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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老河口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规范烟草市场秩序,切 实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 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 烟草专卖局的有关规定,结合老河口市辖区市场实际,制定 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老河口市烟草专卖局管辖范围内 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 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 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除电子烟以外的烟草制
2、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第四条零售点合理布局应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尊重历史的原则,并综合考虑辖区内 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控烟履约、 助力文明城市创建等因素。.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A)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九)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 专卖许可证的;(十)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 他情形。第四章附则第十条 本规定中有关用语含义及相关说明:(一)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1 .“固定经营场所”,是指公民、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 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合法的商用使用权,经勘查 确认已具备经营条件,能即时用于商业经营活动,具有相对 封闭、不可移动建筑结构的场所。固定经营场所应当有准确 的门牌地址或方位表述,且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相一致。固定经营场所不包含流动摊点、售货车、临时棚舍、书 报亭、电话亭、违章建筑、危房、临时建筑或城市规划内纳 入征收规划且已实际进行围挡建设等场所(但政府明文规定 允许经营的书报亭、电话亭等的临时建筑视同为固定经营场 所)。2 .“与住所相独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经营场 所与住所相独立:(1)经营场所与住所处于不同的建筑体内,两者无区域 相通或通道相连,经营场所仅用
4、于开展经营活动,不作为居 住和生活的场所。(2)经营区域与住所区域的划分,应当有不可移动、不 得拆除的墙体或者固定遮挡物的物理隔断,形成经营场所与 住所在空间上的隔离与独立,且经营场所与住所出入口分设, 经营场所无直接出入住所的通道。将住所区域转为经营区域的,可不作物理隔断处理,但 申请人应书面承诺与经营区域相通或相连的区域为经营场所 的一部分,并通过实地勘验表签字确认。(二)“封闭式居民小区”,是指在居民小区边界设有 围墙、围栏等物理隔离,形成围合结构,使居民小区与小区 周边地带相隔离,进行封闭式管理的居民小区。非封闭式居 民小区为开放式居民小区。(三)“平层全开放式商铺”,是指与地面处于同
5、一层 面,消费者可自由进出,用于商业经营活动,经营者为消费 者提供商品交易或服务的场所,不包含住宅、公寓、办公写 字楼等场所的地下室、储藏室及二楼以上区域。1 . “中小学校、幼儿园”,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 的各类学校,如普通学校、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特 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公立、私立幼儿园(取得教育部 门许可的)等。2 .“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50米内”,是指学生进出 通道口(包括主校门、侧门等,不包括消防通道、职工上 下班通道和平时不开放的通道)中心点与从事烟草制品零 售业务的经营场所门口中心点之间的最近安全通行距离。(五)”零售点间距”,是指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以新 设置零售点最
6、近的零售点作为标准参照物,按照两个零售点 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测量两个零售点之间可通行的最短距 离。具体见老河口市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规定(附 件1) o需进行间距测量时,申请人和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应当 共同确认。(六)“实际经营面积”,是指为商品销售、餐饮住宿、 娱乐活动等经营需要而直接占用的使用面积,不包括仓储、 办公等辅助公共服务场所及设施。第十一条连锁经营企业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提出申请,其经营场所有关条件 以分店为准。第十二条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申请办理烟草专卖 零售许可证,因本规定第三章合理布局规定标准限制无法都 准予许可的,按照申请的时间顺序审查,根据“
7、受理在先” 原则给予许可。第十三条对本规定施行前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 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定第三章有关合 理布局规定标准调整的影响;有效期届满的持证人办理延续 申请,不受本规定第三章有关合理布局规定标准调整的影响, 但属于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情形的或不符合法定延续条件的, 不予延续。第十四条本规定中“以上” “以内”不低于” “不超过”均包含本数。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老河口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 年,如有需要及时按规定发布修订。原2021年5月24日施 行的老河口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第二章禁止性设置规定第五条
8、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1 .申请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2 .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3 .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 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 出申请的;4 .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 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5 .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 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烟草专卖 零售许可证的;6 .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 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7
9、 .未领取营业执照的;8 .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 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 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但有外 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范围且烟 草零售业态为娱乐服务类的宾馆、酒店等企业除外,持有烟 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国有企业,按照国家关于发展混合所有 制经济的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 制企业除外。(二)经营场所方面1 .无固定经营场所的;2 .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无法明确划分的。如经 营场所为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地下室、储藏室 等;3 .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
10、营卷烟的;4 .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该 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5 .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 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6 .封闭式居民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临街商铺外的场所、开放式居民小区内除平层全开放式商铺外的场所。(三)经营模式方面1 .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2 .通过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包括但不限于抓烟机等销售形式;3 .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四)特殊区域方面1 .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及周边距离学生通勤出入口 50米 范围内的;2 .青少年宫、培训教
11、育机构等未成年人聚集场所内部;3 .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且已实际进行围挡建设的区 域;4 .党政机关内部、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等政府、 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或地 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无烟区创建区域等明令禁止吸烟的 公共区域;(五)不符合本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相关规定的。(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情形 的。第三章合理布局规定标准第六条.零售点按照满足市场需求、方便人民群众、规 范市场秩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进行布局。(一)下列区域按照间距限制的方式设置零售点:1 .城区街道、行政街道(社区、居委会)、乡镇政府所 在地不低于50米;2 .农
12、村行政村(自然村)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3 .国道、省道公路沿线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00米;国道、 省道穿越城区街道的,按照城区街道间隔距离设置零售点,国 道、省道穿越乡镇政府所在地,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穿 越农村行政村(自然村)的,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4 .乡道、村道道路沿线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00米;乡道、 村道穿越乡镇政府所在地,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穿越农 村行政村(自然村)的,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100米;5 .封闭式居民小区平层全开放式的临街商铺,按照街道 间距设置零售点。(二)下列区域和业态按照区域总量限制的方式设置零 售点:.1 .客运汽车车站内的候车大厅、旅游
13、景点的游客中心内 部可设置1个零售点,车站、游客中心经营场所具备可内外 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外围区域距 离限制条件;2 .农村行政村(自然村)原则上每个村确保按不少于1 个标准设置零售点,每村人口在2000人(户籍人口数)以下 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5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一 般农村行政村(自然村)最多设置2个零售点,村人口超过 3000人的行政村,最多设置不超过3个零售点,同时零售点 设置间距不低于100米。农村行政村(自然村)临街门面依 街道设置零售点超过3个以上的,村内不再设置零售点;农 村行政村(自然村)村零售点数量已达3个以上的不再增设 零售点,下降至3个
14、以下之后实行退一进一布局卷烟零售点;3 .军队大院、监所(监区内)、工矿企业等相对封闭以 满足区域内人群消费的区域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4 .为优化零售点的业态布局,以经营各类非烟草制品为 主的其他商品零售和服务形式的其他类业态(如主营服装、 土特产、报刊文具、药品、五金交电、彩票销售、美容美发、 修理修配、洗涤、小型餐饮、中介等)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 所在区域内零售点总量的5%,且设置应符合相应区域的间距 要求。业态认定标准参照中国卷烟销售公司关于进一步加 强烟草零售客户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烟销网2022) 26号)规定。本规定发布实施之时,因历史原因持有许可证的其他类 业态零售点数量已
15、经超过占比的,不再发放该类业态烟草专 卖零售许可证。当其他类业态持有许可证的零售点数量下降 达到或少于前款所规定的规划数比例时,按照“先出后进、 退一进一”和行政许可受理在先的原则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 可证。(三)下列区域按照总量+间距限制的方式设置零售点:1 .各类综合商品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贸市场内零售 点数量不得超过固定门面(摊位)户数的1%,但数量应控制 在10个以内(含本数),所设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此 类市场零售户店面面向街道的按所处街道布局规定执行,但 市场零售点数量超过10个之后,不再设置零售点;2 .经当地政府规划的农贸市场、货物集散中心、物流园 区内,零售点总量限制在
16、该市场内商铺总数的设以内,且零 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100米,经营场所对外经营的,按该区 域距离限制标准设置零售点;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 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3 .涵盖购物、文化娱乐、餐饮、商业楼宇(写字楼)等 商业综合体内部,一层已形成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店、 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零售点总量限制在2个 以内,且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100米,经营场所对外经营 的,按该区域距离限制标准设置零售点;具备可内外同时经 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外围区域距离限制 条件;4 .居民小区分为开放式居民小区和封闭式居民小区。开 放式居民小区内每栋零售
17、点数量不超过1个,且按照街道间 隔距离设置。封闭式居民小区内不设置零售点,封闭式居民 小区平层全开放式的临街商铺按街道间隔距离设置零售点。上述按照总量限制的方式设置零售点的区域达到零售点 核定数量上限后,应当按照“先出后进、退一进一”和行政 许可受理在先的原则实行控量循环。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属于本规定第五条 规定情形的,不受间距和数量限制,按照“一店一证”设置 零售点:(一)因继承、家庭成员之间变更(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父母或子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 或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依据)、 许可证持证主体改变企业类型等,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请领 取许可
18、证的;(二)在辖区开展经营活动规模较大的(连锁门店总数20家以上)品牌化直营便利店等单位;(三)实际经营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 宾馆、酒店、娱乐服务场所内不受间隔距离限制,每个可设 置1个零售点,经营面积在500平方以下的宾馆、酒店按所 在地区域零售点合理布局距离和总量设定;(四)军烈属(持烈士证的父母、配偶、子女,凭烈士证和相关证明材料);(五)本规定实施前设立或因客观情形变化产生的中小 学校、幼儿园周边50米内的持证零售户,无法在核定的经营 地址经营,持证人自收到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送达的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责令变更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 出一次性变更地址申请,不受合理
19、布局规划的限制,逾期将 不享受“不受合理布局规划限制”的优惠政策;(六)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 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 经营的;(七)专营雪茄烟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A)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设立零售点的其他情形。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数量方面给予适当放 宽(按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适用总量限制的不得超过总量限 制的50%比例放宽总量限制,间距标准不得放宽):(一)营业执照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且持有本市户口的 低保户、残疾人(除精神残疾、智力残疾外)、退役优抚军 人,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以合伙、雇 佣、委托等方式交由他人经营,且由申请人本人驻店经营申 领许可证的,且只可申请办理一个许可证,一人持有不同的 优待证件只能申请办理一个许可证。(二)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 届满后不予延续:(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二)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米内(含内部);(三)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五)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六)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 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 的;(七)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