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docx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05.gif)
《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docx(71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 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 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国有土 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以下称房屋征收与补偿),适 用本办法。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 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 收与补偿工作。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指定相关区人民 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第五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市房屋征收部 门,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
2、决定的房屋征收与补 偿工作,并对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 督管理。其所属的房屋征收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本市房屋征 收与补偿的日常工作。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无法采用评估方式确定的,对非 住宅房屋中的营业用房,给予不超过其房地产评估价格百 分之八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非住宅房屋中的非营业用 房给予不超过其房地产评估价格百分之五的停产停业损失 补偿。第三十四条 征收有租赁关系的非住宅,租赁双方对 停产停业损失的承担方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 或者约定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将有争议部分的货币 补偿款公证提存。第三十五条搬迁补助费(含设备迁移费)由被征收 房屋的合法占有人获得;合法占有人
3、搬迁后,被征收人仍 有财产需要搬迁的,可适当获得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由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获得。第三十六条 征收决定作出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 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就补偿方式,补偿补助金额和 支付期限,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 损失,搬迁期限,临时安置方式和临时安置期限,产权调 换房屋的地点、面积和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直管公房承 租人除外)等相关事项依法订立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补偿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公不O第三十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 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程序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 府依
4、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征收补偿决定包括下列内容:(一)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二)补偿方式;(三)补偿、补助金额;(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直管公房承租 人除外);(五)不少于十五日的搬迁期限;(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救济权利事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 被征收房屋信息进行公告,被征收房屋相关权利人在公告 期限内未能明确房屋所有权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 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征收补偿方 式应当采取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应当依法进行评估。第三十八条 被征收人重新购买房屋或者受让土地使 用权的,价款中相当于货币补偿金额
5、的部分免交契税。第三十九条 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因房屋征收 需要办理户口迁移、邮件传递、电话迁移、供水、供电、 低保、劳动和社会保险以及转学、转托等手续的,有关单 位应当提供便利。在征收范围内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可以在原学校或 者现居住地学校就读,学校不得以非本学区学生为由收取 其他费用。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四十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对区房屋征收部门的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 收实施单位的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二)建立征收补偿资金监管制度,审核市级投资项 目的征收费用概决算和其他征收项目费用的概算;(三)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征收信息管理平台,共享 房屋征收信息
6、;(四)建立评估机构信用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 评估机构信用名录;(五)对全市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和相关公开公 示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 其他监督管理职责。第四十一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指 导和监督管理;(二)及时组织征收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信息管理平 台报送征收与补偿信息;(三)建立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管理制度;(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市、区人民政府确 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第四十二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规划部门负责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规划 意见函;(
7、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三)住房保障和房产部门负责符合住房保障资格条 件的征收住房保障工作;(四)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人员;(五)价格部门负责核定保障性住房价格;(六)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法建筑;(七)公安机关负责提供相关户籍信息;(A)工商部门负责提供相关工商登记信息;(九)税务部门依法提供相关纳税信息;(十)审计部门依法对征收补偿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和审计;(十一)监察部门依法对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 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察。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 采取欺骗、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 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
8、等方式,以及停 薪、停职、降级、开除等手段迫使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 和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 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征 收当事人串通,损害对方合法权益,或者以不正当手段获 取评估业务,或者依照本办法确定后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委 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记入信用档案;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第四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 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 门举报
9、。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 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六条 征收补偿、补助、奖励等标准由市房屋 征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 展状况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0日起施行。南 京市人民政府2003年12月29日发布的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2012年4月28日发布的南京市国有 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同时废止。2023年南京市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申报指南为进一步规范南京市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的管理,推动 绿色建筑技术进步,根据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
10、施 意见等文件要求,制定本申报指南。一、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一)申报要求1、单体示范项目获得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建筑面积不小于5000m2; 2022 年10月至申报年度内,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获得二、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以及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获得二、三星级绿色建筑运行标识的项目,可进行申报;2、片区技术集成示范及绿建小镇项目(1)位于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片区 及小镇,规划要点已确定相关绿色建筑及绿色城乡建设指 标要求;(2)项目应在3年内实施完成,片区总建筑面积10 万n?以上;(3)片区及小镇内新建民用建筑中,
11、二星级及以上绿 色建筑标识项目面积占比不少于50%,其余建筑原则上要 达到绿色建筑一星级标准(GB/T50378-2019);(4)采用生态、健康、智能、等技术,具有一定的创 新性和可推广性,技术集成度较高的项目,以上要求可适 当放宽;(5)申报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开展绿色建筑相 关技术研究,研究成果一并纳入示范计划。(二)申报单位建设单位单独申报或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技术支撑单 位共同申报。(三)申报材料1、南京市绿色建筑单体示范项目申报书或南京 市绿色建筑片区及技术集成示范项目申报书;2、申报绿色建筑单体示范项目的需提供申报方案、绿 色建筑标识证书、相关承诺书;3、申报片区技术集成示范及
12、绿建小镇项目的需提供规 划要点及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申报方案等文件;4、其它需要说明的附件材料。(四)核验要求1、单体示范项目提供项目总结报告;2、片区技术集成示范及绿建小镇项目,还应提供与绿色建筑相关的各项测试检测报告、技术与经济分析总结报口 O二、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一)申报要求1、综合建筑节能率85%以上,示范面积不小于1000m2,不低于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GB/T50378-2019) 设计的民用建筑可进行申报,其中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能 耗分项计量装置,并将数据上传至市绿建中心相关平台, 确保数据稳定传输不少于三年。2、申报项目应于申报年度10月底前完成,并获得相 关认证证书,
13、优先支持近零能耗建筑及零能耗建筑。(二)申报单位建设单位单独申报或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技术支撑单 位共同申报。(三)申报材料1、南京市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申报书;2、实施方案、审图合格书等相关材料;3、其它需要说明的附件材料。)核验要求竣工验收备案表、能效测评报告、项目总结报告、相关测试检测报告、绿色建筑证明文件。三、新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一)申报条件1、通用要求:(1)相关手续完善,设计文件通过施工图审查;(2)公共建筑及采用集中统一可再生能源利用的居住 建筑,不低于绿色建筑二星级标准(GB/T50378-2019)设 计,采用地(水)源热泵空调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太 阳能光伏系统
14、三项中的两项及以上可再生能源技术;(3)示范项目应安装建筑能耗分项计量装置,并将数 据上传至市绿建中心相关平台,确保数据稳定传输不少于 三年;(4)申报项目应于申报年度10月底前完成。2、专项要求:1、地(水)源热泵空调系统公建项目单体建筑面积不低于2万n?,住宅项目总建 筑面积不低于10万n?。机房监控采用智能化管理技术。水 源热泵应获得水务部门审批意见。地(水)源热泵系统的 COP值:夏季原则上不低于4.2、冬季原则上不低于3.8。2、太阳能热水系统按江苏省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安装与验收规 范(DGJ32/J08-2015)进行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设计, 并采用集中集热式热水系统,集热器
15、面积不低于300m2的 房屋建筑。配置太阳能热水智能化管控系统。太阳能热水 系统全年集热效率不低于55%o优先支持采用高性能太阳能集热器的太阳能光热技术 项目。3、太阳能光伏系统(1)太阳能光伏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安装,本年度建 成,经供电部门认可并网运营的示范项目,装机容量不低 于20kW,重点支持1000kW及以上项目;(2)示范项目应采用性能先进的光伏组件产品,相关 产品性能指标不低于国家级太阳能光电建筑示范项目的产 品要求。(二)申报单位建设单位单独申报或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技术支撑单 位共同申报。(三)申报材料1、南京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报书; 2、立项审批、备案证明或核准证明,
16、以及土地、规划、施工图设计等审批手续;3、实施方案、落实技术指标的路径及技术创新说明;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 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民 政、价格、城市管理、公安、工商、税务、财政、教育等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 工作。第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 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征收项目工 作经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通过购买服务 方式完成房屋征收以及与房屋征收相关的测绘、房屋拆 除、法律服务、房屋征收劳务等专业性工作。第八
17、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定期对全市房屋征收部 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等相关工作 人员进行法律知识、专业知识的培训。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承担房屋征收工作 的相应能力。第二章征收第九条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 例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确需征收房屋的,市房屋征收 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文物等行 政管理部门对拟征收房屋的范围进行论证,并将论证意见 报送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征收范围并公告。4、其它需要说明的附件材料。U!1、并网申请表复印件(太阳能光伏示范项目);2、项目验收报告及印证材料(包含材料检测报告等);3、项目资金决算书;4、市级平台数据
18、上传核验书;5、项目设备及建筑能效测评报告;6、太阳能光伏项目须提供供电部门出具的接、并网意 见函。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一)申报条件1、公共建筑(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办公建筑、商场、宾馆饭店、 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交通和通信等公共建筑,其中政府 部门办公建筑不低于5000m2,其它建筑不低于1万n?;(2)改造内容包括:外门窗节能改造、外墙节能改 造、屋顶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利用、设备节能改造等。 改造应选择两项及以上改造内容进行,其中灯具改造、外 墙、外窗和屋顶节能改造必须整栋实施;(3)改造后政府办公建筑实现建筑面积平均节能率不低于15%,其它建筑实现建筑面积平均节能率不低于20
19、%o其中,政府办公建筑仅限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 改造的项目;(4)对建筑内的供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 供配电和照明系统、能耗监测与控制系统进行节能改造, 改造内容的实施应涵盖整栋建筑,建筑主要用能设备系统 能效提升不低于10%;(5)可再生能源利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光伏 系统、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如选择一项,太阳能热水 系统及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由其提供的生活热水比例原 则上不应低于20%;采用太阳能光优系统,其总功率原则 上不应低于本建筑用电设备总功率的0.2%。如选择涉及太 阳能热水系统、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其中之一和太阳能光 伏系统时,热水系统提供的生活热水比例原则上不
20、应低于 10%,光伏系统总功率原则上不应低于本建筑用电设备总功 率的0. 1%;(6)应安装建筑能耗分项计量装置,并将数据上传至 市绿建中心相关平台,确保数据稳定传输不少于三年;(7)根据南京市既有公共建筑节能量核定技术导 则要求,提供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节能量核定机构出具的 能效评估报告;(8)优先支持综合采用绿色化改造、可再生能源利 用、绿色金融产品应用、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9)申报项目应于申报年度10月底前完成。2、居住建筑(1)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体建筑面积达到lOOOn?以 上,未纳入拆迁计划且在正常使用年限内,未达到节能标 准的既有居住建筑;(2)改造内容包括:外门窗节能改造、外墙节能改
21、 造、屋顶节能改造、加装建筑外遮阳、可再生能源利用、 设备节能改造等;(3)改造应选择两项及以上改造内容进行,其中灯具 改造、外墙和屋顶节能改造必须整栋实施,可再生能源利 用不少于单栋住户比例的50%;(4)门窗主框型材用隔热断桥型材或符合规范的其它 节能型材。外窗玻璃应选用双层中空玻璃,鼓励选用三玻 两腔中空玻璃;中空层不低于12mm,鼓励中空层填充氮气 等惰性气体;玻璃的厚度不低于5mm,鼓励双层中空玻璃 的外层玻璃使用高透光LOW-E镀膜技术。改造后外窗传热 系数kW2.4,气密性等级不低于6级,水密性等级不低于4 级。鼓励使用中置遮阳百叶或外遮阳等其它门窗节能技 术,遮阳系数不大于0.
22、5。以上外窗的节能指标由具有签字 权的设计师参照检测报告核定;(5)实施建筑整体节能改造及既有小区出新项目的优先纳入计划;(6)采用太阳能光伏的,经供电部门认可并网运营,装机容量不低于20kW;(7)申报项目应于申报年度10月底前完成。(二)申报单位由产权人或其委托的单位申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 式的,由产权人(产权人委托的单位)与合同能源管理服 务企业共同申报。(三)申报材料1、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申报书;2、产权人的委托书,相关业主签名资料;3、不动产权证(房产证)复印件;4、改造实施方案,包括并不限于项目概况、技术路 线、改造计划、经费估算、效益分析等;5、建筑节能改造方案设计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南京市 国有土地 房屋 征收 补偿 办法
![提示](https://www.taowenge.com/images/bang_tan.gif)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