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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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7年n月13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 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 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 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 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住建部建房(2011) 77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区范围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合法、标 准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四条 市政府负责市区范围内重大建设项
2、目涉及的国有土 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 作。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考核机制和联 部分不结算差价。(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产权调换最小户型房屋建筑 面积(多层楼房建筑面积45平方米;高层楼房建筑面积50平方 米)的部分,按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指标结算差价。(三)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应得面积的,增加面 积部分按照市场价格结算差价。(四)选择多层楼房,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搬迁的,每户给 予奖励12000元;选择高层楼房,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搬迁的, 每户给予奖励18000元。(五)被征收房屋面积超出70平方米需分户安置的,
3、分户 后不享受本款第二项规定,只有一户享受本款第四项规定。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当按签订补偿协议时 间先后公开排序,优先选择户型、楼层、楼号。在规定的期限内 未签订补偿协议的,不再享有原优先选择的安置房号。第三十五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 换的,需由被征收人提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证明,经房屋征收 部门核对确认后,安置多层住宅楼房45平方米内或安置高层住 宅楼房50平方米内不结算差价。增加面积部分,按照第三十四 条第一款第三项执行。第三十六条住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指标按省住建 厅公布的上年度标准执行。第三十七条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市、区政府给予补
4、偿。补偿部分具体如下:(一)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为相同建筑结构,原面积 部分不结算结构差价,增加面积部分按照市场价格结算差价。(二)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为不同建筑结构,原面积 按房屋价值结算结构差价,增加面积部分按照市场价格结算差 价。第三十八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补偿按照下列规定执 行:(一)征收住宅房屋搬迁补偿费,由选定或确定的评估机构 评估确定。(二)征收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偿费,根据机器设备拆装、运 输等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 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三)被征收房屋室内电话、有线电视、燃气、互联网等配 套设施设备的迁移费及报停费,根据行业收费标准确
5、定。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搬迁的,不支付搬迁费。第三十九条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造成临时安 置的补偿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过渡期限,安置多层楼房为18个月,安置高层楼房 为30个月。(二)过渡期限内,以被征收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房屋 权属证书)标注建筑面积,由选定或确定的评估机构按照每月每平方米评估金额确定,被征收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权属 证书)标注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按50平方米计算临时安置 补偿费。(三)需要越冬的,每户每冬季按照选定或确定的评估机构 确定的评估结果发放越冬补助费。(四)过渡期限内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签订补偿协议日期结 算,安置多层楼房的结算时间为12个月、安置高层楼
6、房的结算 时间为24个月,后6个月在办理安置房屋手续时结算。过渡期 限不足半月按半月计算,超过半个月但不足1个月按1个月计算。 过渡期限内安置房屋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超出过渡期限尚未安置房屋的,自 逾期之日起增发临时安置补偿费。逾期安置补偿费按临时安置补 偿费的L5倍计算。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 补偿费。第四十条征收营业执照记载为经营场所的非住宅房屋,被 征收人依法纳税且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停产停业损 失补偿按下列规定执行:(一)被征收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相关纳税凭证的, 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临时安置费和停产停业损失:临时安置
7、费=按照选定或确定的评估机构确定的被征收房屋 每月每平方米租金额x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x过渡期限(月)停产停业损失二上年度应纳税后所得额口2 (月)x3 (月)。(二)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相关纳税凭证,或 者提供的相关纳税凭证不能真实反映停产停业损失的,按照下列 公式计算临时安置费和停产停业损失:临时安置费=按照选定或确定的评估机构确定的被征收房屋 每月每平方米租金额x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x过渡期限(月)停产停业损失=按照选定或确定的评估机构确定的被征收房 屋每月每平方米租金额x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x3 (月)。被征收的非住宅房屋出租经营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给承租 人,临时安置费支付给被征
8、收人。非住宅房屋征收时闲置的,只给予临时安置费,不给予停产 停业损失补偿。第四十一条 住宅房屋用于经营活动的,按照住宅房屋补偿。 在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前,正在经 营且依法纳税的,除按住宅房屋补偿外,对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 部分按照下列标准给予房屋所有权人一次性补偿:(一)从事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 的45%补偿。(二)从事办公、生产等经营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 25%补偿。(三)从事仓储等其他经营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 15%补偿。停产停业损失=按照选定或确定的评估机构确定的被征收房 屋每月每平方米租金额X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X3 (月)。房屋
9、用于出租经营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给承租人。第四十二条 征收租赁房屋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房 屋所有权人补偿,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负责将租赁房屋腾空。被 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租赁关系。第四十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 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 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 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 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四十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 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
10、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 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政府依照本 办法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 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 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五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 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 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迂。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第四十六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 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
11、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 屋征收决定的市、区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 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第四十七条实施强制搬迁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就被拆除 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搬迁后,房 屋征收部门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 取的,可以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提存。第四十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 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 并公布审计结果。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本办法规定的
12、补偿标准,如需要变更,应由房屋征收部门报市政府决定。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市、区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擅自实施征收、 委托不具有相关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 作、擅自提高补偿标准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 上级政府或本级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参与征收与补偿工作、拒不执行 市、区政府依法作出的决定,以及其他造成严重后果行为的,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第五十一条房屋征收实
13、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 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擅自提高补偿标准、 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业务以及其他造成严重后果行为的,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第五十二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 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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