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贵州省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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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贵州省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条例黔中水利枢纽工程是新中国建国以来,党和国家在贵州省最大的水利投入项目,同时也是贵州省十二五期间水利建设的龙头性工程。下文是,欢迎阅读!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优化配置水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本条例所称黔中水利枢纽工程,是指经国家和省批准的,涉及贵阳市、安顺市、六盘水市、毕节市、黔南州及贵安新区,以城镇供水、农业浇灌为主,兼顾发电等综合利用的水库(含调蓄水库)、水源枢纽和输配水组成的水资源配置体系。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
2、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水源爱护、水量调配、监督保障等活动。 第四条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体制,属地管理应当听从统一管理。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解决黔中水利枢纽工程建设、水环境爱护、水量调配、生态补偿等重大问题。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黔中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黔中水利建管机构)统一负责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的建设、管理维护、水质监测、水政监察等详细工作。 第五条黔中水利枢纽工程涉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的爱护、沿线地区生态治理和水污染防治,建立生态爱护机
3、制,帮助解决土地运用、交通运输、电力供应等方面的问题。 黔中水利枢纽工程涉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爱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建立以财政转移支付、项目倾斜、水资源费补偿等为主要方式的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生态补偿机制,详细方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侵占、破坏黔中水利枢纽工程设施、污染水质等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有关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对在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爱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赐予表彰或者嘉奖。 其次章工程管理 第九条黔中水利建管机构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及技术规范,组织实施黔中水利枢纽工
4、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须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范围包括: (一)依法征收征用的土地和水域; (二)水库工程校核洪水位以下区域; (三)水库蓄水后可能发生滑坡、坍岸等再造区域,以及水库蓄水后所形成的孤岛和岩溶倒灌区; (四)枢纽区大坝坝脚线向下游外延200米,两坝端外延200米(或至分水岭),溢洪道右侧轮廓线外延80米,发电隧洞、浇灌及供水隧洞和电站厂房及开关站两侧轮廓线向外延50米,其他建筑物从工程轮廓线外延30米; (五)输水河道、渠道、管道、渡槽、隧洞、箱涵、暗渠、倒虹管、泵站及分水建筑物开挖线或者轮廓线两侧外延5米。 第十一条黔中水利枢
5、纽工程爱护范围包括: (一)坝址以上、库区两岸(包括干、支流)管理范围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之间的陆地; (二)大坝、溢洪道及泄洪放空洞、发电引水隧洞、浇灌及供水隧洞、电站厂房、变电站工程管理范围边界两侧外延200米之间区域; (三)输水隧洞、渡槽工程管理范围边界两侧外延200米,输水河道、渠道、管道、箱涵、暗渠、倒虹管、泵站及分水建筑物工程管理范围边界两侧外延50米。 第十二条黔中水利建管机构应当在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和爱护范围边界设立界桩、界碑等爱护标记。 第十三条在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爱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平安的行为: (一)开荒、挖洞、挖塘、建窑、弃渣、水产养殖; (二
6、)爆破、打井、采矿、钻探; (三)建立、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急物品的场所、仓库; (四)在地下输水管道、暗渠管理范围边界外延5米之间区域内种植深根植物; (五)移动、覆盖、涂改、损毁爱护标记或者破坏防护设施; (六)在黔中水利枢纽工程专用输电、通信线路上架线或者接线; (七)其他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平安的行为。 第十四条在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范围内,除执行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影响工程平安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 (二)侵占、拆除、损毁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第十五条确因建设须要,在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
7、和爱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征求黔中水利建管机构看法: (一)建设道路、桥梁和其他拦水、跨水、临水工程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跨水工程管道、电缆等工程设施; (二)埋设供水、供电、供气、光缆等地下管线;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取水许可等的审批。 因前款第一项、其次项占用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相关工程设施、影响工程运行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担当相应的复建、补偿责任,或者实行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新建跨越、穿越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的马路、铁路等,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规定设置爱护黔中水利枢纽工程平安的防护设施。 第十七条在距黔中水利枢纽工程输水干渠建筑物、
8、构筑物及设施开挖边线500米范围内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征求黔中水利建管机构看法,并实行相应的平安防护措施。 第十八条黔中水利建管机构因工程抢险须要运用相邻土地或者相关设施进行应急作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作。黔中水利建管机构应当于作业完成后复原原状,依法补办有关手续;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补偿。 第三章水源爱护和水量调配 第十九条建立黔中水利枢纽工程饮用水水源爱护区。黔中水利枢纽工程饮用水水源爱护区划分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黔中水利枢纽工程饮用水水源爱护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其次十条黔中水利枢纽工程调水水质根据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执行。水源爱护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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