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财务管理办法(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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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财务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财务管理行为,加强财务 管理和监督,理顺学院各种财务关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会计法预算法会计 准则一一基本准则会计制度一一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 和报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和有关财 经政策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严格执行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正确处理事业 发展需要与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 国家、学校与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实施科学化、精细化、 专业化、信息化管理,推动“阳光”财务。第三条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
2、编制学院预 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院决算,真实反 映学院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措资金,合理安排支出,努 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体系,加强经济核算, 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 实完整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 资产流失;加强经济活动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监督,防范和 化解财务风险;发挥基础保障和引导调控作用,提高质量效 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科研经费(包括纵向、横向和院内教科研 基金项目经费)开支由科技与教育研究处会同财务处制定相 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按其执行。第三十二条学院的专项修缮工程必须在落实经费来源 的基
3、础上,编制专项工程概预算,按学院预算管理办法规定 的审批权限,报批立项后,由基建、后勤管理部门按项目审 定预算控制执行。工程竣工后编制工程决算,并报审计处决 算审计后方可结算。第三十三条 学院基本建设支出必须兼顾发展需要和财 力可能,由学院统筹安排,纳入年度预算的新建基建项目, 由基建处按要求申报立项审批,并按项目预算控制执行。学 院基本建设的一切财务事项均纳入学院财务处统一管理,按 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基建项目竣工 后,报审计处进行专项决算审计。第三十四条学院各类设备、材料购置应结合学院发展 规划,充分考虑全面性、必要性、先进性、利用率、使用人 员和资金来源等因素,由使用
4、部门编制需求计划报教务处、 资产设备处,经组织论证和学院审批后,汇总到财务处列入 下一年度预算。各类设备、材料购置计划实施由招投标处、 资产设备处按国家规定实行招投标采购、报账和资产登记。第六章资金管理10 -第三十五条 资金管理是财务管理的重点。加强学院资 金统一管理,减少校内资金流通环节,是保证学院各项资金 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一项重要措施。第三十六条 学院资金管理严格坚持“财务集中,财权 下放,政策放宽,管理从严”的原则,在维护部门资金支配 权,保证部门经济效益不受侵害和资金正常支付的前提下, 要求学院各部门将其所有资金全部集中到财务处及其派出 机构,纳入统管。第三十七条资金统一管理的
5、范围包括全院所有单位和 部门的资金(独立核算单位除外),其主要内容是非独立核 算的二级分院(部)、职能处室(中心)等部门的自有资金。第三十八条财务处建立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定期 或不定期核查银行账户存款使用情况,严格防范资金风险, 确保资金安全。第七章资产管理第三十九条 学院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 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具体 表现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无形 资产和其他资产。第四十条 财务处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 制度,明确经管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结 算。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按期结算,不得长期11 -
6、 挂账;对部门或个人无正当理由占用超过一年的应收及预付 款项,财务处有权拒绝该部门或个人的借款和报销;对无法 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 程序批准后予以核销。对存货、固定资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 不定期清查盘点,至少每年盘点一次,保证账实相符。对实 物盘盈、盘亏应当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第四十一条学院银行账户的开设、撤销、变更等事项 必须经过和财政厅审批,并按规定用途使用。学院所有银行 账户由财务处统一管理,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学院名 义擅自开设银行账户。学院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第四十二条学院购置固定资产必须足额落实资金来源, 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履
7、行相应的审批程序。第四十三条学院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对固定资 产计提折旧。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 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依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学院制定 的具体办法执行。第四十四条 学院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通过审计后及时登记 固定资产。第四十五条 学院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 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院转让无形资产,12 - 按照有关规定由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学院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 入事业支出。第四十六条 学院
8、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 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 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第四十七条 学院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院正常 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 经过学院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 定,并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同时明确学院相关责任部门和人 员,确保对外投资的安全和效益。学院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 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房地产及其他风险性投资。学院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按 照国家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学院严格控制对外捐赠。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审批 权限
9、,未经学院和审批,学院任何单位(部门)不得擅自对 外捐赠。经学院认定的闲置实物资产、处置实物资产需要对 外捐赠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第四十八条 学院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 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履行相关备案 审批程序。学院出租出借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转化为经营性资产、 项目收购、校园周边开发等事项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法 律规定,经过学院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学校领导班子集 体研究决定,在校内公示,并履行有关审批手续。第四十九条 学院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 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学院资产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执
10、行。第五十条学院资产设备处为统筹管理学院国有资产的 一级机构,学院资产管理必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加强资产全程、动态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 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结合存量、结构、效用 和状态,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第八章负债管理第五十一条负债是指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 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学院的负债主要包括借入款、 应付及预收款、应缴款项、受托代理负债等。第五十二条学院应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 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第五十三条对于学院在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不良债务, 必须明确经济责任,给学院造成重
11、大损失的必须视其情节进 行处理。第五十四条 学院建立健全债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14 - 加强借入款项管理,借入款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申报批准。第五十五条不得为任何组织(包括所属独立法人单位) 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和贷款抵押,不得擅自实施融资 租赁和回购等方式举借债务,不得违反规定向社会单位和校 内职工借款(集资)。第九章结转、结余及专用基金管理第五十六条结转和结余是指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 后的余额。经营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可以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学院结 余。第五十七条 财政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项目未完成 时,年度终了,资金结转下年继续使用;项
12、目完成后,财政 资金结余将被财政收回。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省财政厅、教育厅规定比例提 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 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八条专用基金是指学院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 专门用途的资金。专用基金管理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 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第五十九条专用基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 金和其他基金等。职工福利基金是指按照学院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15 - 例提取以及按照其它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 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学生奖助基金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据当年教育事 业收入的6%提取,用于在校学生学
13、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 险补偿、学校学生食堂补助、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和特 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 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第六十条学院设置的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 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统一规定执行。第十章费用管理第六十一条根据会计制度改革要求,引入全责发生制, 开始进行财务费用核算管理。第六十二条费用是学院为实现教育教学、科研、管理 等职能目标,依法履职或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所 发生的各项费用。第六十三条 在权责发生制基础上,学院在开展支出管 理同时为了满足成本核算的需求,进行费用的核算管理。第六十四条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
14、括:业务活 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资产处置费用、上缴上 级费用、对附属单位补助费用、所得税费用和其他费用。业务活动费用是指学院在教育教学、教辅、科研、学生16 - 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单位管理费用是指学院行政及后勤部门开展各类活动 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单位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发生的人员 经费、公用经费、资产折旧(摊销)等费用,以及由单位统 一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等。经营费用是指学院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 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资产处置费用是指学院经批准处置资产时发生的费用, 包括转销的被处置资产价值,以及在处置过程中发生
15、的相关 费用或者处置收入小于相关费用形成的净支出。资产处置的 形式按照规定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 外捐赠、报废、毁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上缴上级费用是指学院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 定上缴上级单位款项发生的费用。对附属单位补助费用是指学院用财政拨款收入之外的 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费用。所得税费用是指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形成的费用。其他费用是指学院发生的除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 用、经营费用、资产处置费用、上缴上级费用、附属单位 补助费用、所得税费用以外的各项费用,包括利息费用、坏 账损失、罚没支出、现金资产捐赠支出以及相关税费、运输 费等。-17 -第六十五条学
16、院财务核算必须在权责发生制的基础上 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按照一定 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第六十六条学院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 开展学院、二级分院(部)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 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细化到科研项目。同时, 在此基础上建立财务报告成本费用分析制度。学院成本核算按照财政部和制定的标准执行。第十一章财务清算第六十七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院发生划转撤并 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第六十八条学院的财务清算,应当成立财务清算机构, 在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 对学院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 和债权、债
17、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 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 各项遗留问题。第六十九条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学校合并,全部资 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第十二章财务报表和预算报表第七十条根据会计制度改革要求,财务处应按规定编 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18 -财务报表的编制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单位财务 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为准,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 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院必须按照上级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的要求,定期、及时、准确地报送相应的财务报表。 学院报送的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包括资产负 债表、收入费用表
18、、净资产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及附注。预算会计报表的编制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以学院 预算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为准,反映学院在一个会计年度财 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的总结性书面文件(也称为部门决算报 表)。学院必须按照省财政厅、教育厅的要求,及时、准确 地报送相应报表。预算会计报表至少包括预算收入支出表、 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和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支出表。第七十一条 学院应当至少按照年度编制财务报表和预 算会计报表;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 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签名并盖章。第七十二条学院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 成部分。财务处必须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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