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修订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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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茂名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 监测工作,促进农业龙头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 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粤 府办2016136号)和省农业农村厅等8部门印发的 广东 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粤农农规 2020) 38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 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农 业生产服务等涉农产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 户,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
2、, 并经市政府批准认定的农业企业。第三条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 循市场经济规律,实行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 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注重高质量发展。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申报和已认定为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企业。第二章申报认定第五条申报条件及标准:1 .原则上是县级(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以上重点农 业龙头企业。2 .营业执照记载信息与实际运营情况一致。3 .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企业 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或涉农业务收入占总收入70% 以上。4 .企业信用良好,经营规模、效益、质量、
3、带动能力、竞 争能力达到规定标准。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标准以百分制计分(具体指标见 附件),综合得分80分及以上的为候选企业。第六条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 五条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及相关事项说明,承 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 具体申报程序为:1 .企业向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和经济功能区农业农村行政 主管部门申报。2 .区、县级市和经济功能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 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并征求本级发展改革、财政、 市场监管、税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的意见。如果经济功能区本级无对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或派驻机构,可提请茂名 市
4、农业农村局征求市级相对应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3 .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以区、县级市政府和经济功能区 管委会名义向茂名市农业农村局推荐。第七条认定程序:1 .茂名市农业农村局委托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 对各区、县级市政府和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推荐的企业按照规定 的指标进行审核(含现场审核),出具审核意见。2 .茂名市农业农村局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进行复核, 提出复核意见,征求市级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 政、自然资源、商务、税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林业、供 销社以及人民银行茂名中心支行等部门意见。3 .茂名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申报企业综合得分和征求意见情 况确定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候选
5、企业,并在茂名市农业农村局 门户网站等信息公开渠道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如无异议, 由茂名市农业农村局报请市政府批准认定。如公示有异议,由 茂名市农业农村局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关处理。4 .经市政府批准认定的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由茂名市农 业农村局向社会公布并以该局名义授予“茂名市重点农业龙头 企业”证书和牌匾。第三章运行监测第八条对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实行日常监测和定期监测 相结合的动态管理制度,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进有出。第九条实行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统计年报 制度。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每年按规定时间,填报茂名市重 点农业龙头企业经营发展情况统计表,由区、县级市,经济 功能区农业农
6、村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茂名市农业农村局。第十条 茂名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对市重点农业龙头企 业实行每3年一次的运行监测,监测标准和程序原则上参照申 报认定的标准和程序,监测结果由茂名市农业农村局报请市政 府确认。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茂名市重点农业龙头 企业”资格。连续两次监测合格的,下一监测周期免予监测。茂名市辖区范围内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省级 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不纳入市的监测范围,有关监测工作由农业 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实施。第H一条各级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市重点 农业龙头企业经营情况的日常跟踪调查,采取随机抽查、情况 调度、实地考察等方式及时了解企业运营情
7、况,帮助市重点农 业龙头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完善相关扶持政策。 若在日常调查中发现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 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茂名市农业农村局。第四章 违法违规情况处理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不得评为市重点农业龙 头企业,已被评为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取消资格。有下列第5 条目所指行为的,从查实之日起4年内不得申报市重点农业龙 头企业。1 .被税务部门查实,有故意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 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发票、抗税等违法行为的;2 .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造成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3 .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市场监管等部门查实
8、并予以处罚 且整改不到位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4 .环保不达标,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且经整改 仍不达标的;5 .经查实存在舞弊行为,提供虚假材料的;6 .因骗取农业财政资金被查处的;7 .拒绝接受监测或者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的;8 .主营业务向非农产业转移的(扩大业务经营范围除外);9 .其产品在接受省、市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检测中, 检出禁用药物或违禁添加物质,且整改不到位造成社会不良影 响的;10 .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异常经营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 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出具营业 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区、县级市和经济功能区农业农村行政主 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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