监会制止承保的其他业务。第七条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不得存在以下经营行为:一承保不会实际发生的损失或损失已确定的业务;二承保融资性信保业务贷借款利率超过国家规定上限的业务;三承保融资性信保业务的被保险人为不具有合法融资效劳资质的资金方;四以拆分保
10、单期限或保险金额的形式, 承保与同一融资合同项下期限或金额不相匹配的业务;五通过保单特别商定或签订补充协议等形式, 实质性转变经审批或备案的信保产品;六对同一承保主体的同一保险责任, 出具与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类似且具有担保性质的函件;七自行或委外开展催收追偿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八银保监会制止的其他经营行为。第八条 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应当依据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 在官网显著位置对保险产品、 保单查询链接、 客户投诉渠道、信息安全保障、 合作的互联网机构等内容进展披露; 同时要求合作的互联网机构在业务网页显著位置对上述内容进展信息披露。第九条 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应当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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