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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借款保证合同(通用15篇) 借款人:_市金磐_区康XX厂 (下简称甲方) 法人代表: 贷款人:浙江XX公司(下简称乙方) 法人代表: 甲方是一家注册资本 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因生产经营工程的实施临时 需要资金,乙方有闲置资金。为此,甲、乙双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公平、自愿的根底上,为明确责任、遵守信用,经充分协商全都签订本借款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一、借款金额: 元(大写:人民币 )。 二、借款期限:从_年_月_日至20_年_月_日止,借款期限为 。借款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则本借款合同自动延期_年。 三、借款利率及计收方法: 1、借款利息为年息 ,以甲方收到借款日计算利息。 2、到期
2、一次性还本付息。 四、借款用途:本借款限于用于甲方生产经营工程,必需专款专用,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五、借款归还: 1、如甲方不能按期还款,最迟在借款到期前十五天应向乙方提出延期申请,届时乙方可在双方协商的根底上打算是否延期。 2、如乙方临时需要收回借款,应提前十五天向甲方提出还款申请,借款利息按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利息。 六、违约和违约处理: (一)以下状况均属甲方违约: 1、甲方未能按合同规划用款和还本付息。 2、未经乙方同意转变借款用途或挪作他用。 3、甲方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事项。 (二)依据违约状况,乙方有权实行以下措施: 1、对违约局部贷款加收最高不超过 罚息。 2、实行必要
3、法律手段直至依法索偿应付未付借款本息及费用。 七、合同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共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若有其他未及事宜,双方进一步商定补充条款。 借款人:_市金磐_区康XX厂 贷款人:浙江XX公司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借款保证合同2 甲方:xx 乙方:xx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乙方李四向甲方张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私人借款达成全都协议如下: (1)借款总额为:拾万元整(100000.00元)。 (2)原借款时间为_年(_年_月_日_年_月3_日)。 (3)借款到期后经甲乙双方协商到达全都,将借款时间延期_年(_年_月_日_年_月3_日)
4、。 (4)利率按同期银行利息计算(从_年_月_日起计算)。 (5)乙方以工程,面积为,作为借款担保抵押,即_年_月3_日若乙方不能如数(本金利息)归还,则工程归甲方张X全部。乙方无条件帮助甲方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 (6)此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甲乙双方各自定立一个旁征人见证相关事宜,以作今后某一方违约的见证担保。 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 现住址: _年_月_日_年月_日 借款保证合同3 出借人(甲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借款人(乙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甲、乙双方在公平自愿、友好协商的根底上,达成以下
5、协议: 一、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 元整。 二、借款期限为_年,从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 三、借款期限届满,乙方保证返还借款,否则情愿担当一切法律责任。 四、甲方在本协议书签订后_日内将借款交付乙方。 五、甲方未按时将款交付乙方或者乙方未按时还款,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_元。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自甲、乙双方签名并加盖公章(是单位的加盖公章)之日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 方: 乙方: 签订_年_月_日 借款保证合同4 出借人(甲方):_身份证号码:_ 住址:_工作单位:_ 开户银行:_银行账号:_ 借款人(乙方):_身份证号码:_ 住址:_工作单位:_ 开户银行:_银行
6、账号:_ 保证人(丙方):_身份证号码:_ 住址:_工作单位:_ 开户银行:_银行账号:_ 本合同为借款合同,借款人乙方向出借人甲方借款若干,为了明确甲、乙、丙三方权利义务,经协商全都,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借款用途:乙方因_需要,向甲方借款。 其次条、借款金额:(大写)_元,币种人民币。 第三条、借款期限 (1)出借日期:甲方应于_年_月_日向乙方供应借款。 (2)还款日期:乙方应于_年_月_日,或在此之前,按合同规定向甲方归还本息。 第四条、借款以及还款方式 (1)借款方式 甲方按乙方的要求,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将借款总额汇入乙方指定的账户。 指定账户:银行_银行账号_ (2)还款方式 乙
7、方按甲方的要求,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将还款总额汇入甲方指定的账户。 指定账户:银行_银行账号_ 第五条、保证人义务:对于乙方所负债务,丙方担当连带责任。详细保证范围包括:主债务、利息、逾期利息、损害赔偿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第六条、违约责任 (1)若乙方未能按合同商定的期限还本付息,乙方必需得按借款本金及利息的_支付逾期利息,并担当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 (2)因乙方、丙方违约致使甲方实行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乙方、丙方应当承担甲方为此支付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用、误工费用以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七条、纠纷解决 (1)若甲方与乙方、丙方就合同的条款解释与履行产生纠纷时,甲方
8、与乙方、丙方可以自行协议解决,并形成确认书附于合同之后;若协议不成,甲方或乙方、丙方可以诉诸人民法院。 (2)若甲方与乙方、丙方之间纠纷协议解决不成,无法达成全都意见,一方或多方要求诉诸法院,应在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开发区人民法庭之间进展选择、提请诉讼。 第八条、本合同下的借条、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借款人指定借款输入账户银行卡复印件、银行业务凭证、保证人身份证复印件、保证人连带责任保证书、确认书、通知、证明等均是本合同组成局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本合同仅一份,由甲方留存,乙方还本付息后,本合同自动失效。本合同经三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丙方(签章) 签署
9、日:签署日:签署日: 签署地:签署地:签署地: 借款保证合同5 编号:_年 _ 字_号 债权人(甲方):_ 保证人(乙方):_ 第一条 为确保甲方与_(以下简称借款人)签订的_年_字_号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情愿向甲方供应保证,甲、乙双方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协商订立本合同。 其次条 乙方保证范围为借款人依据借款合同向甲方借用的贷款本金为人民币(大写)_及其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或逾期还款所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 第三条 本合同保证的借款合同的履行期限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 本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两年,自借款人不履行债
10、务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本保证合同独立于借款合同,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不因借款合同无效而免除。 第五条 乙方承诺对借款人的还款义务担当连带责任,并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上始终保存相当于借款人借款余额的_%的款项作为履行保证义务的保证金。如借款人未按合同的商定履行还款义务,乙方保证在接到甲方书面索款通知后_日内履行还款义务。如乙方未主动履行,即表示乙方授权甲方从其开立的账户中扣收。 第六条 乙方同意甲方在借款人逾期未归还贷款本息时,有权依第五条规定的方式直接要求乙方履行义务。 第七条 乙方保证如发生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的状况时,借款人又不准时还款的,乙方马上开头履行保证义务。 第八条 乙
11、方保证有足够的力量担当上述保证责任,并不因乙方受到的任何指令、乙方财力状况的转变、乙方与任何单位签订任何协议而免除其所担当的责任。 第九条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承受甲方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的调查了解,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准时供应其资产状况的有关资料。 第十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乙方如再向第三方供应担保,不得损害甲方的利益。 第十一条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一方需变更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借款人与甲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的,应征得乙方同意;未经乙方同意的,乙方只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范围和期限内担当责任。但甲方由于国家政策调整而执行新利率的,无须征得乙方的同意。 第十三
12、条 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的商定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对方支付担保余额的_%违约金,违约金缺乏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还应就缺乏局部予以补偿。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1._; 2._。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乙双方共同选择以下方式之一: 1.提交_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_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执_份。 第十七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 乙方(盖章):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债权人住宅:_ 根本账户开户行:_ 电话
13、:_ 账号:_ 传真:_ 电话:_ 邮政编码:_ 传真:_ _年_月_日 邮政编码:_ 签订地点:_ _年_月_日 签订地点:_ 借款保证合同6 合同编号:_年_字第_号 保证人名称:_ 住 所:_ 法定代表人:_ 开户金融机构:_帐号:_ 电话:_邮政编码:_传真:_ 贷款人名称:_ 住 所:_ 法定代表人:_ 电话:_邮政编码:_传真:_ 借款人名称:_ 住 所:_ 法定代表人:_ 开户金融机构:_帐号:_ 电话:_邮政编码:_传真:_ 签订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合同地点:_省(市)_市_县(区) 借款人(以下称甲方):_ 贷款人(以下称乙方):_ 保证人(以下称丙方):_ 因甲方的
14、恳求,丙方情愿为甲、乙签订的_年_字第_号合同供应担保。乙方经审查,同意丙方作为甲方还款的保证人。甲、乙、丙三方经协商全都,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丙方保证金额为甲方依据_年_字第_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向乙方借用的_(币种)资金本金(大写)_整及其相应的利息、费用。 其次条 丙方对上条所列款项担当连带清偿责任。如甲方不按主合同的商定偿 付借款本息和相应费用,乙方有权直接向丙方追偿。丙方保证在接到乙方书面索款 通知后_个营业日内清偿上述款项。 第三条 丙方的保证责任不因甲方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甲方地位及财力状况的转变、甲方与任何单位签订任何协议或文件及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的无效或解
15、除而免除。 第四条 丙方机构若发生变更、撤销,丙方应提前 天书面通知乙方和甲方,本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担当;或由甲方和丙方落实为乙方所承受的新的保证人担当。 第五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和乙方如需要延长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主合同其他条款,应征得丙方同意,由甲、乙、丙三方达成书面协议。 第六条 本合同生效后,丙方有权以甲方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展监视,有权要求甲方供应其财务报表等材料,甲方应照实供应。 第七条 本合同的保证金额随甲方归还或丙方代为清偿本合同其次条商定的本金、利息、费用的数额而相应扣减。 第八条 丙方代甲方清偿借款本息、费用后,有权向甲方追偿。 第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
16、期内,甲、乙、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时,应经三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丙方违反本合同其次条商定,未按期代为清偿到期债务的,乙方有权托付丙方开户金融机构从丙方存款帐户中直接扣收,并可视状况按保证总额的 %向丙方收取违约金。 2.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商定的,应由变更后的机构按保证总额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缺乏以弥补所受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直接经济损失。 3.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商定的,乙方有权停顿发放新贷款,并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4.甲方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的商定,未经丙方同意擅自延长主合同项下借款
17、期限或者变更主合同其他条款的,丙方可以自行解除担保义务。 5.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甲、乙双方商定如下: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三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甲、乙、丙三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 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并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_ 法定代表人:_ 法定代表人:_ 年 月 日
18、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合同地点:_省(市)_市_县(区) 注:如合同当事人为非法人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保证合同使用说明 一、适用范围:本合同是借款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应借款人的要求,为借款人履行合同债务供应担保时与借款人和贷款人共同签订的担保合同。 二、合同中如有两个以上(包括两个)保证人供应担保时,则多个保证人同时作为丙方参加签订保证合同。各个保证人之间的保证责任,由各方协商全都后在第十二条“当事人商定的其他事项“中商定。 三、其次条、第四条日期前的空格,由各方当事人协商全都后填写详细期限。 四、第十条违约金的比例及支付方式均由各方当事人协商全都后
19、填写。 五、合同当事人认为应当在合同中商定的其他事项,而本合同条款未涉及的,由各方协商全都后在第十二条中填写。 六、第十三条是对合同签字人的生效日期的商定。合同必需由甲、乙、丙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才能生效,其他任何人的签字和除单位公章之外的任何章都无效。假如合同当事人不具备法人资格,则由其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借款保证合同7 甲方:_合同编号:_ 身份证号码:_签订地址:_ 乙方:_签订日期:_年_月_日 身份证号码:_ 鉴于: 1乙方与_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签署的担保协议书,合同编号:_(以下简称“协议”); 2乙方与_(以
20、下简称“贷款人”)将签订的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保_,(以下简称“保证合同”),乙方为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_借_,以下简称“借款合同”)所借金额的借款供应局部担保。 甲方应借款人的恳求,同意并确认以甲方的身份自愿向乙方供应反担保,现与乙方签订以乙方为唯一受益人的、无条件、不行撤销的、连带责任的反担保保证合同,同意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一条被保证的债权种类及数额 1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 2贷款人依据借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金额不超过_(币种)_万元,详细金额以借款合同之商定为准。 3乙方依据担保协议向借款人收取的担保费用,详细金额以担保协议之商定为准。 其次条保证
21、方式 1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在甲方按合同商定担当担保之状况下,如还有其他甲方的,各甲方担当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第三条保证范围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乙方依保证合同所应担当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借款到期前按借款合同规定的正常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逾期后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三者之和的_,实现债权的费用(以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乙方担当的为准);担保协议项下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乙方代借款人归还上述款项后发生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四条保证期间 1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债权的保证期间:自乙方代借款人向
22、贷款人归还贷款、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之次日起两年。 2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债权的保证期间:自担保协议商定的支付担保费用期限届满之次日起_年。 第五条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1甲方依据中国法律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依法具有完全的代偿力量,可以对外供应保证担保。 2甲方有足够的力量担当保证责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转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担当的保证责任。 3甲方完全了解借款合同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为借款合同借款人供应反担保保证完全出于自愿,甲方在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4甲方情愿以拥有的全部个人资产及夫妻共有财产担当连带保证责任。甲方的配偶亦同意以夫妻共有财产担当连带
23、保证责任。若甲方发生离婚,夫妻双方仍在原共有财产范围内担当连带清偿责任。 5甲方同意向乙方供应本条款所述全部资产清单,如乙方认为有必要,可对清单中所列财产进展评估,评估费用由甲方担当。 6甲方保证对清单中所列财产拥有完全的全部权。从反担保保证合同签订之日起,非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自行处分以上财产(包括设定抵押、质押、留置、转让等)。如乙方认为有必要,可对其中局部财产进展保险、设定抵押、质押,甲方保证帮助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如设定抵押、质押,则另行签订的抵押协议或质押协议与反担保保证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反担保保证合同不因甲方的死亡而终止或受到影响,甲方愿以全部遗产担当清偿责任,甲方的遗
24、产代理人完全受反担保保证合同的约束。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同意并确认,若借款人未能准时按借款合同向贷款人清偿该等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关费用等,在乙方代借款人向贷款人清偿该等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关费用等款项后_日内,甲方无条件向乙方清偿该等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有关费用等,不得有任何异议,该等款项视为甲方对乙方之欠款。 2甲方同意及确认,若借款人未能准时按担保协议向乙方支付担保费用,在收到乙方通知后_天内,甲方无条件代为清偿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及其它费用,不得有任何异议,该等款项视为甲方对乙方之欠款。 3依据乙方的要求供应相关资料,并保证所供应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4承受乙方每
25、半年对甲方进展的反担保资格审查,以及定期对甲方有关财务状况的监视和检查,并赐予帮助和协作。 5对乙方发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甲方保证签收并在签收后_日内寄出回执,若甲方不回复,则视为已签收该等文件。 6甲方发生以下状况之一,应准时书面通知乙方: (1)甲方全部或控股的企业主营业务范围的转变、董事及高级治理人员等重大人事变动、合营合同或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重大内部组织机构的调整; (2)与甲方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大事; (3)甲方身体安康、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4)甲方或甲方全部或控股的企业消失或马上消失被解散、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人民法院受理以甲方全部或控股的企业为被申请人的破产申
26、请及其他法律纠纷; (5)其他可能影响甲方财务状况和偿债力量的状况。 7甲方在发生以下任一状况之前,必需书面通知乙方,并照实提交有关资料。经乙方审查后认为不影响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并且书面同意之后,甲方才能付诸实施: (1)甲方对其资产和收益将要做出的任何抵押、质押、留置和其他第三人权益之状况; (2)甲方全部或控股的企业实行承包、租赁、联营、托管; (3)甲方全部或控股的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合并、兼并、分立; (4)借款人以任何形式削减注册资本、改组或重组、改制、进展产权或股权转让、重大产权或股权变动和资产、债权、债务转让等事项; (5)甲方全部或控股的企业自行解散、撤销、转产、清盘
27、、歇业; (6)甲方转让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权利、义务; (7)其他需要乙方书面同意的事项。 8反担保保证合同不因保证合同及借款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删除,而受到影响或失效。 9在反担保保证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或乙方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甲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连续担当保证责任。 10在乙方与甲方签定本反担保保证合同之后发生主债权人变更之状况(即贷款人发生变更),只要不增加主债权金额,甲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连续担当保证责任。 11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担保是甲方的连续性义务和责任,其连续性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的影响,也不因借款人是否破产、无力清偿、丢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发生任何本质上
28、的变更以及向第三人转让债务而有任何转变。 第七条违约责任 1若甲方违反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第一条“陈述与保证”的商定作出虚假陈述和声明,导致本合同无效或其他后果,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均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2若甲方违反本反担保保证合同之规定恶意转移个人及夫妻共有财产,该转让行为无效,甲方及其配偶仍应在反担保保证合同第一条所列甲方拥有的全部个人资产及夫妻共有财产范围内担当连带保证责任。 3若甲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反担保保证合同商定的还款义务,超过商定还款时间的,每延长一日还款,甲方须向乙方支付相当于逾期还款额的万分之_的违约金。 4若因甲方过错造本钱反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甲方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因甲方
29、过错造成反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无乙方主体资格或有法律规定不允许甲方对外供应担保的情形; (2)其他因甲方过错造成反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状况。 第八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反担保保证合同经乙方签字盖章及甲方签字后生效,至借款合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在担保协议项下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和全部其他应付费用全部偿清之日终止。 2反担保保证合同独立于保证合同及借款合同,不因借款合同或保证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借款合同或保证合同无效,甲方仍应按本合同担当保证责任。 3本反担保保证合同应连续有效,并不得撤销,直至借款人全部缴
30、付和清偿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全部款项、利息、费用及支出等。 第九条保密责任 任何一方对因反担保保证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条补充与变更 本合同可依据各方意见进展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合同,与合同具有一样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不行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行抗力致使全部或局部不能履行本合同或拖延履行本合同,应自不行抗力大事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大事状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大事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局部不能履行或拖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
31、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双方商定,凡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选择以下第_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其他 本合同式三份,具有一样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盖章):_乙方(盖章):_ 授权代理人:(签字)_授权代理人:(签字)_ 住址:_住址:_ 邮政编码:_邮政编码:_ 联系电话:_联系电话:_ 传真:_传真:_ 日期:_日期:_ 电子信箱:_电
32、子信箱:_ 开户银行:_开户银行:_ 账号:_账号:_ 借款保证合同8 一、担保法及司法解释的不同规定 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担当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商定的,根据商定。”依据该规定,实践中主合同内容任何变化只要未经保证人同意就免除保证人保证责任,该条规定不利于爱护债权人利益,从交易本钱上看也是不合理的。主合同的变化对保证人的利益有着重大的影响,但是,这不等于说主合同内容的任何变化,只要没有经过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就不担当责任。对于主合同内容变化应当作详细分析,有些变化对保证人并没有不利影响,有些变化甚至有利
33、于保证人,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同意免除债务人支付债务利息等。即使主合同的有些变化会对保证人产生不利影响,加重了保证人的责任,从公正原则的角度考虑,保证人只对加重其责任的局部不担当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有明确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假如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担当保证责任;假如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局部不担当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商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
34、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担当保证责任。”因此,担保法司法解释实际上否认了担保法关于主合同变更必需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才担当保证责任的规定,在主合同变更没有经过保证人同意的状况下,主合同变更对于保证人所担当保证责任的影响,重点在于是否加重了保证人的责任,是否超出了保证人所承诺的保证范围。 二、担保法第24条特殊规定 担保法第24条规定:“保证合同另有商定的,根据商定。”但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0条取消了特殊规定。依据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担保法的法律效力高,但担保法司法解释时间在后,造成司法实践中担保法第24条特殊规定在实践中有无效力争议不断。依据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为了最大限度的爱护债
35、权利益,加强对保证人的制约,在债权人供应的保证合同文本中会有这样的条款“主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影响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担当”或者“主合同内容的一切变更视为已经过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对主合同变更后的合同担当保证责任”或者“假如主合同变更,保证人同意对主合同变更后的合同连续担当保证责任”,以到达即使主合同内容变更加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保证人仍需担当保证责任的目的。有专家认为,这种商定是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放弃因主合同内容变更而对加大局部不担当保证责任的抗辩权,是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一种形式。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不符合立法本意。首先,事前承诺放弃抗辩权与书面同意有本质的区分。事前承诺放弃抗辩权是在发生抗辩权的状况下不能行使抗辩权,是一种被动的限制处分行为,这明显与“经保证人同意”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含义。因此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中的“同意”仅指主合同内容变更时得到保证人同意或主合同内容变更后得到保证人追认。从举证证明的角度看,采纳书面同意的形式对债权人更为稳妥。其次,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纳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供应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正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实行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留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根据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