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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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威海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为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推进依法治粮,2008年12月28日, 市政府以威政发2008) 61号文件印发了威海市地方储备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4年9月29日,以威政 发(2014) 29号下发关于修改威海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 决定,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办法实施以来,在有效调 节粮食市场,规范粮食储备管理,完善粮食储备体系,推进依法 治粮,保障粮食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国家、省 粮食政策调整力度较大。2020年7月23日,省发展改革委、省 粮食和储备局等四部门印发山东省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进一步细化了地方储备粮轮换管
2、理要求;2021年2月15日,李 克强总理签署第740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粮食流通管理 条例,自4月15日起施行;2022年3月28日,省政府第150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 府规章的决定,4月25日,以省政府第349号令公布修正后 的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为主动适应粮食储备工作新 情况、新变化,确保粮食法规制度落实到位,保障法治统一,不 断提升储备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提升地方政 府储备粮管理效能,市发展改革委按程序对威海市地方储备粮 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在前期征求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基础 上,形成威海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3、。二、修订的依据主要依据: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第349 号令)山东省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鲁粮发2020) 3 号)三、修订主要内容原办法共9章51条,修改后共8章46条,将原来的“监 督检查”与“法律责任”两章合并为“监督与责任”,增加6条, 删除11条,主要修改内容为:L将第五条修改为: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 批准的储备粮规模总量,组织落实到位。地方储备粮主要品种为小麦,口粮品种比例不得低于70%。 市城区以及市场易波动地区的地方成品储备粮油储备,不得低于 15天的市场供应量。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 地方储备粮规模、总体布局和动用的调控
4、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 批准后实施。2 .将第六条修改为:市发展改革委是我市地方储备粮管理的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区市 地方储备粮进行监督管理。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和 监督检查工作。3 .将第八条修改为:农业发展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 排地方储备粮所需贷款,并负责信贷监管工作。4 .将第九条修改为:地方储备粮的收购计划,由发展改革部 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 局提出建议,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下达。5 .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承储企业应当按财政 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的地方储备粮入库
5、成本核算。6 .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收购入库的地方储备粮 应当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标准。承储企业应当优先收购最近粮食生产季生产的新粮。7 .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储存地方储备粮应当 遵循合理布局、规模存放、交通便利、确保安全的原则储存。承 储企业不得从事粮食商业经营活动。除不宜集中储存的情形外,地方储备粮应当集中储存于专门 从事储备粮存储业务的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也可依照本方法 的规定由具备条件的其他国有或者国有粮食控股粮食仓储企业 代储。8 .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将第一款第四条修改为:(四) 具有相应数量的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将第二款修改为:
6、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地方储备粮的总体 布局,从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承储企业中,择优选定承储企业, 并建立健全储备粮承储企业政策执行情况绩效评估制度。9 .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承储企业应当推广应用绿色储粮新技术、新装备,改造仓储设施功效性能,提升节粮 减损能力,降低粮食损失损耗。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 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承储企业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按规定及时向发展改革部门 提供相关信息数据,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实现地方储备粮动态 远程监管、粮情在线监控、信息互通互享。10 .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承储企业不得实施 下列行为:(
7、一)虚报地方储备粮收储数量;(二)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 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 资金;(三)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四)以地方储备粮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五)利用地方储备粮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 其他商业经营;(六)在地方储备粮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 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七)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八)将地方储备粮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 混存,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九)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与有 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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