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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税货物报关程序一、加工贸易保税物资报关1、加工贸易保税物资进出境报关见教材2、结转加工跨关区深加工结转:“跨关区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料件加工的产品结转至另始终属海关关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进展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3、加工贸易其他保税物资的报关见教材 1004、加工成品复出口报关补充局部依据海关规定进口料加工贸易的进口料件应自进口之日起 1 年内,加工成品返销出口或复出口。向海关申报复出口时,除应向主管海关进展电子数据申报外,还应向出境地海关交验如下纸质报关单证:(1) 出口物资报关单1 式 5 份。即差不多联 3 份,核销联 1 份,收汇核销联 1 份,如有出口退税则增
2、加 1 份黄色出口退税专用出口物资报关单;(2) 加工贸易登记手册;(3) 发票;(4) 装箱单;(5) 装货单,经海关审核,对物资查验后,加盖放行章,交报关人凭以向装运部门申请装运物资出口;(6) 出口收汇核销单(7) 其他单证如许可证等。经海关审核单证,查验物资,海关放行等海关监管手续后,承运人将物资运输出境。然后海关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出口收汇核销用出口物资报关单及黄色出口退税专用出口物资报关单交企业凭以办理外汇核销和出口退税。二、合同报核三、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备案1、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的含义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是指与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开展加工贸易的境外厂商在加工贸易合同项下以免费即不需境内
3、经营企业付汇、也不需用加工费扣付或出口产品减价等方式归还,而供给应境内经营企业的加工生产所必需的设备。依照有关规定,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可享受特定减免税的待遇,免税进口,海关监管期限为 5 年,到期退运,不退运的办理留在境内的相应手续。2、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合同备案(1)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的范畴凡符合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的规定,为海关进出口税则第 84 至 90 章所列,除飞机、船舶、汽车、摩托车、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电冰柜、照相机、复印机、程控交换机、微型运算机及外设、机、无线寻呼机、机、电子运算器、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以外, 同时不属于国家制止进口的
4、商品,以及上述商品费单独进口的零配件,均可向海关申请办理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的备案手续。(2)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备案条件进口不作价设备的企业,必需有独立特地从事加工贸易的工厂或车间,同时不作价设备仅限于在该工厂或车间使用;对没有独立特地从事加工贸易工厂或车间的加工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每年必需有 70%以上出口。(3)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备案手续凭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合同协议和批准文件及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申请备案清单,到加工贸易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主管海关审核符合条件的,批预备案, 不设银行保证金台账,直截了当核发 D 字头登记手册,企业凭以进口。四、 保税仓库储存物资
5、保税仓库储存物资的通关制度要紧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海关对建立保税仓库的治理,另一方面是海关对保税仓库储存物资的通关治理。一海关对建立保税仓库的治理1、保税仓库的定义: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核准的特地存放保税物资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物资的仓库。2、保税仓库储存物资的范畴:见教材 104 页3、保税仓库的类型:保税仓库可分为 3 类:(1) 公用型保税仓库(2) 自用型保税仓库:(3) 专用型保税仓库4、保税仓库的经营条件二保税仓储物资的通关规章1、海关监管限制海关保税仓储物资的通关制度对物资有以下方面的限制:(1) 保税储存物资品种的限制:依据规定,转口贸易的烟、酒和转口的易制毒化学品等和由于公共
6、道德、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公共卫生等方面原因国家明令制止进口的物品不准存入保税仓库,除此以外,其他进口物资不管是应税物资,照旧属于限制进口的物资, 均可存入保税仓库。关于汽车只能存放于设在国家指定的 6 个口岸的保税仓库, 这 6 个口岸是大连、天津、上海、皇岗、黄埔、满洲里等。(2) 保税储存物资时刻的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物资的治理方法的规定:保税仓库所存物资的储存期限为 1 年。如因特地情形需延长储存期限的,应向主管海关申请延期,经海关核准的延长期限最长不能超过 1 年。所存物资期满超过 3 个月仍未转为进口或复运出口,按海关法的规定,有海关提取变卖处理;变卖所得
7、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进口各税后,仍有余款的,自变卖之日起 1 年内,经货主申请并办理相关进口手续后予以发还,逾期无人申请的, 上缴国库。(3) 对保税物资在储存保管中的限制保税仓库应独立设置,专库专用,保税物资不得与非保税物资混放。保税仓库对所存物资应有专人治理,海关认为有必要时将会与仓库治理人员共同加锁。仓库经营人协作海关派员对仓库储存情形进展检查,对海关派员驻库监管,应供给便利。保税仓库所存物资属于海关监管物资,未经海关核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仓库经理人及其他任何人均不得擅自出售、提取、交付、调换、抵押、转让或移作他用。物资在仓库储存期间发生缺少或灭失,除不行抗力原因外,缺
8、少或灭失局部, 由保税仓库经理人担当缴纳税款责任,并由海关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4) 对保税储存物资处置的限制保税物资在储存期间不得进展加工。然而对由于运输、保管或商业上的需要, 在遵守存放规章的前提下,由保税仓库经营人,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同意, 并在海关监管下,保税仓库经营人或货主可对物资进展以下处置:为储存物资所必需的搬运和处理。如除尘、防腐、防虫及防潮处理等;改善外观或商业性质的处理。如对物资进展分级、拆零、等;改善包装。如将大包装改为小包装,改换中性包装,加刷标记唛码等。2、保税仓库进出物资的办理程序(1) 保税仓库物资进口入库(2) 保税仓库储存物资按出库去向报关转口售出或复运出
9、境。转入境内市场销售。转为加工贸易提取使用。对运往境内保税区、出口加工区或者调往到其他保税仓库连续实施保税监管的,应向海关办理相应的海关手续。五、进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物资的通关制度一进出保税区物资的通关制度保税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国关境内设立的具有保税加工、储运、转口功能的受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目前,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保税区共有 15 家,分别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天津保税区、深圳福田保税区、沙头角保税区、盐田保税区、广州保税区、大连保税区、海口保税区、张家港保税区、福州保税区、宁波保税区、青岛保税区、厦门象屿保税区、汕头保税区、珠海保税区。另外,海南洋浦开发区享受保税区的优待政策,在有些方
10、面比保税区开放度更大。1、保税区进出物资的海关监管特点:保税区实行特地的海关监管措施,其特点要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封闭式治理:海关在保税区内派驻机构,在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设置不连续的隔离设施永久性或过渡性的围栏、进出保税区的通道或卡口、验货场等,进出保税区的物资必需通过海关设立的通道或卡口并办理海关手续后,方准进出。(2) 境内外进出,简化海关手续:海关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物资,承受备案制治理方式,简化通关手续, 除另有规定者外,原则上免税或保税、除特地物资外,免受许可证、配额的治理。简言之,确实是关税豁免,自由进出。(3) 区内外进出,视同进出口:对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进出的
11、物资,视同进口或出口,海关依据国家有关进出口治理的规定办理通关手续。2、 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物资的通关规章在保税区注册的企业均在保税区海关办理通关手续,同时承受备案制和报关制相结合的通关运行机制,即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境物资的通关依照不同的用途实行备案制和报关制相结合、对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进出口物资的通关实行报关制。(1) 备案制与报关制相结合进出境海关手续:备案制:关于保税区内加工贸易企业所需进境的料件、转口物资、仓储物资、由保税区运往境外的出境物资,实行备案制,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进出境物资备案清单并将数据传输到海关,向保税区海关备案。备案制与报关制具有同等的
12、法律效力。报关制:关于保税区内企业进口自用合理数量的机器设备、治理设备、办公用品及工作人员所需的自用合理数量的自用应税物品,实行报关制。即当物资进口时,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到保税区海关办理申报手续。应向海关提交的单证有:海运:报关托付书、报关单、海运提单、发票、装箱单; 空运:报关托付书、到货通知单、发票、装箱单、运单。对不同贸易方式还应供给相关资料,如系加工贸易物资需预先办理电子底账;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治理设备等物资应供给征免税证明;仓储物资, 应供给保税仓库登记簿等。(2) 原则上免证,敏锐商品凭证通关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物资,原则上不实行进出口配额和许可证治理。但为履行我国参与的国际
13、公约的有关条款,担当应尽的义务,对一些敏锐商品, 如受被动配额治理的纺织品和可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学品、化学武器关键前体、化学武器原料及易制毒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物品应向海关供给进出口许可证件;需要检验、检疫的物资应向海关供给检验检疫部门签发的通关单。区内企业生产激光光盘的企业,也需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海关依据对该行业的监管规定进展治理。(3) 进口税收的分类治理:对境外进入保税区的物资,其进口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办理:A、免税区内生产性的根底设施建设工程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予以免税,享受特定减免税的优待待遇;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治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
14、其所需的修理零部件,生产用的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设备,予以免税,享受特定减免税的优待待遇;保税区行政治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治理设备和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修理零配件,予以免税,享受特定减免税的优待待遇;B、保税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包装物件,予以保税;转口物资和在保税区内储存的物资,予以保税。C、征税在上述免税、保税规定范畴以外的物资或者物品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应当依法征税。如保税区自用的交通工具、生活消费品等。3、 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进出物资的通关规章:见教材 108 页。二进出出口加工区物资的通关制度出口加工区是由国务院批准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15、现有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由海关对加工贸易进出口物资,进展封闭式监管的特定区域。海关在出口加工区内设立海关机构,并依照有关规定对加工区的物资及区内相关场所实行24 小时监管。目前,经国务院批准试点设立的出口加工区有 25 个:辽宁大连出口加工区、天津出口加工区、北京天竺出口加工区、山东烟台出口加工区、山东威海出口加工区、江苏昆山出口加工区、江苏苏州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区、浙江杭州出口加工区、福建厦门出口加工区、广东深圳出口加工区、广东广州出口加工区、湖北武汉出口加工区、四川成都出口加工区、吉林珲春出口加工区、重庆出口加工区、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安徽芜湖出口加工区、浙江宁波出口加工
16、区、江苏无锡出口加工区、江苏南通出口加工区、陕西西安出口加工区、河北秦皇岛出口加工区、河南郑州出口加工区、内蒙古呼和浩特出口加工区。2、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物资的通关规章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物资的海关监管总体上具有与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物资的海关监管差不多一样的特点,在备案方式、进出口贸易管制、税收分类征管等方面通关规章大体一样。即:(1) 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物资实行备案制,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填写进出境物资备案清单,向主管海关备案。(2) 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物资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治理的商品及另有规定的需按有关规定申领相应的许可证件,海关凭有效证件验放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治理。(3)
17、 税收分类征管: A、免税:从境外进入加工区内生产性根底设施建设工程所需的机器、设备建设生产厂房、仓库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予以免税;从境外进入加工区的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极其修理用零配件,予以免税;从境外进入加工区的区内企业和行政治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 予以免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区内企业加工的制成品及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销往境外的免征出口关税;B、保税:从境外进入加工区的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原器件、包装物料及消耗性材料,予以保税;不签发登记手册,不设银行保证金台账, 不缴纳海关监管手续费;C、征税:从境外进入加工区的区内企业和行政机构自用的交通工具、生活消费品,按进口物资的有关规定,予以照章征税;3、加工区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物资的通关规章(1) 运往境内区外,视同进口:(2) 运自境内区外,视同出口:。(3) 其他规章:托付境内区外加工边角料、残次品和废品的处理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