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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幼儿园膳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幼儿园膳食管理,保障用餐安全卫生、营养健康,提高深 圳市在园儿童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幼儿园工作规程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结合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于在本市依法设立、向学前儿童提供集中餐饮服务的 各类幼儿园。本市其他学前教育机构参照执行本办法。第三条 幼儿园膳食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以园为主、全程监控的原则,建立 教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 幼儿园应当成立膳食管理组(以下简称膳管组),园长任组长,成 员由后勤副园长或者后勤主任、
2、保健医生、厨师、财务人员、库管人员、教师代 表和家长代表组成。第五条幼儿园应当健全膳食管理工作机制,经膳管组集体讨论形成包含厨房 管理、营养计算、费用管理、食品安全、采购管理、账务公开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并在幼儿园醒目位置张贴,向全体教职工及儿童家长公示。第六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从采购、验收、加工制作到配餐各环节的膳食管理 全程监督制度,每个环节由2名以上人员参加,采购和验收环节的参与人员不得 完全相同,所有参与人员应当签名。第七条幼儿园应当于每学期初将膳管组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区教育行政 部门备存。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不定期电话访问膳管组成员,了解幼儿园膳食管 理相关情况,区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
3、门不定期随机检查辖区幼儿园膳食管理工 作。第八条 幼儿园家长委员会(以下简称家委会)对膳食工作情况享有知情权、 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家委会可以结合季节变化等因素,每学期组织1至2 次检查,由5名以上家长代表对幼儿园当天的采购清单、验收凭证、加工制作过 程、配餐与就餐环节、食品留样和饭菜质量等情况进行随机检查。家委会应当定 期听取幼儿园膳食管理工作报告,听取与转达家长的意见和建议。第九条幼儿园的餐饮服务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自主经营、自行管理,不得 委托承包。第十条 提供餐饮服务的幼儿园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在许可项目 和有效期内提供餐饮服务。餐饮服务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
4、应 当立即整改;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餐饮服务,并及时 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第十一条除预包装食品外,园内集中用餐原则上均由本园食堂加工供应。 确有需要采取校外配餐的,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备,并严格执行校外集体配餐 相关规定。第三章伙食费管理第十二条幼儿园应当设置儿童伙食费专用科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由园 长负责监督使用。儿童伙食费应当独立核算,每月结算。儿童连续请假2天以上 的,幼儿园应当按N-1天结算退还伙食费。每学期末(转、退园儿童离园时), 幼儿园应当将儿童伙食费结余部分全部退还给家长。第十三条幼儿园收取的儿童伙食费应当主要用于购买食材,不得用于
5、支付燃 料、厨房水电、厨房员工工资、厨房用品、租金及幼儿园日常开支等费用。任何 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儿童伙食费。每学期儿童伙食费收支盈亏不超过2%。 幼儿园教职工伙食费不得从幼儿伙食费中列支。第十四条 幼儿园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选择食材定点采购或配送供应商,按 规定要求供应商提供购物凭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动 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查验后留存原件扫描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存 档。食材采购支出记账、报账应提供正规厂商出具的合法票据,不得使用收据、 凭条、送货单、白条等作为记账、报账凭证。所有食材购买票据及送货清单必须 编入会计凭证。第十五条幼儿园应当主动公开儿童伙食费
6、收支情况,于每月中旬在幼儿园宣 传栏或醒目位置向儿童家长公布上月儿童伙食费收支情况,并由膳管组家长代表 签字确认,接受家长监督。第四章膳食营养配餐第十六条幼儿园应当为儿童提供安全卫生、营养均衡的食品。幼儿园保健医 生负责营养配餐,核算和分析儿童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编制营养平衡的儿 童带量食谱,保证儿童膳食合理。幼儿园应当每周向家长公示儿童食谱。第十七条幼儿园可以根据卫生健康部门提供的标准食谱或者按照经过科学 计算编制的自编带量食谱,足量提供餐饮服务,不得随意更改食谱或减少、替换 食谱公布的食材品种。当天需采购的食材缺货的,应当征得保健医生意见后使用 其他品种食材替代。第十八条幼儿园应当根据
7、儿童生理需求,以中国居民膳食指南和学 龄前儿童膳食指南为指导,参考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DRIs ) 和各类食物每日参考摄入量,制订儿童带量食谱,保证儿童膳食科学合理,营养 均衡。幼儿园每学期至少进行1次儿童膳食调查和营养评估,调查评估情况应当 向家长公开。第十九条幼儿园应当根据本地区、本季节市场食品供应情况,结合儿童伙 食费标准等,合理地选择食品种类和数量,并按照同类互换、多种多样的原则调 配每日膳食,做到平均每天摄入12种以上食物,每周25种以上食物。第二十条幼儿园应当合理安排就餐时间,创设宽松、愉快的进餐氛围,结合 实际开展美食欣赏体验教育,养成儿童餐前洗手、餐后漱口和文明进餐的
8、好习惯。第二十一条幼儿园应当根据幼儿特点和课程安排,适当安排幼儿集中饮水 次数,少量多次,足量饮水,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饮用水,避免饮用含糖饮料。第二十二条幼儿园应当在带量食谱、食材采购、食材存储、膳食制作、食 品留样及伙食账目等环节将儿童膳食与教职工膳食严格分开。严禁教职工占用、 食用儿童食材。第二十三条幼儿园应当实行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可以利用公共信息平 台、园内信息公示栏等渠道向儿童家长公开食材价格、食材进货来源、食品供应 商等信息。通过食堂开放日小小帮厨明厨亮灶展示”等各种活动,增 进儿童对食品制作过程的认识和兴趣,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园餐饮服务过程。第五章厨房管理第二十四条幼儿园厨房的食
9、品安全量化评级应达到B级(含B级)以上。厨房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地面干燥;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嶂螂、苍蝇 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厨房用具分类摆放,整齐干净;厨房工作人员应 配备口罩、手套等卫生用具,厨房卫生条件应符合相关等级要求。第二十五条幼儿园应按规定配备厨房工作人员,提供两餐一点或一餐两点 的,厨房工作人员与儿童比例应达到1 : 80。提供三餐一点的,厨房工作人员与 儿童比例应达到1 : 50o厨房工作人员应当熟练掌握有关食品安全和营养保障的基本要求,每天接受 晨检,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新入职和临时聘用的厨房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健康检查, 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第二十六条幼儿园应当
10、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中园长为第 一责任人,后勤园长或者后勤主任、厨房班长、保健医生为主要责任人。幼儿园 厨房应当建立健全厨房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并按规定在幼儿园公 示,接受监督。第二十七条幼儿园应当确定厨房负责人。厨房负责人应当每月至少组织并参 加一次对食堂食品安全状况检查评价。园长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食堂食 品安全状况报告,研究解决食品安全有关事项,并每季度至少组织参加一次对食 堂食品安全状况检查评价。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厨房检查评价记录,对检查评价 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立即整改。第二十八条幼儿园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建立食品采购台账,每天做好进货、入 库及取用登记记
11、录,如实准确记录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 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保留进货凭证。采 购员严格按照带量食谱和就餐人数选购食品,不得随意更换或改量。每日采购的 食品应当经2人以上验收、登记。第二十九条幼儿园膳食管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二)不得采购、使用没有完整标识的散装油等其他散装食品;(三)禁止采购、使用含铝膨松剂、人工着色剂以及含铝面制品、含人工着 色剂的肉制品和调味品;(四)不得制售生食类、冷食类(不含水果)食品和裱花蛋糕;(五)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六)禁止采购、使用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经营或者不符 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三十条幼儿园应当严格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材食品,做到通风 换气、分区分架分类、离墙离地存放、防蝇防鼠防虫设施完好,遵循先进、先出、 先用的原则,使用食品原料,并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 品。第三十一条儿童膳食制作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确保安全无害,遵循不用或 者少用的原则,技术上确有必要时方可使用,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 剂。第三十二条幼儿园厨房应当做好每天每餐食品留样工作,每个品种留样量 应当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 间、留
13、样人员等。留样食品应当由专柜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留样食品和承装 留样食品的器皿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和卫生保健相关要求。第三十三条幼儿园应当实行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有幼儿园园长或者 副园长与儿童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 问题。有条件的幼儿园可以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幼儿园对陪 餐家长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及时研究并反馈。第三十四条幼儿园应当建立、更新和维护食品安全管理档案,根据相关规 定,认真做好有关证件资质、票据、过程记录以及管理评价等资料的索取、收集 和记录工作。档案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包含岗位职责、经营资质、人员资质、管 理制度、内部检查培训及评
14、价、食品采购管理、加工制作及相关过程的控制、监 管记录等各项内容。第三十五条幼儿园厨房应当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厨房工作人 员随意进出厨房各功能间及食材存贮仓库,确保在园师生餐饮卫生与安全。第三十六条幼儿园应当在厨房粗加工区、烹饪区、配餐间、面点间、餐具洗 消区等地方安装全覆盖、无死角监控摄像头,视频监控显示器应放置在幼儿园醒 目位置,接受全园教职工和家长的监督。第六章风险防范与处置第三十七条幼儿园应当加强关键环节管理,确保从食材采购到入口全过程 安全可控,不留隐患。安全管理员应当每日进行监督检查,做好登记记录,排查 食品安全隐患。第三十八条幼儿园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
15、事故报告制 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发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 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下列措施:(-)积极协助医疗机构进行救治;(二)停止供餐,并按照规定向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 市场监管部门报告;(三)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设施 和现场,并按照市场监管部门要求采取控制措施;(四)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处理;(五)配合相关部门对用餐师生进行调查,加强与师生家长联系,通报情况, 做好沟通引导工作。第三十九条幼儿园膳食管理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 理:(-)失职渎职导致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二)迟报、漏报、瞒报食品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三)虚报儿童伙食费支出,侵占、套取、挪用、克扣儿童伙食费,或有贪 污受贿行为的;(四)其他相关违法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要求相关幼儿园立即整改,纠正违法行为,退还相关费用, 取消相关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和政府奖励及资助;情节严重的,应当进行通报批评; 依法追究幼儿园举办者、法人代表、园长及其他相关人员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 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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