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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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12年7月3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公布 根据2021年12月27 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公布的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 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企业信用信息征集、验证、发布和使用 的管理,规范企业信用行为,改善社会信用环境,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信息的征 集、验证、发布、使用和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和 服务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分析、判断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和数据。第四条 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范
2、围 内企业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州)人民政府确定的信 用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市(州)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工作。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金融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征集和使用企业 信用信息。第五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确定的信用信息征集机构(以 下简称征信机构)负责征集、整合、处理企业信用信息工作,建 立信用信息交换与共享机制,向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 组织和个人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第六条 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验证、发布和使用,应当合 法、公正、准确、及时。依法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
3、利益和企 业合法权益。不得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禁止泄露企业商业 秘密。第七条 鼓励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依 法使用企业信用信息。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均有权向信 用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信用主管部门和其他有 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核实处理。第二章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第九条 征信机构应当采用下列方式获取企业信用信息:(一)从行政机关和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征集;(二)从金融机构、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征集;(三)从企业申报的数据中获取;(四)从媒体公告中获取;(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第十条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包括下列事项:(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4、:1 .企业名称、地址、设立日期、组织机构代码和企业类型、 行业归类;2 .法定代表人姓名、股东成员名单;3 .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号码和核算方式;4 .审批、核准、验证、换证、年检和登记;5 .进出口经营资格。(二)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1 .主要产品或主营业务;2 .年销售(营业)收入;3 .企业债务情况;4 .年纳税情况。(三)企业的交易和资信情况:1 .依法取得的资质、资格;2 .重合同守信用情况;3 .信用评价情况;4 .企业债券的发行及其兑现记录。(四)企业的荣誉记录:1 .市(州)以上国家机关的表彰、奖励;2 .驰名、著名和重点保护的商标;3 .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情
5、况;4 .法定代表人获得荣誉的情况;5 .反映企业良好信用的其他信息。(五)企业的不良记录:1 .提供或者发布虚假信息、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消费 者投诉属实的情况;2 .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3 .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 工资报酬,拒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或者拖欠社会保险费的情况;4 .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引起群体上访事件的情况;5 .受到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和吊销许 可证、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的情况;6 .法定代表人、董事、主要股东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因职 务原因受到行政或者刑事处罚的情况;7 .因走私、行贿、逃骗套汇、偷抗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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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 企业信用 信息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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