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草案.docx
《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草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草案.docx(34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行为,保障被征 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补偿、 安置活动。第三条【基本原则】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 平、公开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 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 保障。第四条【职责分工】设区的市
2、、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土地征 收的报批和组织实施。土地征收的具体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征收土地实施机构 办理。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发展改革、民政、财 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应当 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征收的相关工作。人民政府同意并公告后,集中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公告变更或 者注销登记;因土地征收导致农民集体互换、土地调整等集体土地所有 权、使用权转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有关农民 集体申请办理相关登记;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由设区的市、县 市、 区)人民政
3、府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注销。第二十七条【证据留存】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征 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收土地公告、补偿费用支付情况等需要公告、 公示的事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现场信息采集、证据留存和归档工作。第五章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第二十八条【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征收集体农用地、建设用地、未 利用地及宅基地的补偿安置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集体建设用地评估】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采 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但不得低于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宗地地价评估应当综合考虑土地资源条件、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及 土地
4、开发强度和利用程度等因素。宗地地价评估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 门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实施。评估机构应当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产生。第三十条【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 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的规定执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制定补偿标准时,应当综合考虑地上附着物的 结构、成新、区位,树木的品种、胸径大小等因素。第三十一条【征收村民住宅】征收宅基地涉及住宅的,按照安徽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进行补偿安置。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制定村民住宅具体补偿安置办法时,应当综合 考虑住宅的结构、成新、区位等因素并兼顾当
5、地经济发展水平。第三十二条【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安置选址】征收宅基地涉及村民 住宅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安置的,应当在村民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范围内选址。选址和安置面积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农村村民住宅 建设有关规定,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办理宅基 地审批手续并承担相关规费。第三十三条【提供安置房安置】征收宅基地涉及村民住宅采取提供 安置房安置的,应当先安置后搬迁;无法做到先安置后搬迁的,应当约 定过渡期,过渡期一般不超过3年。在过渡期限内,被征地农民自行安排临时住处的,设区的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提供临时周转用房的,不支付 临时安置补助费,但所提
6、供的临时周转用房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均住房 面积,并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有关建筑设施配套要求。因当地人民政府的责任延长过渡期的,对自行安排临时住处的被征 地农民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不低于1.5倍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对适用周转房的被征地农民,除继续提供周转房外,还应当另行支付安 置补助费。过渡期内支付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应当公平合理,结合当地房屋租金 等因素确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安置房符合国家质量安 全标准。第三十四条【征地补偿费分配】农村集体土地属于村(居)民小组 一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村(居)民小组一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土地属
7、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补 偿费、安置补助费归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乡(镇)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所有。没有设立村(居)民小组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一级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乡镇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分别由村(居)民小组、村 (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为行使所有权。第三十五条【征地补偿费在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之间的分配】被征 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之间的分 配,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执 行。第三十六条【征地补偿费在农户之间的分配】分配给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的
8、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应当分配给农户的,可以按照下列方 式进行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一次性全部被征收、已经确权到户的, 按被征收土地的成员人数和面积进行分配;没有确权到户的,按成员人 数进行平均分配。(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部分被征收、调整相应土地给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其成员分配;不调整土地的,农户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百分之八十以上、安置补助 费的全部归被征地农户,其余土地补偿费由集体经济组织按其成员分配。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前款规定分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也 可以结合本集体经济组织实际制定具体分配方案。第三十七条【村(居)民会议、村民代表
9、会议、村(居)民小组会 议】由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方案,应当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居)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居) 民小组会议讨论并经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召开村(居)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居)民小组会议时, 可以邀请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员参加,村委会、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派人员参会予以指导,但不得干预民 主决策。分配方案应当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接受其成员监督,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征收土地实施机构以及设区的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民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其监督。第三十八条【不影响享有征地补偿安置
10、的权利情形】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因务工、经商、服役、就学等原因暂时离开集体经济组织,将原有的土地承包权交回发包方或者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他人的,不影响 其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妇女成员不因丧偶、离 婚而影响其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第三十九条【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情形】因结婚、生育、抚养 收养和政策性移民等原因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享有征地补偿 安置的权利。第四十条【救济渠道】被征地农户认为村(居)民小组一级集体经 济组织因分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设区 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申请调解,也可以
11、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一条【其他补偿】因征收土地造成水利、交通运输、电力、 通讯基础设施等其他地上附着物损坏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 政府应当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进行迁移、改建或者支付迁移费、改建费、 补偿费等。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工作人员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截留、挪用、 私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或者在土地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三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施行日期】本办法
12、自 年 月 日起施行。附件2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条文依据一IIA主 R表条文内容主要法律依引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行为,保障被 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不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十条:土地征收办法由省人E 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和g 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政府另行制定。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补偿、 安置活动。第三条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公开的原则,兼顾国家
13、、集体和个人的利益,保障被征地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上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水计有保障。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第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土地征收的1.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报批和组织实施。土地征收的具体工作,设区的市、县(市、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C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实施。征收土地实施机构办理。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发展改革、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 农村、林业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征收的相土地管理法实施条
14、例规工 关工作。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等部/ 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征收工作的指导监督。第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 的,所属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拟定征收土地预公 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征收土地预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春 展土地现状调查工作的安排、征收土地实施机构及联系方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予 式等。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街道、村居、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 村(居)民小组范围内,
15、采用公示栏张贴或电子屏显示等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征W 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并同步在设区的市、县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彳i (市、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张贴、发布的持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方 续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天 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者其分不予补偿。 他建筑物、构筑物,种树、种草或者种植其他作物等。违 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第七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设区的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
16、者征收 土地实施机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查明拟征收土地的权1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7属、位置、地类、面积,以及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中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定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应当采取实地调查的方式进行。开展土地现2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状调查时,应当书面通知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加参加,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参加的,可以委托他人参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宿加。情况。土地现状调查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征 收土地实施机构自行组织开展,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实 施。第八条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应当制作土地现状调查登参
17、考:江西省征收土地管卫记表以及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登记表等。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修地现状调查结果应当由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面委托他人参加。不能参加3以确认。不能参加又不委托他人参加,或者到场参加调查调查又不签字确认的,拟征W又不确认调查结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证机构对调查行为以及调查刍征收土地实施机构可以申请公证机构对调查行为以及调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应当不查结果进行证据保全。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应当在知晓调查结果的5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公示E处)或
18、者征收土地实施机构书面提出复查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征收土地实施机构应当在5日内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又将复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当在公示期内提出,由参加叱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街道、村居、村(居)民小组范围内公示,接受被征地农民监督。公示的持续时间不少于5 Ho第九条 在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同时,设区的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重点围绕1.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7 征地的合法性、合理性、补偿安置措施的可行性等,确定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力 风险点、风险等级,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形成定风险评估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评估结果
19、为低风险或虽属于中风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险但可通过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化解为低风险的,方可实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科 施征地。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生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 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以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的重要依据。 府自行组织开展,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实施。 第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会同1.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 同级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编制政府应当
20、依据社会稳定风险4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拟征收土地的目的和范围;(二)土地权属、地类、面积等土地现状情况;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彳(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方式; 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又)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方内容。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措施;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电(六)办理补偿登记的时限、方式、地点、联系方式以及馈渠道等内容。不办理补偿登记的后果;(七)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意见和建议的反馈渠道。第十一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
21、后,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街道、村居、村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居)民小组范围内,采用公示栏张贴或者电子屏显示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并同步在设区的市、县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一(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少于三十日。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张贴、发布的持续时间不少于30日。第十二条过半数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1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日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
22、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且第五条【指导监督】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发展改革、民政、财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应当加强 对土地征收工作的指导监督。第二章征收土地批前程序第六条【征收土地预公告】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拟申 请征收土地的,所属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拟定征收土地预公告, 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 状调查工作的安排、征收土地实施机构及联系方式等。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街道、村居、村(居) 民小组范围内,
23、采用公示栏张贴或电子屏显示等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 方式发布,并同步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 公告张贴、发布的持续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 内抢栽抢建,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种 树、种草或者种植其他作物等。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 不予补偿。第七条【土地现状调查】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设区的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征收土地实施 机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查明拟征收土地的权属、位置、地类、面积, 以及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安徽省 土地 征收 补偿 安置 办法 草案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