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肥淡季储备管理办法(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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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源市化肥淡季储备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春耕化肥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做好我市化肥淡季储备管理工作,根据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 州市化肥淡季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办规20231号) 文件精神,结合万源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化肥淡季储备的管理和承储企业选定、监督、考核等工作。第三条我市化肥淡季储备遵循“企业承储、政府补助、市 第四条 我市化肥淡季储备重点为春耕肥储备,主要包括氮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基本原则肥、磷肥、复合肥、钾肥、有机肥等。第五条万源市人民政府授权市供销社、市财政局负责化肥 淡季储备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供销社。市供销社负责本
2、级化肥淡季储备组织实施、日常监管协调和 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本级化肥淡季储备财政补助资金的审核、拨 付。市供销社、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应当协调配合, 共同做好化肥淡季储备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工作。第二章储备规模和时间第六条全市化肥淡季储备规模由市政府确定,并在每一承 储期结束后进行动态调整。第七条 化肥淡季储备每轮承储责任期为3年,年度储备时间 应当为当年10月至次年3月。第八条在每轮承储责任期间,各地化肥储备量可以按计划的 10%上下浮动。第九条 承储企业在标的区域内合理选择存储和销售网点;在 春耕肥储备任务中,复合肥占比不得高于储备规模的70%。第三章承储企业基本条件及选定第十条承
3、储企业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万源市域内注册,具备化肥生产、经营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经营正常;(二)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三)在万源市内具有完善的销售网络体系和售后服务体 系;具备与承储规模和区域布局要求相适应的仓储能力(五)银行信誉良好。第十一条 市供销社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组织招标确定化肥淡季储备 承储企业。第十二条 化肥淡季储备招标公告和中标候选企业名单应 当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等政务平台或其他官方新闻媒体上公布。第十三条 中标企业在承储责任期内承担储备任务,到期 后,市供销社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等
4、部门重新组织 招标确定下一期承储企业。第四章储备任务履行及考核第十四条市供销社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年度承储协议,约定该年度储备化肥品种、数量、质量标准等内容,明确双方的责 任和义务。第十五条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承储协议要求及时调入储备 化肥,分区域分垛堆放整齐,承储仓库应当标注“达州市化肥淡 季储备库”。第十六条 年度储备时间内,承储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安 排销售,市场风险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如遇宏观调控需要或出现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市政府 可指定相关企业对储备化肥行使优先购买权。承储企业应保证货 源充足、及时供应,结算价格不得高于当地当时同品种化肥的市 场平均批发价格。第十七条万源市化肥淡季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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