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从一则案例阐释仓储合同几个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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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一则案例阐释仓储合同几个问题案情2004年6月3日,某市盛达粮油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盛达公司)与该市东方储 运公司签订一份仓储保管合同。合同主定:由东方储运公司为盛达公司储存保管小麦60 万公斤,保管期限自2004年7月10日至11月10日,储存费用为50000元,任何一方违 约,均按储存费用的2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东方储运公司即开始清理其仓库,并 拒绝其他有关部位在这三个仓库存货的要求。同年7月8日,盛达公司书面通知东方储运 公司:因收购的小麦尚不足10万公斤,故不需存放贵公司仓库,双方于6月3日所签订 的仓储合同终止履行,请谅解。东方储运公司接到盛达公司书面通知后,遂电告盛达
2、公司: 同意仓储合同终止履行,但贵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0000元。盛达公司拒绝支 付违约金,双方因此而形成纠纷,东方储运公司于2000年11月2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请求判令盛达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在上述案例中,盛达公司尚未向东方储运公司交付仓储物的情况下,是否应承担违约 金10000元,关键是要看仓储合同的性质。本文结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上述案例,对 仓储合同的几个一般性问题予阐述。一、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仓储合同就其性质而言,仍然是保管合同的一种,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仓储合同 的目的依然在于对仓储物的保管,仓储不过是一种物的堆积保管而已。合同法第395 条规定,如果仓储
3、合同一章没有规定的内容,应当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足见二者在 性质上有相同之处,但由于仓储营业的特殊性质,使得仓储合同又有其显著的法律特征:1、保管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门从事保管业务的人。仓储合同区别于一般保管合同 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在仓储合同主体的特殊性,即仓储合同中为存货人保管货物的一方必 须是仓库营业人。仓库营业人,它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合伙、其他组织等, 但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即必须具备仓储设备和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资格。所谓仓储 设备,是指可以用于储存和保管仓储的必要设施,这是保管人从事仓储经营业务必不可少 的基本物质条件。所谓从事仓储业务的资格,是指保管人必须取得专
4、门从事或者兼营仓储 业务的营业许可,这是国家对保管人从事仓储经营业务的行政管理要求。在我国,仓储保 管人应当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从事仓储保管业务,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根据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是一切民事主 体从事仓储经营业务的必要资格条件。仓储保管人应具备的仓储设备,虽然没有什么特别 要求,但是,该设备须能充分仓储物存货人物之保管的基本目的,即应当至少满足储藏和 保管物品的需要。2、仓储合同的标的物须为动产。在仓储合同中,存货人应当将仓储物交付给保管人, 由保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储存和保管,因此,依合同性质而言,存华人交付的仓储对 象必须是动
5、产。换言之,不动产不能成为仓储合同的标的物。在仓储合同中,作为动产的仓储物,并非如一般保管合同那样,必须为特定物或特定 化了的种类物。存货人交付储存保管的货物既可以是一定数量的特定物,也可以是一定品 质数量的种类物。就较为普遍的情况而言,仓储保管人在保管储存期限届满或者依照存货 人的请求而返还仓储物时,一般采取的是原物返还,而不能是其他代替物。3、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不要式合同。从合同法第381条规定:“仓储合同 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双务、有偿性显而易见。 第386条所规定的仓单的重要一项即为仓储费,第392条规定:如果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 人逾期提取仓储
6、物,那么,保管人应当加收仓储费。因此,仓储合同为双务性、有偿性的 合同。从各国立法例及我国合同立法的实际看,仓储合同是一种不要式合同,法律并不要求 仓储合同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虽然法律规定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在接受储存的货物时,应 当给付存货人仓单,但是,仓单只是提取仓储物或者存入仓储物的凭证,并非合同。在仓 储合同为品头合同时,仓单只是仓储合同的证明,虽然在此情况下可以视仓单为合同,但 它毕竟只是一份凭证而已,不是仓储的必要形式要求。4、仓储合同诺成合同。传统民法理论认为,仓储合同诺成契约.但亦有认为,仓储 合同应该为实践合同,即仓储合同除了有存货人与保管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存货人交付仓储
7、物于保管人,实际交付标的物是仓储合同生效的要件,从我国合同法第382条“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之规定,确认了仓储合同为诺成性合同。5、仓储合同存货人货物已交付或行使返还请求权以仓单为凭证。二、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存货人与保管人双方协商一致而订立的,规定双方所享有的 主要权利和承担的主要义务的条款,是合同的内容,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检验合同的合 法性、有效性的重要依据。依一般理解合同法第386条所规定的仓单的有关事项,都 应当为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但是,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又不能局限于此。仓储保管合 同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1、货物的品名或品类;2、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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