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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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5篇) 一、亮证经营: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在显著位置集中悬挂有效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杜绝无证从事公共场所经营行为存在。a级住宿和游泳场所等量化分级等级牌应摆放在接待效劳前台。 二、持证上岗: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佩戴合格的安康证明和培训合格证明上岗,复印件应放在经营场所效劳台备查。 三、制度上墙:在前厅或相应的区域悬挂各项卫生治理制度(前厅悬挂“五病”调离制度及卫生治理制度)。 四、“五病”调离:有每年“五病”调离检出及调离状况记录本,具体记录“五病”检出和调离状况。记录要保存三年。 五、消毒间要求:消毒间设有符合消毒标准的水池、消毒桶、消毒柜等设施,去污池、
2、消毒池、清洗池或消毒容器应标识明确;消毒池或容器液位线清楚;洗涤剂、消毒药、消毒药量杯(自设容器有标识及刻度)配备到位。 六、公共用品消毒:公共用品用具消毒制度上墙(消毒间或消毒区域),每日填写消毒记录单,记录全部需要消毒的公共用品用具当天消毒的数量。 七、公共用品外送消毒:有消毒单位资质证明、洗消协议合同、每次接收数量和抽查记录。 八、环境及个人卫生:保持内外环境和设备设施干净,保持从业人员良好个人卫生状况。 九、治理档案:建立公共场所从业单位卫生治理档案(各项制度、记录本单、监视意见书、内部卫生治理检查、卫生整改落实状况、从业人员安康检查状况等整理入档)。 十、室内公共场所应全面禁烟,并有
3、明显的禁烟标识。 公共场所卫生治理制度 篇二 一、负责人职责 1对本单位卫生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卫生制度和卫生档案,配有专(兼)职卫生治理人员,自觉承受卫生监视,按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 2带着卫生治理组织对岗位卫生责任制执行状况进展定期与不定期的考核、检查评比,奖惩; 3对卫生设施增加、更新以及重大卫生大事作出决策。 二、卫生治理人员职责: 1负责日常卫生治理工作的实施和详细指导,参与对岗位卫生责任制执行状况的定期与不定期的考核、检查评比; 2完成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卫生工作。 三、卫生人员职责: 1、保持内外环境干净,无积尘、无蛛网、地面无痰迹和污物,无卫生死角,实行消退苍蝇、老鼠、蟑螂等措
4、施,垃圾、废弃物放入加盖的密封容器。 2、气候、空气质量、噪声、通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场内严禁吸烟,须有明显的“制止吸烟”标志,设吸烟室(处),吸烟室(处)外不设烟灰缸。 3、从业人员须经卫生学问培训合格、持有效安康证明上岗;保持常常性个人卫生,做到勤剪指甲、勤洗澡理发,穿戴干净工作衣帽 公共场所用品用具卫生治理、消毒制度 一、公共场所使用的用品用具及一次性用品必需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使用前应洗净消毒、按卫生要求保管,一次性用品严禁重复使用。 二、公共场所各类用品用具的运输应采纳密闭方式进展。 三、公共场所的各类用品用具数量应配备足够能供周转用
5、,一般应不少于满负荷量的三倍量。 四、公共场所的用品用具应符合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准(WS20520xx)和相应各类场所的相关卫生要求。 五、公共场所内供客人用的各类食品用具必需符合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 六、公共场所内用于用品用具清洗消毒的产品必需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要求。 卫生清扫、除害卫生制度 一、操作间及库房门应设立高50cm、外表光滑、门框及底部严密的防鼠板; 二、发觉老鼠、蟑螂及其它害虫应即时杀灭; 三、发觉鼠洞、蟑螂滋生地窖应用硬质材料进展封堵,并准时清理或合理投药。 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制度 一、从业人员必需经过安康检查和卫生学问培训,取得“从业人员安康证”才能上岗工作。 二、从业人员每
6、年进展一次体检,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效劳的工作。 三、从业人员要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遵守“五四制”,即勤洗澡、勤换工作服、勤理发、勤剪指甲。 卫生检查评比制度 一、工作时杜绝不良的卫生习惯,常常洗手,常剪指甲,工作场所不得吸烟,违反其中一项酌情扣除奖金。 二、每天搞好本职岗位卫生工作,如工作区域卫生不符合要求按情节轻重酌情扣除奖金。 三、下班前,要准时清扫卫生工作,如被检查人员发觉未做好卫生工作,擅自下班,酌情扣除当事人奖金。 四、各区域工作人员根据制定的卫生制度,做好本岗位工作。由领班不定时对各
7、区域进展抽查,发觉问题,准时指出,并限期当事人改正。 公共场所卫生治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制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安康,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本条例适用于以下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款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以下工程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
8、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其次章、卫生治理 第五条、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治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治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展常常性检查,并供应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治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展卫生学问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效劳的人员
9、,持有“安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效劳的工作。 第八条、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治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第九条、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安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当处理,并准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 第三章、卫生监视 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视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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