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开电大专科《民法学1》期末考试总题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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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开电大专科民法学1期末考试总题库说明:资料整理于2023年4月22日,涵盖2007年1月至2023年3月期末考试的全部试题及答案,适 用于2023年7月国开电大期末纸质考试。单项送乔A按照艮裱通则的要求,个人合伙成立的基础是(D)。D.书面合伙协议和法定登记程序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转移的起算(D)。D.从财产实际交付时起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转移的起算(D)。A.从合同签订时起B.从合同生 效时起C.从财产约定交付时起D.从财产实际交付时起B匕京机车车辆厂的法定代表人是该厂的(B)。B.厂长不能作为标的物的是(B)。B.知识产权C乘人之危的
2、民事行为是(A)。A.无效的民事行为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是(A)。A.无效的民事行为B.可撤销的民事行为C.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D.重大误 解的民事行为D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等属于(0。c.担保物权F法律视气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其死亡。D.公民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四年法人机关成员A耗行职务中的行为所造成的违约和侵权损害,应承担责任的主体是(D)。D.法人法人机关成员瓢籽职务的行为体现着(D)。D.法人的意志G根据我国反依旗则的规定,有权依法有偿转让自己名称的社会组织是(A)。A.企业法人根据我国弦律的规定,有权依法有偿转让自己名称的社会组织是(A)。A.企业法人根据物取法原理,下列行为中属于
3、财产所有权继受取得的根据是(C)。C.赠与根据物是否具有抬量替代收,可将其区分为(0。C.特定物和种类物根据物是否具有抬量替代辘,可将其区分为(Oo A.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B.主物和从物C.特定物和种 类物D.可分物和不可分物根据物是否领保赖其他物而存在,可将其分为(C)。C.主物和从物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D)o D.依法并经法定程序可以限制L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为失踪人,该公民必须下落不明满(A)。A.2年(3)民事主体在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将自己的 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4)民事权利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因他人的行为使自己的权利
4、遭受侵害时,都有权要求他人 依民法的规定承担责任。简述取得法人费格的条件。答:取得法人资格的条件是:(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简述取得让入资格的条件。答:取得法人资格的条件是:(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简述氏肽的基本原则。答: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有:(1)平等原则。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2)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转移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 交换,实现各自的经济利
5、益。(3)自愿和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该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5)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则。.简述宣告无亡的条件。答:宣告死亡的条件有:(1)受宣告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2)经利害关系人申请;(3)经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氏*法律行,的有效条件是什么?答: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四项有效条件:(D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民事法律行为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4)符合法定形式。氏争/律行,应具备哪四项有效条件?答: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四项有效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民事法
6、律行为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4)符合法定形式。平等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方面?答:平等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3)民事主体在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将自己的 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4)民事权利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因他人的行为使自己的权利遭受侵害时,都有权要求他人 依民法的规定承担责任。.琅将法人资格的条件是什么?答:取得法人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
7、立承担民事责任。善意取得应具备哪些条件?答:从我国情况看,善意取得应具备以下条件:(1)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2)取得的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3)受让人必须通过交换而取得财产。我氏位的去年原则有哪些?答: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有:(1)平等原则;.(2)等价有偿原则;(3)自愿和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则。.物收的底律特点有哪些?答:物权的法律特点是:(1)权利的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2)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的干涉;(3)物权的标的是物;(4)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相邻关系的此律特征是什么?答:相邻关系的法律特
8、征主要有:(1)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2)因为主体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相邻而发生的。(3)在内容上,因种类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内容。(4)客体主要是行使不动产权利的利益。.相邻关系的底样特征是什么?答:相邻关系的法律特征主要有:(1)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2)因为主体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相邻而发生的。(3)在内容上,因种类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内容。(4)客体主要是行使不动产权利的利益。五、案例今新甲公司1992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乙公司业务员丙,经协商由乙供甲海尔电冰箱40台,丙未 经单位同意就口头承诺,甲即交丙空白支票一张,丙填写为5720o元,尚欠23500元货未供,后甲几 次催
9、乙供货或退款。乙以此事是丙所为与其无关为由拒绝。甲诉至法院。问:丙是什么行为?合同是否有效?乙是否承担责任?答:L丙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他未经乙委托就与甲订立购销电冰箱合同,并代乙收货款。2.合同有效。因为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只有经被代理人的追认才承担民事责任。乙对丙收入 自己帐户的货款未提异议,并两次供21台电冰箱已履行部分合同是对丙行为的追认。3,乙应承担民事责任。丙的无权代理行为被追认后,该代理行为从开始实施起,就发生有权代理的 法律效力。乙应退余款并赔偿甲损失。.甲急需用钱,委托乙代其出卖在上海的的五间房屋。乙接受委托,将房屋卖给丙。丙与乙谈的 房价低于市场房价,丙向乙表示,事成
10、后愿赠乙1万元作为酬劳。乙电话联系甲,甲过于相信乙并因事 情忙碌而没有时间对比价钱,即委托乙代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甲事后得知乙与丙相互串通,压低房价, 便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问:(1)乙代理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有何法律依据?答:(1)乙享有合法的代理权,其行为将房屋出售给丙是行使代理权。但是,乙在行使其权利时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活动,该行为无效。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因此,乙所为是无效 民事行为。(2)甲的损失应由谁赔偿?为什么?答:乙和丙共同造成甲的损失,甲有权向他们中的任何一人主张全部权利。因为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
11、,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甲生急需用极,委托乙代其出卖在上海的一套房屋。乙接受委托,将房屋卖给丙。丙与乙 谈的房价低于市场房价,丙向乙表示,事成后愿赠乙10万元作为酬劳。乙电话联系甲,甲过于相信乙 并因事情忙碌而没有时间对比价钱,即委托乙代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甲事后得知乙与丙相互串通,压 低房价,便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问:(1)乙代理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有何法律依据?答:(1)乙享有合法的代理权,其行为将房屋出售给丙是行使代理权。但是,乙在行使其权利时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活动,该行为无效。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
12、为。”因此,乙所为是无效 民事行为。(2)甲的损失应由谁赔偿?为什么?答:乙和丙共同造成甲的损失,甲有权向他们中的任何一人主张全部权利。因为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甲打了一个专做附人森豚的瓶装港,乙专门批发布料。甲向乙借3000元及布料50米, 约定钱与布料半年之后一次还清。过了半年,甲仅还款500元,而且未偿还布料。乙多次到甲处催还, 甲每次都推托。乙十分生气,到甲店中把甲所借布料制作的衣服全部拿走。甲追至乙家索要,乙拒不交 还,声称“这衣服是用我的布料做的,理应归我所有。”据查,仅制作衣服的加工费甲花去2000元。 问:(1)甲、
13、乙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答:甲乙之间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一是借贷关系,二是所有权关系。(2)乙有没有权利拿走甲的衣服?为什么?答:乙无权拿走甲的衣服。因乙的布料已经变成衣服,衣服所有权归甲,乙不能强行扣押甲的衣服。(3)本案应如何处理?答:乙应返还衣服,申应偿还借款及布料(或布料价款)。甲是r家大型下费甯场,商场内销售各种品牌的电器。2008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乙公司 业务员丙,乙公司是海尔电冰箱的代理商。经协商由乙供甲海尔电冰箱40台,丙未经单位同意就口头 承诺,甲即交丙空白支票一张,丙填写为57200元。乙收到支票后两次供货共21台电冰箱,尚欠23500 元货未供,后甲几次催乙供货或退款。乙以此
14、事是丙所为与其无关为由拒绝。甲诉至法院。问;丙是什么行为?合同是否有效?乙是否承担责任?答:(1)丙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他未经乙委托就与甲订立购销电冰箱合同,并代乙收货款。(2)合同有效。因为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只有经被代理人的追认才承担民事责任。乙对丙收 入自己账户的货款未提异议,并两次供21台电冰箱,已履行部分合同,是对丙行为的追认。(3)乙应承担民事责任。丙的无权代理行为被追认后,该代理行为从开始实施起,就发生有权代理 的法律效力。乙应退余款并赔偿甲损失。贯天机髓厂乂 2000年起为大地汽车轮胎厂加工零配件,2002年12月,大地汽车轮胎厂与某 一摩托车厂合并,更名为天宇汽车制造厂
15、。在合并前,大地汽车轮胎厂已累计欠蓝天机械厂加工费6000 元,合并后,蓝天机械厂向天宇汽车制造厂追索欠款,天宇汽车制造厂则以“大地汽车轮胎厂已撤销, 厂长已更换,其债务与本厂无关”为由,拒绝偿还。蓝天机械厂遂诉诸法院。问:天宇汽车制造厂拒付欠款理由是否合法?为什么?答:(1)天宇汽车制造厂的理由不合法。因法人合并后,原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应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 承担。(2)汽车制造厂应承担大地汽车轮胎厂欠蓝天机械厂的全部债务。奥I京国桌仔/扁急需用钱,委托李某代其出卖在原籍的三间房屋。李某接受委托,将房屋 卖给王某。王某与李某谈的房价低于市场房价,李某明知价廉,但也有意让王某占便宜,王某向李某表
16、 示,事成后愿赠李500元李写信将出售房屋之事告诉刘某。刘由于不知当地房价,又过于相信李,即 复信同意,并委托李代理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定后,李将房款汇给刘。王某买房后,即申请拆除 翻建。房屋拆除后,刘得知王与李相互串通,压低房价,便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表示房屋已经 拆除就算了,但要王与李赔偿其损失。王称筹建房屋,目前没钱,李较富裕,刘即要求李某负责赔偿他 的全部损失。问:李某代理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有何法律依据?刘某损失应由谁赔偿?能否要求 李某全部赔偿?为什么?法律依据如何?答:1.李某享有合法的代理权,其行为将房屋出售给王某是行使代理权。2 .李某在行使其权利时进行
17、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活动,该行为无效。3 .因为代理是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要件.李某与王某串通,故意压价,根据民法 通则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因此,李某所为是无效民 事行为。4 .刘某同意在房屋被拆后卖给王某,不是李某行为有效而是所有人直接意思表示,刘有权要求王某、 李某赔偿损失。王某投钱.刘某要求李某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合法。.5 .王某和李某共同造成刘某的损失,刘有权向他们中的任何一人主张全部权利。因为民法通则第 66条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中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京电纸厂从2007年起为某汽车油箱厂加工电镀零配
18、件,2009年10月,汽车油箱厂与汽车配 件厂合井,更名为汽车制造厂。在合并前,汽车油箱厂已累计欠电镀厂加工费57万元,合并后,电镀 厂向汽车制造厂追索欠款,汽车制造厂则以“汽车油箱厂已撤销,厂长已更换,其债务与本厂无关”为 由,拒绝偿还。电镀厂遂诉至法院。问:汽车制造厂拒付欠款理由是否合法?为什么?答:(1)汽车制造厂的理由不合法。.因法人合并后,原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应由变更后的法人事有和承担。(2)汽车制造厂应承担汽车油箱厂的全部债务,即57万元。某电纸厂从2000年起为某汽车油箱厂加工电镀零配件,2002年12月,汽车油箱厂与自行车厂 合并,更名为汽车制造厂。在合并前,汽车油箱厂已累计欠电
19、镀厂加工费57000元,合并后,电镀厂向汽车制造厂追索欠款,汽车制造厂则以“汽车油箱厂已撤销,厂长已更换,其债务与本厂无关”为由, 拒绝偿还。电镀厂遂诉至法院。问:1.汽车制造厂拒付欠款理由是否合法?为什么?答:汽车制造厂的理由不合法。因为法人合并后,原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应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2 ,债务由谁承担?答:汽车制造厂应承担汽车油箱厂的全部债务,即57000元。京电纸厂从2005年起为某汽车油箱厂加工电镀零配件,2007年10月,汽车油箱厂与汽车配件 厂合并,更名为汽车制造厂。在合并前,汽车油箱厂已累计欠电镀厂加工费57万元,合并后,电镀厂 向汽车制造厂追索欠款,汽车制造厂则以“汽
20、车油箱厂已撤销,厂长已更换,其债务与本厂无关”为由, 拒绝偿还。电镀厂遂诉至法院。问:汽车制造厂拒付欠款理由是否合法?为什么?答:1.汽车制造厂的理由不合法。因法人合并后,原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应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2.汽车制造厂应承担汽车油箱厂的全部债务,即57万元。靠甯痞有标价1350元绞面机和350元切面机。售货员甲误将价值1350元的绞面机当350元的 切面机出售给顾客乙。乙当时问:“如有问题,能否退货? ”甲答:“商品售出,概不退货。”乙交款 提货。不久,甲发现错误,找到乙,说明情况并道歉,要求乙补交余款或者退回绞面机。乙不同意,因 为甲说过“商品售出,概不退货。”问:(1)甲乙的
21、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答:甲乙的行为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甲的行为是因为对标的物发生重大误解。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是可撤销的行 为。(2)乙不同意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答:乙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民法通则,行为可以不撤销,需要乙补齐货款;也可以撤销,该行为从成 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双方返还财物。殳是雷M人,但家住广州,他经常自制药酒,一天让儿子王小军去某市场购买中草药“首 乌”8斤。王小军到市医药公司门市部买药材时,向售货员表示要购买中草药“首乌”8斤,雷州话“首 乌”与广州话“草乌”的声音十分相近,售货员误将8斤“草乌”卖给了王小军,王小军不认识中草药, 遂将药材带回
22、家。数日后,王强发现药买错了,找门市都要求退货,该门市部拒绝,王强遂诉至法院。问:此案如何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答:(1)民法通则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2)售货员把王小军买首乌误解为买草乌,显然双方在买卖的标的物上存在重大误解,违背行为人 的真实意愿。.(3)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对民事行为的重要内容误解而进行的民事行为,该纠纷 属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4)法院应变更或撤销双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去球做麻装枇或金丑,李刚也做服装批发生意,王强要去广州进一批牛仔裤,李刚委托王 强代购100条牛仔裤,回来之后李刚收下裤子并与王强结账
23、。一个月后,王强又去广州进皮裤,见质量 好,价格合理,便又替李刚购进30条皮裤,回来后李刚见市场不错,收下货物,进行销售。半个月后, 王强卖完此批货又去广州进货,顺便又替李刚购进30条皮裤,李刚此时见市场饱和,拒不接货,王强 提出要退连同及第一批牛仔裤、第二批皮裤一起退,否则就接货。问:(1)王强和李刚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2)此纠纷如何处理?答:(1)王强的理由不成立,李刚的理由成立。(2)李刚委托王强代理购买牛仔裤属于合法的委托代理关系。因此王强第一次代理李刚购进100条 牛仔裤属委托代理。(3)王强第二次代理李刚购进30条皮裤属无权代理,但李刚事后予以追认,并收下货物销售,委托 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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