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条例(修订草案).docx
《河源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条例(修订草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河源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条例(修订草案).docx(16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河源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清洁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对恐龙地质遗迹的保护,促进恐龙地质遗迹的科学研究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 物保护法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 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恐龙地质遗迹的保护、利用与管理等相关活动。本市行政区域内与恐龙同一时期的菊石化石等其他古生物地质遗迹的保护、利用与管理等相关活动参照本条例。第三条 【恐龙地质遗迹概念】本条例所称的恐龙地质遗迹,是指在地球演化的漫长地质历史时期形成、发展并遗留下来的与恐龙 相关的地质自然遗产。具体包括:
2、(一)恐龙化石(含恐龙骨骼化石、恐龙蛋化石等实体化石和恐龙遗迹化石);(二)含有恐龙化石的地层剖面;(三)其他与恐龙相关的地质遗迹。第四条【基本原则】恐龙地质遗迹保护遵循统筹规划、分级保护、科研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第五条 【政府与村(居)委的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恐龙地质遗迹的保护,将恐龙地质遗迹保护工作纳入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二十八条 【教科文活动中的利用】市人民政府可以建设游 客体验区、地质剖面等展示恐龙地质遗迹,将河源恐龙化石自然保护 区打造成为科普教育基地、研学旅游基地。鼓励利用恐龙地质遗迹开展影视拍摄、教学、科学研究、学术交 流、文
3、化交流、科普教育、展览等活动。河源恐龙化石自然保护区管 理机构应当制定恐龙地质遗迹保护预案,落实保护措施。进入保护范 围内开展科学考察、影视拍摄等活动,应当经河源恐龙化石自然保护 区管理机构及相关主管部门同意。第二十九条 【恐龙文旅产业发展】市、县(区)人民政府可 以利用恐龙地质遗迹资源优势,通过建设地质公园、招商引资、合作 勘查开发等措施,依法开发利用恐龙地质遗迹资源。第三十条 【开发产品和培养人才】鼓励和支持依法利用恐龙 地质遗迹开发旅游产品及旅游纪念品等经营活动。培养和扶持修复恐龙地质遗迹的能工巧匠,提高恐龙地质遗迹修 复技艺。第三十一条 【市场主体参与和创新利用】 鼓励恐龙文化企业、
4、文创公司等市场主体参与恐龙地质遗迹科学研究、科学普及、文化交 流活动。支持社会力量合理开发以恐龙为主题的多样化多层次的文化产 品与服务,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 推动恐龙地质遗迹资源展示利用方式融合创新,促进研学旅行、体验 旅游发展,形成特色精品旅游体系。第三章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第三十二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在河源恐龙地质遗迹省 级自然保护区设立的专门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内的具体管理和保护 工作。第三十三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职责】河源恐龙化石自 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自然保护及恐龙地质遗迹保护的法律、法规 和方针、政策;(二)制定自
5、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统一管理保护区;(三)监测、维护恐龙地质遗迹环境,调查自然保护区的自然资 源并建立档案;(四)开展恐龙地质遗迹保护的宣传和教育等活动;(五)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自然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工作;(六)在确保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得到有效 保护的前提下,组织参观、旅游等活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十四条 【保护区的界标】 经依法批准建立的河源恐龙化 石自然保护区应当标明区界,设立界标,并向社会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破坏河源恐龙化石自然保护区 的界标。第三十五条 【分区保护】 河源恐龙化石自然保护区依法分为 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实施分区保护
6、。除了满足国家特殊战略需要的有关活动外,原则上禁止核心保护 区的人为活动。但是,可以适度开展管护巡护、保护执法等管理活动 和经依法批准的科学研究、资源调查、重要生态修复工程以及必要的 科研监测保护等不影响恐龙地质遗迹保护的人为活动。核心保护区外围划为一般控制区,除满足国家特殊战略需要的有 关活动外,原则上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但是,可以开展核 心保护区允许开展的活动;零星的原住居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 耕地规模前提下,允许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种植、放牧、 捕捞、养殖等活动;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经依法批准的 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经依法批准的恐龙地质遗迹调查
7、 发掘和保护活动;适度的参观旅游及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等对生 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第三十六条 【保护区的撤销、调整、改变】 河源恐龙化石自 然保护区的撤销及其性质、范围、界线的调整或者改变,应当经原批准 建立该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七条 【日常巡查制度】河源恐龙化石自然保护区管理 机构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的日常巡查制度,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和 保护。第三十八条【意见建议的处理】 对河源恐龙化石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意见、建议等,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研究处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 【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责任】市、县(区)自然资 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
8、为之一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批准恐龙化石发掘的;(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批准恐龙化石出境的;(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建立和管理恐龙化石档案和数据库的;(四)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编制和实施重点保护恐龙化石集中产 地保护规划的;(五)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不依 法处理的;(六)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第四十条【发现遗迹不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 定,在生产、建设等活动中发现恐龙地质遗迹不报告的,由市或者县 (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工
9、程实施单位处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恐龙地质遗迹 损毁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未经批准发掘开采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 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发掘或者零星采集,限期改正,没收发掘或者零星采集的恐 龙地质遗迹,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发掘恐龙地质遗迹的;(二)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恐龙地质遗迹的;(三)超出零星采集恐龙地质遗迹告知书中的内容采集恐龙地质 遗迹的。有前款第(
10、二)项行为,情节严重的,市或者县(区)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应当报请批准恐龙地质遗迹发掘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撤销 批准发掘的决定。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恐龙化石的,由批准发掘的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恐龙化石损毁的, 涉及一般保护恐龙化石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涉及重 点保护恐龙化石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非法买卖责任】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 非法买卖重点保护恐龙化石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
11、万元以 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 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 【非法收藏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 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恐龙化石的,由市或 者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没收有关恐龙化石,并处3万元以 下罚款。第四十四条【收藏单位责任】收藏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 符合收藏条件收藏恐龙化石的,由市或者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已 严重影响其收藏的重点保护恐龙化石安全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程序指定符合条件的收藏单位代为收藏,代为收藏的费
12、用由原 收藏单位承担。违反本条例规定,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恐龙化 石档案的,由市或者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不改正的,没收有关恐龙化石,并处2万元罚款。第四十五条【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违反 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河源恐龙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由河源恐龙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没有造成界标 损坏的,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00元 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界标损毁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 下罚款。第四十六条 【职务侵占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其他有关 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国有的博物馆
13、、科学研究单位、高等院校、其 他收藏单位以及发掘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恐龙化 石非法占为己有的,依法给予处分,由市或者县(区)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追回非法占有的恐龙化石;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承办单位责任】承办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在 承办科研教学、文化交流、科普展示等活动的过程中,调换、损坏或 者丢失恐龙化石的,由市或者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四十八条 【施行日期】本条例自2017年3月6日起施行。恐龙地质遗迹所在地乡镇人民政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河源市 恐龙 地质 遗迹 保护 条例 修订 草案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