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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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一)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二)事故的分类1、轻伤事故:损失工作日低于1日的失能伤害;2、重伤事故: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日的失能伤害,或造成损失一万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事故;3、死亡事故:死亡一人或造成财产损失一万元以上的事故。(三)事故的报告1、当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逐级报告,并应在报告时限内报上级有关 部门和单位。同时,现场人员应保护好现场,及时抢救伤员。2、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包括:(1)、事故的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有关单位名称;(2)、事故发生简要经过;(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2、)和初步估 计的直接经济损失;(4)、事故的初步原因;(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6)、事故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员。3、事故报告的程序(1)、发生轻伤事故和造成财产损失万元(含一万元)以上的事故,应立 即报告班组长、工长、安全员,并向项目经理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汇报,填写 伤亡事故登记表,建立事故档案。(二)发生一级事故、二级事故、三级事故,由集团公司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完成事故调查报告。分公司各部门要主动配合、积极协助事故调查。(三)发生四级事故,由分公司经理担任组长,安全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会 同各职能部门及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第十条事故调查组要履行职责
3、,通过事故调查,须查明下列事项,得出事故 原因,并按规定完成事故调查报告:(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具体地点(二)受伤害的人数、伤害部位、性质和程度;(三)导致事故发生的起因物或与被伤害人直接接触造成伤害的危险物;(四)事故的后果和事故的经济损失;(五)受伤害人和与事故直接有关人员的具体情况,受过何种技术培训与安全 教育等。(六)发生事故时,受伤害人的作业名称及其工作内容,作业时设备有无缺陷,操作是否正常,事故前有无异常反应和征兆;(七)安全管理方面:有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活 动等是否正常开展;有无防止事故的安全措施及管理办法等;(八)施工、检修有无安全注意事项;工程项目安
4、排是否合乎要求;施工设计 方案中有无安全措施,措施是否有针对性;检修是否有计划安排,有无技术交底 等。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后,应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各种降低事故损失的 措施,并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做好与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衔接,以便启动更高 级别的应急预案。第五章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第十二条事故责任认定(一)凡是发生下述工伤事故的应追究部门负责人或有关领导的责任:1.工人没有经过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就上岗操作,而发生工伤事故的;2 .缺乏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规程不健全造成工伤的;3 .安全设施、安全信号、安全标志、安全用具不全、不齐、不洁造成工伤事 故的;4 .设备严重失修、严重超负荷,造成工伤事故
5、的;5 .在施工、检修项目安排上,在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情况下就下令开工造成工伤事故的;6 .对以往事故掉以轻心,不认真采取措施重复发生同类伤亡事故的;7 .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未按期进行整改,造成事故的;8 .违章指挥,强令或亲自冒险操作造成工伤事故的;9 .由于挪用安全项目经费而造成工伤事故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的第一责任,部门负责人及 相关管理人员负有连带责任:1 .由于违章、冒险作业,造成工伤事故的;2 .由于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造成工伤事故的;3 .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不立即报告或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 或减轻工伤事故的;4 .由于不
6、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启动机器设备造成的工 伤事故的;5 .超越各种警示标志造成工伤事故的。(三)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对有关人员从严处罚:1 .在发生工伤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2 .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他人的;3 .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更大伤亡4 .发生事故后,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5 .违反分公司有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 责任者的;6 .事故发生后,故意破坏现场或改动现场物品位置的。第十三条事故责任处理(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
7、事故以及发生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由 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二)二、三级事故的处理,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对责任部门、责任人根据 集团、分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三)对事故调查组提出的防范措施,有关领导组织审核后,指定相关部门负 责落实,安保科负责监督,预防同类事故发生。第十四条事故伤亡人员处理(一)对事故死亡人员,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赔偿,劳资科做好善后工 作。(二)受伤人员由医院(具有工伤认定资质)出具诊断证明,到安保科开具工伤 休假证明和工伤治疗证明,并报劳资科备案。(三)工伤人员的伤残评定,由本人提出申请,安保科按国家规定报请伤残鉴 定。第六章事故建档与统计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后,有关
8、部门已将事故调查清楚,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了处理,事故单位按要求落实了整改、防范措施,经过批准后 事故可以结案。第十六条结案后,对事故的调查记录、分析记录、报告书、处理决定、防范 措施和落实情况等相关资料,要由安保科进行归档,妥善保存。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安保科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四)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做好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维护企业的利 益,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制定本制度。一、事故的分类与等级1 .火灾事故:指因失火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火灾事故分为:重 大火灾事故、特大火灾事故。重大火灾事故。一次死亡一人以上(含人);重
9、伤一人以上(含 人);直接经济损失 万元以上(含一万元)。特大火灾事故。一次死亡一人以上(含人);重伤一人以上(含 人);直接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2 .因工伤亡事故: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事故。 因工伤亡事故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特大伤亡 事故。轻伤事故。受伤者损失一个工作日以内的伤害事故。(1)重伤事故。按劳动部重伤事故范围执行。(2)死亡事故。一次死亡 人以上(含 人)的事故。(3)重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重伤一人以上(含人)的事故。(4)特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重伤一人以上(含人)的事故。3 .交通事故:指造成车辆损坏、人身伤
10、亡或货物损失的事故。交通事故分 为:重大交通事故、特大交通事故。(1)重大交通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人;重伤3人;财产损失3 万元。(2)特大交通事故。一次造成死亡 人以上(含 人);重伤一人以上(含人);死亡 人同时重伤一人以上(含人);死亡人同时重伤一人以上(含人);财产损失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的事故。4 .设备事故。生产装置、动力设备、电气、管道等发生故障、损坏造成经济 损失或停产的事故。二、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当事人或最先发现者应立即向部门负责人汇报,部 门负责人应立即向厂领导汇报,并及时组织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 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
11、调查。2、调查组经过充分的调查取证,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 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写出事 故调查报告。在调查过程中,被调查的有关人员应如实提供证据、证言,不得拒 绝。事故单位应尽可能地为事故调查组提供方便,不得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 作。3、事故档案由安全管理部门统一保管,包括事故现场检查纪律、旁证材料、 影像资料、技术鉴定、化验分析材料、仪表记录、调查材料、会议记录、登记表及事故报告书等。4、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各类事故的统计,并主管、协调、监督各类事故的调查 和处理工作,确保该制度的有效执行。三、事故处理1、事故处理应按照“四不放过”原
12、则进行,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凡属责任事 故,均要追究责任。2、事故责任者的认定应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对照本厂安全责任制进行分 析,一起事故涉及各方面责任时,则分清主次轻重,分别予以追究。3、凡是违章操作,玩忽职守,违反安全责任制和劳动纪律,擅自拆除、毁 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本人或他人轻伤,根据情况轻重,分别给予责任 者罚款或纪律处分。4、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部门职工轻伤或重伤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部门 负责人(包括安全员、班组长)扣发奖金、罚款和纪律处分:(1)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职工不会操作或不懂安全操作规程;(2)违章指挥,强迫职工违章作业;(3)设备有缺陷,作业环境不安全,
13、安全装置不齐全;(4)对已发现的隐患既没有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又不上报予以及时解决。5、凡是发布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的指示、决定和规章制度,无视安全部门的警 告,未及时消除隐患或管理混乱而酿成重大或重大以上伤亡事故的,追究厂领导 者的责任。6、对于重大以上事故的责任者或其他有关人员,如果有毁灭、伪造证据,破 坏、伪造现场,干扰调查工作或者嫁祸于人的,利用职权隐瞒事故、虚报情况或故意拖延不报的,对如实反映事故情况的人员进行打击 报复的从重处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五)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严格落实生产安全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现根据生产安全事故
14、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号令),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 际,制定本制度:一、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第一条凡发生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必须按照条例 规定的时限、要求逐级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任何单位和个人 也不得要求或指令上述单位、部门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第二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首先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 会公布事故报告值班电话,确保一小时畅通。第三条危险化学品运输、一次死亡一人以上或有重大社会影
15、响的道路交通 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道路交通管理部门、 消防部门应当在向政府报告的同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要对信息要素进行审 核,对信息要素不完整的,迅速向有关地区和单位跟踪、查核,并及时对生产安 全事故的抢救和处理情况进行跟踪调度,及时续报,直至事故抢救工作结束。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 建立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等单位的 事故信息沟通机制,在事故接报后,做到及时通知和反馈。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16、的有关部门应当 建立事故线索举报制度。经对举报核查,确属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的,必须立即开展调查处理,并可以对举报人给予一定奖励。第七条任何单位和部门在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信息时,应当按照 条例规定的要求,做到客观、准确、全面。除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 其授权的部门、机构外,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对事故原因、事故性质作出定论或 推论,更不得擅自向社会公众披露。二、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一)关于事故调查授权第八条本市范围内发生的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授权本级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对市属、驻扬生产经营单位 以及未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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