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慈善条例 (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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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慈善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为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 权益,充分发挥慈善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推动共同富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慈善活动 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基本原则】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 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 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 他人合法权益。第四条【政府职责、协调机制、经费保障】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应当将慈善事业纳入国
2、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 慈善事业发展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慈善工作协调机制, 统筹解决慈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职能分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 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财政、税务部门应当依法落实对慈善组织、捐赠人、受 益人的税费优惠政策,为捐赠人、慈善组织等办理涉税事项 提供服务便利。发展改革、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广播电视、新闻出 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提供指导和便 利。探索通过数据共享方式优化捐赠人税收抵扣流程。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实物、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 权等,依法免征权利转让环节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各 类慈善组织公益性建设和服务项目依法免征有关行政
3、事业 性收费。第二十七条【政府支持慈善组织发展的措施】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指导、帮助慈善组织发展,可 以采取下列措施:(一)通过孵化培育、人员培训、公益创投、项目指导 等方式,为慈善组织能力建设提供服务;(二)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 向社会提供服务;(三)对符合彩票公益金使用原则和范围的慈善项目, 可以由彩票公益金予以资助;(四)为慈善组织依法兴办非营利性的医疗、教育、养 老、托幼、助残、应急救援、生态环境保护、心理健康等机 构提供支持,其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 格执行;(五)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通过设 立基金会、慈善信托等积极
4、参与慈善事业;(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二十八条【社区慈善】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可以通过 邻里互助、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在本社区开展群众性互 助互济活动。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因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需要在 本社区募集财产的,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并将募集财产 管理和使用等情况在本社区内公开,接受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开展群 众性互助互济活动进行指导。鼓励慈善组织与城乡社区社会 组织合作开展有关慈善活动。第二十九条【慈善宣传】广播、电视、报刊、网络、 移动传媒、户外传媒等媒体,应当开展慈善宣传活动,鼓励 媒体预留一定比例的公益广告播出时间或者版面用于宣传 慈善组织活动
5、、普及慈善知识、传播慈善文化,营造有利于 慈善事业发展的社会氛围。第三十条【鼓励社会力量提供便利】鼓励会展场所、 体育场馆、车站、地铁站、机场、公园、商场、景区等公共 场所、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为开展慈善活动提供场 所和其他便利条件。鼓励和支持金融、审计、评估、鉴定、公证、法律服务 等机构,为捐赠人、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等提供专业服务, 并减免相关服务费用。第三十一条【优先救助】为慈善事业作出贡献的个人, 因其本人或者家庭生活遇到困难,向政府相关部门或慈善组 织提出救助申请的,政府相关部门或慈善组织应当优先予以 救助。第三十二条【慈善表彰】本省设立“贵州慈善奖”,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市州、
6、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慈善事业 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予以表彰。第三十三条【信用监管和评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 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评估制度,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机构 对慈善组织的内部治理、财务状况、项目开展情况、信息公 开以及履行本条例第九条的情况等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评估结果。民政部门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或者新 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慈善违法案件相关处理情况。第三十四条【骗取他人捐赠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 规定,提供虚假信息、虚构事实、夸大困难欺骗、诱导他人 捐赠,或者募款金额达到上限,个人求助目的已经实现或者 消失,但未主动申明不再继续接受捐赠的,依
7、法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有 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一)未对个人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二)代为接受捐赠;(三)未在显著位置或者通过其他易于被公众识别的方 式进行风险提示;(四)发现有虚构事实等违法行为,未立即停止服务, 或者采取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五条【处罚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中华人民 共和国慈善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 定。第三十六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 行。版、医疗保障、民族宗教、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
8、好 相关慈善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民政部门以及其他 有关部门做好相关慈善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协助开展慈善活 动。第六条【群团组织职责】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 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工商业联合会等群团 组织应当协助做好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相关工作。第七条【慈善周】每年9月5日中华慈善日所在周为 贵州慈善周。第八条【慈善组织的设立】设立或者认定慈善组织应 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办理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 机构等非营利法人设立登记时,对符合慈善组织登记条件 的,应当告知其可以同步申请登记为慈善组织。第
9、九条【内部治理制度】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 等方面的职责权限;(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开展会计核算,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三)建立健全公开募捐、定向募捐制度,严格募捐程序;(四)建立健全慈善捐赠制度,依法签订并履行捐赠协 议;(五)建立健全捐赠财产接受、保值增值、专项基金管 理、关联交易、重大投资理财、慈善信托管理、费用支出和 管理、捐赠物资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等财产管理使用制度, 加强财产管理;对慈善项目实施情况进开展慈善项目、专项基保管和使用工作;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六)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 行跟踪监督
10、和绩效评估;(七)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金档案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八)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 方式和责任,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九)每年定期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 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条【慈善行业组织】依法成立的慈善行业组织应 当收集、发布行业信息,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反 映行业诉求,制定团体标准,推动行业交流,提升行业能力, 开展行业活动,培养行业人才,提高慈善行业公信力,促进 慈善事业发展。第十一条【公开募捐资格和备案】慈善募捐,包括面向 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慈善组织 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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