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金融证券财经资料_金融证券-股票经典资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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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规范保险机构投资者投资交易行为,防范投资管理风险,保障被保险人利益,根据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现就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的证券账户、交易席位、资金结算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保险机构投资者的保险资金投资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应当根据保险机构投资者委托,为保险机构投资者申请代理开立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按保险产品名称开立,账户名称为保险机构投资者名称和保险产品名称的联名,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门确认函的证券账户名称为准。二、
2、保险机构投资者应当通过独立席位进行股票交易。(一)独立席位是指保险机构投资者专门用于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的专用席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专用席位。保险机构投资者也可向证券经营机构租用专用席位。(二)向保险机构投资者出租专用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供符合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和履行职责的承诺书。中国保监会从资产规模、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诚信状况、研究能力、市场地位等方面,对其进行评估并出具审核意见书。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据中国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门出具的席位确认函办理相关手续。(三)证券交易所、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协助保险机构投资者采取相关措
3、施,确保专用席位一切交易委托和成交回报数据的信息安全。证券经营机构进入风险处置的,保险机构投资者在该机构专用席位的全部业务,可整体转托管到新的专用席位,不因证券经营机构的关闭、清算受到影响。第 2 页 三、保险机构投资者、托管人应当按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南(见附件),开展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涉及的账户管理、证券登记、托管、结算等业务。(一)托管人负责所托管保险资金股票投资交易的清算与交收。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运作中出现的证券超买、卖空等行为,托管人应当负责追究相关责任人的交收责任,并报告有关监管部门。(二)托管人应当以其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
4、申请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其所托管的保险资金的清算与交收。(三)托管人和保险机构投资者应当及时从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公司获得保险资金股票投资交易的结算数据,发现数据错误应当与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公司核对。(四)托管人作为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联系人,要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向交易所报送信息披露资料,及时提醒保险机构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四、保险机构投资者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应当遵循股票发行的有关规定。保险机构投资者证券账户申购新股,不设申购上限。(一)保险机构投资者的所有传统保险产品和分红保险产品,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投资者上年末总资产的 10%,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发行股票
5、公司本次股票发售的总量。保险机构投资者的单个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和万能保险产品,申报的金额分别不得超过该产品账户资产的总额,申报的股票数量分别不得超过发行股票公司本次股票发售的总量。(二)保险机构投资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申购股票后,持有 1 家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比例。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干意见规范保险机构投资者投资交易行为防范投资管理风险保障被保险人利益根据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现就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的证券账户交易席位资金结算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保险机构投资者的保险资金险产品名称开立账户名称为保险机构投资者名称和
6、保险产品名称的联名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门确认函的证券账户名称为准二保险机构投资者应当通过独立席位进行股票交易一独立席位保险机构投资者可向证券经营机构租用专用席位二向保险机构投资者出租专用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供符合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和履行职责的承诺书中国保监会从资产规模公第 3 页 的规定,中国保监会可通过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公司和证券经营机构查询保险机构投资者的证券投资交易情况。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公司和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协助,并按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向其提供监管所需的信息。六、保险机构投资者直接到中
7、国结算公司开立国债、基金专用证券账户,应当出具中国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门的确认函。七、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公司,视同境内保险机构法人管理,可按本通知规定办理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等有关手续。八、本通知和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修改和变更,由中国保监会和中国证监会共同商定。附件: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第一条 为便于保险机构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投资活动,保障保险资金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
8、指南。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涉及的证券登记、账户管理、托管、结算等业务。第三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的股票资产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受保险机构投资者委托申请开立证券账户须直接到中国结算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以下统称中国结算公司)办理。第四条 托管人为保险机构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干意见规范保险机构投资者投资交易行为防范投资管理风险保障被保险人利益根据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现就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的证券账户交易席位资金结算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保险机构投资者的保险资金险产品名称开立账户名称为保险机构投资者名称和保险产品名称的
9、联名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门确认函的证券账户名称为准二保险机构投资者应当通过独立席位进行股票交易一独立席位保险机构投资者可向证券经营机构租用专用席位二向保险机构投资者出租专用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供符合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和履行职责的承诺书中国保监会从资产规模公第 4 页(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门出具的保险机构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确认函原件及复印件;(三)保险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四)保险机构投资者委托托管人的授权书;(五)托管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
10、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六)托管人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或者总行批准分行开办保险资金托管业务的文件;(七)托管人加盖公章营业执照复印件;(八)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九)中国结算公司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五条 托管人填写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时,“持有人名称”一项应当为“保险机构投资者名称-保险产品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当为“营业执照注册号”。保险机构投资者名称、保险产品名称和营业执照注册号,应当根据本指南第四条第(二)、(三)项规定填写。第六条 中国结算公司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审核本指南第四条规定的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开户,并留存规定的文件原件或者复印件。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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