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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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精准 确定救助对象,全面提升社会救助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居 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核对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 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等社会救 助工作所涉及的申请社会救助对象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经济状况需要复核复审时,适用 本办法。第三条核对工作应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安全保 密和逐级核对的原则,做到“先授权、后核对;无委托、不 核
2、对;只核对、不认定”。第二章核对对象及范围第四条 接受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的居民个人或家庭,在 本办法中统称为核对对象。核对对象包括申请人、与申请人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 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 学历教育的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泄露信息等造成严重后 果的,按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民政局负责解释。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与申请人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
3、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第三章 核对机构与相关部门职责第五条 县民政局是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主管 部门。具体承担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机构统称核对 机构。县民政、教育、民宗、公安、财政、人社、自然资源、 住建、交通、农业农村、卫健、应急、林业、市场监管、医 保、残联、住房公积金中心、税务、人行,在各自职责范围 内配合做好全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有关工作,专项救 助涉及的行业主管部门,有相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要求 的核对事项,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第六条本县核对工作采取逐
4、级核对模式。县核对机构 应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开展核对工作。本级核对机构无法核对 的事项,应报同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逐级提交上级核对机构 协助核对。(一)县级核对机构对县本级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 况进行核对,同时对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对象每月进行定期复 核,出具核对报告并及时反馈委托单位(接受委托再核对); 承担本县核对数据信息的统计和汇总工作;负责本县核对业 务的指导和培训;(二)县核对机构受本级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社会救助家 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同时对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对象每月进 行复核,出具核对报告并及时反馈委托单位。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
5、向核对机构无偿提供 与核对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有关的信息,与民政部门建立数据 交换和业务协同机制。根据数据信息集中的不同层级,有关 部门应向同级核对机构提供数据查询接口或查询结果。(一)民政部门牵头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提供婚姻、殡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 救助、残疾人两项补贴、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 保障、区划地名、社会组织等信息。(二)教育部门负责提供在校学生受教育信息、接受资 助信息及公派出国留学人员信息等信息。(三)民宗部门负责提供朝觐人员、宗教教职人员登记 等信息。(四)公安部门负责提供户籍人口登记、机动车登记、 出入境等信息。(五)财政部门负责提供申请
6、社会救助家庭成员财政供 养信息。(六)人社部门负责提供离退休、就业、失业登记以及 缴纳社会保险费、接受就业援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信息。(七)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A)住建部门负责提供住房保障、房屋租赁等信息。(九)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提供核对对象从事运输的营运 车辆、家庭享受型车辆等相关信息。(十)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提供核对对象享受农机购置补 贴、土地经营权流转等信息。(十一)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提供疾病应急救助、医疗机 构内死亡登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患病情况等信息。(十二)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提供灾后救助等信息。(十三)林业部门负责提供核对对象享受国家退耕还林 还草补助、林业贴息贷款、
7、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等信息。(十四)市场监督部门负责提供核对对象从事个体工商 户或企业的注册登记等信息。(十五)医保部门负责按医疗救助申请事项提供享受基 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信息。(十六)残联负责提供残疾人登记信息。(十七)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提供核对对象公积金缴存、 提取、使用等信息。(十八)税务部门负责提供核对对象纳税、从事个体工 商业或经商办企业的纳税信息。(十九)人民银行负责协调国有银行、商业银行等机构 提供金融相关信息。其他相关部门(机构)根据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开展的需要提供相关信息。第八条 建立健全本县核对信息网络,纵向实现省、市、 县三级核对机构之间的数据交换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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