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集合六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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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险合同集合六篇保险合同 篇1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殊商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商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投保范围 其次条 年满3周岁至70周岁、身体安康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力量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踏人乘坐的合法营运交通工具人口,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以下商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缘由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上所载的相
2、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患病意外交通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内因同一缘由造本钱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完毕,按第180日的身体状况进展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交通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工程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工程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
3、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交通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交通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峻工程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峻的工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同一类别交通工具所负的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该类别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到达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该类别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以下缘由造成被保险人残疾、身故的,保险人不担当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有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有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攻击或被谋杀; (三)被
4、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险人承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以下期间患病损害以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担当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斗、军事行动、恐惧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
5、滋病病毒(hiv)期间。 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担当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保险的累计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10万元,其中各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如下: (一)飞机:人民币50万元; (二)火车(含地铁、轻轨):人民币30万元; (三)汽车(含电车、有轨电车):人民币10万元; (四)船舶:人民币20万元;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商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但同一被保险人最多只可投保4份本保险。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费为每份人民币88元,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交清全部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八条 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
6、为准。 投保人义务 第九条 投保人应照实填写投保单并答复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照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有意隐瞒事实不履行照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照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险人打算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因过失未履行照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峻影响的并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仅按商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条 投保人住宅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准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
7、终住宅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保险合同 篇2 合约书编号:_ 立合约书人:_保险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 _先生/女士(以下称乙方) 兹因乙方同意为甲方报告订立保险契约之时机,双方依诚恳信用原则订立居间合约如下: 第一条 合意事项 双方依本合约之商定成立居间关系,不适用其它劳务关系相关商定或规定,乙方同意为甲方寻找及指示可与其签订保险契约之相对人,而供应签约之时机。 其次条 居间酬劳 保险契约因乙方之居间而成立生效,并逾契约撤销期限确定生效后,乙方始得按甲方之相关酬劳标准支领酬劳。 第三条 合约期间 本合约自甲方完成相关程序并核定生效日起生效,乙方无异议同意以
8、甲方核定之生效日为准。本合约以个_月为一期,每期届满后一个月内如乙方无异议则视同续约。 第四条 权利义务 双方同意遵守本合约之规定,乙方倘有违反本合约及其它相关方法之商定,或为本合约商定范围外之行为,致损及甲方或第三人权益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条 合意管辖 甲乙双方同意如因本合约而发生诉讼时,以_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第六条 其它商定 本合约之条款及甲方所订其它相关方法均为本居间合约之构成部份。 本合约未尽事宜,悉依中华民国相关法令规章办理。 甲方:_ 保险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_ 地址:_ 通讯地址:_ 乙方:_(业务居间人) 身份证字号: _ 户籍地址: _ 通讯地址: _
9、_年_月_日 保险合同 篇3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殊商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商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其次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和特种车,另有商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根据承保险别担当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四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
10、因以下缘由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暴风、龙卷风; (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患病自然灾难(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削减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担当,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以下状况下,不管任何缘由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斗、军事冲突、恐惧活动、*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
11、在营业性修理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六)驾驶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治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状况下驾车; 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八)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第七条 保险车辆的以下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
12、独损坏; (二)玻璃单独破裂、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自燃以及不明缘由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自燃是指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缘由起火燃烧。 (五)患病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连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局部; (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七)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八)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 (九)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 (十)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十一
13、)摩托车停放期间因翻倒造成的损失; (十二)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丧失; (十三)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有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 第九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以下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依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折旧按年计算,缺
14、乏一年的,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 (三)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四)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新增设备随保险车辆一并折旧。 保险期限 第十条 除另有商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方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二条 保险人应准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展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展查勘且未赐予受理意见,造
15、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供应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保险合同 篇4 申领流程调整的有关事项 根据北京市社保中心的统一要求,自20xx年9月起对外埠城镇职工和农夫合同制职工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流程调整如下: 一、外埠城镇人员和农夫工选择“在京领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参保单位到征缴部门办理在职人员削减后,单位和个人填写外埠城镇人员和农夫合同制职工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登记表,并持户口证明材料及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证明,到支付部门办理外埠城镇人员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农夫工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的核准手续。 二、外埠城镇人员选择“转回原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6、的,参保单位到征缴部门办理在职人员削减后,单位和个人填写外埠城镇人员和农夫合同制职工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登记表、外埠城镇人员失业保险金划转信息表,并持户口证明材料及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证明,到支付部门办理外埠城镇人员失业保险待遇转移手续。 三、由于外埠城镇人员和农夫工一次性失业保险金和生活补助费核准流程变更,自20xx年10月1日起,外埠城镇人员和农夫工失业保险待遇申领业务办理时间调整为每月5日至20日,遇节假日不顺延,请提前办理。 保险合同 篇5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殊商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商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其次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家庭自用汽车是指
17、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家庭或个人全部,且用途为非营业性运输的核定座位在9座以下的客车、核定载重量在075吨以下的客货两用汽车。 第三条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可以商定驾驶人员。商定驾驶人员的,可按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费率规章的规定享受保险费优待。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根据承保险别担当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五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以下缘由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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