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大学公有住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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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大学公有住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公有住房的管理,根据山东省 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教财字(2021) 16号)等 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公有住房是产权属于学校所有、用于解 决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教职工短期住房困难的过渡性住房,主 要包括南、北校区宿舍区和校外权属学校的公有成套住房。第三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 室)、人事处、审计处、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 理处、安全管理处、离退休工作处和工会等部门为成员的公有住 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有住房管理事项的审议。领导小组 下设办
2、公室,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第二章 公有住房使用对象和申请办法第四条 学校引进高层次人才,公有住房管理使用按照引进 人才政策执行。第五条由易地交流到我校任职的领导干部,公有住房管理 使用执行上级相关政策。第六条 在编在岗教职工及配偶、共同生活子女在泰安市区 内未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获得产权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 等政策性住房,确有住房特殊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 审核,经学校公有住房管理领导小组审议,报请学校研究。第七条 学校研究批准的其他情况。第三章公有住房管理第八条学校研究批准承租给确有住房特殊困难在编在岗教 职工的公有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租金执行泰安市保 障性租
3、赁住房租金标准(第三方机构评估租金价值的60%每两 年评估一次)。租赁期满,经学校批准继续租赁住房的:(一)在编在岗教职工及配偶、共同生活子女出具泰安市不 动产登记中心无房证明的,经学校研究,可延长租赁期,延长 租赁期限不超过二年,租金执行泰安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租赁期满三年的,一般应予腾退,特殊情况确需继续租赁的,经学 校批准后,租金按照第三方机构评估租金价值收取。(二)在编在岗教职工及配偶、共同生活子女不能出具泰安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房证明的,经学校研究,可延长租赁期, 延长租赁期限不超过一年,租金按照第三方机构评估租金价值收取。 租赁期满二年的,一般应予腾退,特殊情况确需继续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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