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税务稽查取证讲义经济审计_经济-审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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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税务稽查取证讲义 电子税务稽查取证讲义 取证法律依据 一、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及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 的证据种类有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其中,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计算机软件等可视可听的载体储存的、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音响、图像、文字或者 其他信息。主要包括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电子计算机储存资料、运用专门技术设备得到 的信息资料等。可见,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电子证据还没有成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种 类,而是与录音
2、、录像等并列作为视听资料对待。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 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在七日内厦时做出处理决定”。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1、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十四 条规定:“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 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 同等的证明效力。”从这条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在我国,电子证据已确定了行政诉讼证据 的法律地位,它被划入复印件范畴,其证据效力具有复印件的属性。因此,电子证据既属 于视听资料又属于复印件,税务稽查人员对
3、电子证据的取证必须同时满足行政诉讼法中关 于视听资料和复印件的有关规定。二、税收征管法及征管法实施细则 税收征管法:1、税收征管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根据税收征管法 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 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可见,存储在计算机中的财务数据,也应视同会计账簿,税务机关有权力检查,并可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2税收征管法第五 十六条作出了规定:“纳税人、扣缴
4、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 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如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拒绝配合税务机 关检查,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 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征管法实施细则:1、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规定:“税务机关行使税 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职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 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 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5、(包括计算机主机)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 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 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 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 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 30 日内退还。”这里的“账 簿”应当包括以电子存储介质为载体的财务数据,根据此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将储存在 电子存储介质中的财务数据调回税务机关进一步检查。2、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 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 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
6、计记录,可视 同会计账簿”。可见,存储在计算机中的财务数据,也应视同会计账簿,税务机关有权力 检查,并可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3、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 进一步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 处罚:(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二)拒绝或者 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三)在检查 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 的其他情形的。”可见,在电子取证过程中,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如 果纳税人有拒绝提供会计电算
7、化系统登录密码、阻挠稽查人员复制财务数据等不配合税务 机关检查的情形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规定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证据种类有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其中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计算机软件等可视料运用专门技术设备得到的信息资料等可见在我目前的法律体系中电子证据还没有成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而是与录音录像等并列作为视听资料对待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题的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
8、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从这条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在我电三、电子签名法 1、电子签名法:第四条、第五第和第七条的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电子数据,应 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并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电子数据 不得被拒绝做为证据使用。2、在我国 2004年颁布的电子签名法中,规定了电子商务 中产生的数据电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使用,这是在我国法律中首次明确电子证据 的法律地位。尽管电子签名法仅适用于民事合同和民事诉讼领域,但是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
9、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都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据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因此,电子签名法中 关于电子数据的规定,对于确立电子证据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亦有借鉴意义。四、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不能取得原件的,可以照相、影印和复制,但必须注明原件 的保存单位(个人)和出处,由原件保存单位和个人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 其签章或者押印。”在实施税务稽查过程中,对收集的计算机数据,应先将该电子数据分 别转存到两个移动存储介质(如移动硬盘、U盘、光盘等)中,然后将其中一份存储介质 用信封封存,由纳税人注明“该数据出自我单位电脑中,未经
10、修改,数据内容真实,特此 承认!”,|写上日期,签名盖章,检查人员将封存的电子数据带回单位保存;对另一份相同 内容的存储介质由税务检查人员带回单位检查,然后将有价值的电子数据打印出来后,让 纳税人确认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五、国税发200347 号 国税发200347 号:“对采用电算化会计系统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对其会计电算 化系统进行查验;对纳税人会计电算化系统处理、储存的会计记录以及其他有关的纳税资 料,税务机关有权进入其电算化系统进行检查,并可复制与纳税有关的电子数据作为证 据。”根据此条规定,税务机关不仅可以对企业的会计电算化系统进行检查,而且可以复 制企业会计电算化系统中的电
11、子数据。电子证据的证明力 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涉及电子证据证明力的规定有:第六十四条:“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 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 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第四十条:“对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 原物。但有规定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证据种类有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其中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计算机软件等可视料运用专门技术设备得到的信息资料等可见在我目前的
12、法律体系中电子证据还没有成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而是与录音录像等并列作为视听资料对待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题的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从这条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在我电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法庭准许可以出 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可以出示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 件、原物一致的其他证据。视听资料应当当庭播放或者显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第五十六条:“法庭
13、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一)证据形成的原因;(二)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三)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四)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五)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第六十三条:“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 定:(一)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二)鉴定结 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 料和证人证言;(三)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四)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 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14、九)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 据。第七十一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四)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 视听资料;(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此外,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中关于证据的证明力问题也有类似规定。综合以上规定,电子取证应采用以下方式:打印。通过打印方式输出财务数据,将 证据固定在纸质文本上,以书证的方式体现,但要注意打印出的数据一定要由企业注明“此 数据由我单位提取,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公章,以此证明该复制件与原件相符。拷 贝。如前所述,载有纳税人财务数据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作为复制件,须注明其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并由企业注明
15、“此数据由我单位提取,与原件核对无误”。公证。经公证的复制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证明力优于未经公证的证据,因此,在进行电子取证时,可以邀请公证部门进行公证。鉴定。鉴定结论的证明效力优于其他 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而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又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因此,可以邀请法定鉴定部门对取得的电子财务数据进行鉴定,证明其真实性。录音、录像、制作现场笔录。采取录音、录像手段全程记录整个取证过程,也可采取制作现场笔 录的手段(其证明效力优于录音、录像),不仅可以证明电子取证程序的合法性,还可以 与取得的电子证据一起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进一步增强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取证风险防范 国
16、税发200347 号中也规定:“税务机关进入纳税人电算化系统进行检查时,有责任 保证纳税人会计电算化系统的安全性,并保守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在电子税务稽查过程 规定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证据种类有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其中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计算机软件等可视料运用专门技术设备得到的信息资料等可见在我目前的法律体系中电子证据还没有成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而是与录音录像等并列作为视听资料对待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题的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以有形载体固定
17、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从这条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在我电中,稽查人员需要进入纳税人的会计电算化系统进行检查,与检查纸质账簿不同的是,稽 查人员不仅可以在短时间内获取企业大量财务数据信息,并且其在电脑上的任何一个操作 都会对企业的会计电算化系统造成影响。因此需要特别注意为纳税人保密和保证纳税人会 计电算化系统的安全性。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 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
18、,可以提供复制件;(二)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 证明对象等;(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在实际工作中,企业的财 务数据资料通常储存在企业自己的服务器中,考虑到计算机体积过大、影响企业正常的生 产经营等因素,不太可能将存储有涉税财务数据的计算机作为证据出示,大多数情况下只 能提供对这些资料进行复制,在法庭上出示复制的文件。这时就应特别注意对复制件的形 式要求,按照此条规定,必须注明该复制件的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对于稽查人员而言,可以采取制作现场笔录的方式达到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现场笔录应 详细记载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情况,包括案由、检查人员姓名及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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