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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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 众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21) 5号), 更好地发挥科技创新券支持、引导、撬动作用,推进科技 资源开放共享,促进科技创新供需有效对接,降低创新创 业企业和团队创新成本,激发企业创新能力,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 新券“)是指利用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支持自治区内科技 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面向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以 下简称“服务机构”)购买科技创新活动及科技服务等而 发放的配额凭证。第三条创新券专项资金从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 资金中预算列支,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经费。创
2、新券专项 资金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 开透明、据实兑现、专款专用的原则。资金兑现方式为后 补助。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四条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区科技厅”)是创新 券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 .制定创新券政策,评估政策执行绩效;2 .开展创新券专业管理机构、申领对象及服务机构专项监督检查。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区科技厅规划监督处、机关纪委负 责受理有关异议。7.兑现。管理机构根据服务机构提供的兑现创新券等 额发票,兑现创新券服务费用。第二十二条服务机构通过提供创新券科技服务获得 的收入视为技术服务收入或科研合同项目收入,可自主统 筹用于实验人员及辅助管理人员的绩效激励、
3、人员培训、 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仪器及测试方法研发等方面的费用支 出。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入库为服务机构,为 自治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提供科技服务, 通过提供创新券科技服务获得的收入可按照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财政部科技部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 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1) 14号)等规定执行。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 服务机构应于每年11月15日前向管理 机构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连续2年未报送的则取消其入库 资格,并2年内不再受理其入库申请。管理机构应于每年 12月10日前向区科技厅报送全区服务机构年度工作报 告。第二十四条管理机构
4、每年对服务机构和年度创新券 申领对象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总数的30%。服务机 构有效期内至少抽查一次。第二十五条创新券服务机构和申领对象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管理机构将取消创新券服务资质或申领资格、追 回资助资金,在相关行业领域进行通报,且将责任单位和 相关人员纳入科研诚信记录,两年内不受理其申请自治区 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构成违法的,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1 .转让、赠送和买卖创新券的;2 .在创新券申请、兑现或者服务机构入库过程中提供 虚假信息的;3 .故意隐瞒服务机构与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存在影响 公平公正市场交易的关联关系的;4 .利用签订虚假服务合同或者提高合同金
5、额等手段 套取创新券资金的。第五条区科技厅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作为创新 券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主要职责:1 .创新券申领、兑现和服务机构入库全过程管理,服 务机构的日常管理、考核评价工作;2 .制定创新券服务机构服务事项清单,并进行动态调 整;3 .制定创新券申领对象及服务机构日常监督计划,开 展监督检查工作;4 .审核服务机构年度工作报告,编报全区服务机构年 度运营情况报告。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服务机构是指经区科技厅确定入 库的提供科技服务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和科技中介机 构等,主要职责:1 .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创业企业和创新创业团 队提供优质科技服务;2 .统计创新
6、券服务信息,向管理机构报送年度运营情 况报告;3 .配合做好相关监督检查工作。第三章支持对象第七条创新券主要支持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向服务 机构购买与其科技创新活动直接相关的研究开发、技术转 移、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学技术普及 等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第八条创新券不得支持以下服务:1 .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 制检测和法定检测服务;2 .质量管理体系等认证、商标服务、培训服务、财务 记账、财务审计、企业上市辅导等服务;3 . 一般性的市场数据分析和商务法律咨询服务;4 .工程项目等非研发类项目可行性报告和商业策划 等服务;5 .已获取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创
7、新活动。第九条申领创新券的企业或者创新创业团队,应当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 .在我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有效期内 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入驻自治区级及以上众创空 间、孵化器、星创天地(以下简称“自治区级及以上双创 载体”)的创新型创业企业;或入驻自治区级及以上双创 载体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3人以上创新创业(创客) 团队;2 .购买的科技服务应当与开展的研发活动有直接相 关性;3 .与开展合作的服务机构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 带等关联关系;4 .上年度应当产生研发费用支出(创新创业团队不作此项要求);5 .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无不良科研诚信等社会 信用记录。第四章服务机构第十
8、条服务机构实行入库管理。区科技厅根据创新 券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服务机构入库工作。第十一条 服务机构申请入库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 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 业和科技中介机构等;2 .具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专业人员,且从事相关科技服 务一年以上;3 .具备与服务内容相应的资质、仪器设备和场所;4 .有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并且社 会信用记录良好。第十二条服务机构入库应通过“双创载体服务管理 平台系统”在线填报并提交以下材料:1 .科技创新券接收机构申请表;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3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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